社区矫正执行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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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与社区组织的衔接等。社区矫 正执行衔接的内部软件则可通过政策目标、无缝衔接制度及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制度予以 完善。关键词 社区矫正;机关衔接;政策制度衔接。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无论是从社区矫正设置的目的上看,还是从社会和谐稳定上 考虑,执行都在社区矫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各项制度的衔接将是其主要内容。一、机关衔接:社区矫正外部环境建设。(一)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衔接。联合国向全世界推广缓刑制度并且建议成员国在对缓刑犯进行监督时,无论何时均不 宜由警察监督,应由有关缓刑机构内的有资格的特别人员担任此项工作。1刑法修正案 (八) 顺应这一国际趋势,排除了公安机关在缓刑、假释、管制上的执

3、行权。但遗憾的是 本修正案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厘清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的关系, 是有效衔接两者的前提。如前所述,遵循权力性质分配原则,包括派出所在内的公安机关 不应成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改变现行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相分离的模式,设置单一的 社区矫正管理与执行主体,实有必要。从域外各国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多 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区矫正机构。如美国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设独立的假释委 员会,负责假释及执行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联系。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 实行独特的二元制国家管理模式。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社区矫

4、正场所的开放性使得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与社区矫正管理活动产生众多交叉关系。从维护 社会治安角度看,在相应公安机关辖区内的服刑人员应是公安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且在 其违反有关社会管理规定时,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服刑人员的户籍、档案等 重要身份证明事项都与当地的公安机关有着紧密的联系。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社区矫正过 程中与公安机关发生联系是必然的。特别是处于基层地位的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的关系更 为紧密。公安机关与监狱机关有着较为良好的传统配合关系,且公安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社 会管理资源,在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活动中,如果出现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或漏管甚 至出现违法犯罪时,可以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

5、优势资源,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之间的衔接断裂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 是服刑人员文件接收存在时间差,二是对异地服刑人员情况掌握不一致。司法所与派出所 对服刑人员的有关信息来源不同。司法所是通过文件资料的普通传递获得的。派出所是从 公安网络上直接下载的,存在时间差。文件来源获得的非同时性容易造成工作衔接上的误 差。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公安机关列管服刑人员与司法所矫正人员不一致的现象。另外, 从实际管控的紧密程度看,公安对服刑人员的现实情况了解不如司法所人员,从维护社会 治安的角度看,需要司法所的实时情况报告。但在异地服刑人员中又会出现相反情况,司 法行政机关,特

6、别是基层司法所缺乏顺畅的、快速渠道获知外地服刑人员情况。公安机关有着快速的内部反应系统与机制,可以较好地了解外地服刑人员的实时情况。 可见,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具有优势互补的紧密联系。从制度设计看,可以在派出所或者 司法所之间设置联络员,以快速获知服刑人员的情况,实现资源共享。论文答辩网:各专业免费优质论文下载、论文答辩网:各专业免费优质论文下载、VIP 论文下载、论文定制、答辩论文下载、论文定制、答辩 PPT 模板定制模板定制咨询邮箱:咨询邮箱: QQ: 2570064294收集整理:论文答辩网(收集整理:论文答辩网()(二)社区矫正机构与专业机构之间的衔接从服刑人员来源看,社区矫正机构中占绝

7、 大多数的是被假释与监外执行人员。此类服刑主体与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及管制类服刑人 员的最大区别是其经历了较长的监禁刑。半军事化的监禁刑罚使得大部分服刑人员被监狱 化。其在服刑期间的言论自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此类群体在走出封闭的监狱之后,对其 影响最大的是获得了精神上、言论上的自由。这也是很多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不服判决 的重要原因。如“部分矫正对象对于判决结果仍然存在着不满的情绪,从调研情况反映, 有 52%的参加调研人员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而认为判决部分正确,但刑罚过重的占 28%。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可以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以纠正其认为“错误”的判决。但 这种理论上的指导对他们多半没有

8、效用。从服刑人员的心理分析看,他们的意见与不满并 不代表着对自己判决的不服气,不满情绪来自于其自身对“类似”案件不一致判决判断的 认识。因他们对案件情况及法律知识了解的稀少,很难做出较为客观公正的判断。简单地通 过性质上类似就作出与自己案件一致的认定,一旦其他案件判刑较低,则即认为自己的判 决存在问题。对于此类服刑人员的不满情绪,如果不能对症下药,将很难对其开展有效的 矫正。北京市各区县兴建的阳光中途之家是一个制度较为完善,注重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 心理辅导的机构,其软件配备较好。特别是专业的司法人员与心理学专家的加入,能够有 针对性地对服刑人员的不满情绪进行抽丝剥茧式地解说释疑。司法实务中亦

9、已有类似先例。 阳光中途之家设置初衷就是以“家”的理念,以“阳光”式的温暖,帮助服刑人员走出以 往心理阴影,以达内外兼治目的。社区矫正机构,特别是司法所应充分利用这一专业性机 构,提高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阳光中途之家与社区矫正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以北京 市为例,阳光中途之家是以区县为单位进行设置的,其适用对象范围远远广于社区矫正对 象,采归类方法,即不同的阳光中途之家其主要功能不一样。司法所则依附于社区而存在, 其数量远远多于阳光中途之家,但配备措施较差,矫正手段缺乏专业性。阳光中途之家具 有较强的专业性与针对性。名义上两者虽然都统属司法局管理,但具体制度与执业者有着 相对独立性。司法实践中

10、中途之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别是朝阳区中途之家具有国 际性的样板标准,配套措施较好,但其功能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发挥,存在宣示作用 倾向。另一方面社区内则服刑人员较多,专业性人员缺乏,影响了矫正效果。社区矫正机 构与类似的阳光中途之家等配套矫正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对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有着极为 重要的作用。从制度构建上看,可以考虑与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的联系类似,在中途之家 或者司法所派驻联络员,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实现快速、有效矫正服刑人员的目的。与 此类似,社区矫正机构宜与其他专业性机构建立常态联系,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优势,提 高社区矫正效果。(三)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假释犯与暂予监

11、外执行犯都曾于监狱服过刑,且是社区矫正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 使得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必然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我国监狱管理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设 置存在衔接不到位现象。根据现行设置,在国家一级设置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部,在省 市一级设置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厅,但在县一级则没有相应的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 正机构则是以区县司法所为主的层级机构设置。监狱与司法所在最为基层也是最为重要的 基础机构上存在衔接不力现象。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衔接深层问题在于监狱管理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法律论文答辩网:各专业免费优质论文下载、论文答辩网:各专业免费优质论文下载、VIP 论文下载、论文定制、答辩论文下载、论

12、文定制、答辩 PPT 模板定制模板定制咨询邮箱:咨询邮箱: QQ: 2570064294收集整理:论文答辩网(收集整理:论文答辩网()地位问题。从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监狱管理局 内部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二是设置与监狱管理机构相对独立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即两机 构之间处于平行地位。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其优点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将社区矫 正机构纳入到监狱管理机关,不会出现权力对抗之下的相互扯皮现象。权责一致的高度统 一性不但可以相应地提高刑罚执行效率,还可以在认识上将监禁刑罚与社区矫正统一起来, 使执行监禁刑罚时必然顾及到对非监禁刑罚的影响,将会对非监禁刑罚产

13、生良性影响,避 免出现“各扫门前雪”现象;第二,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统归一个机关,可以实现两种刑 罚手段的良性互动影响。其弊端是传统监禁刑罚的思想可能会影响到社区矫正,不能体现 出社区矫正的先进理念。另外还可能造成社区矫正对监狱的过度依赖。第二种是设置独立 的社区矫正机构,使其具备相对独立地位。如此可以实现管理的相对独立性,提高社区矫 正机构的独立品性,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社区矫正的发展。但其缺陷是明显的,容易出现两 机关之间的冲突。因利益相对独立,在执行刑罚时,不利于做到前后首尾呼应,对接工作 困难。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方面,已经有类似问题出现。如北京市司法局拟在监狱设立中 途之家教育基地,但其存在

14、以下问题:一是基于机关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社区矫正理念在 某种程度上不同于监禁刑观念;二是有侵犯监狱矫正机关权威之嫌。另一方面,随着机关 的增多,势必要增加相应的衔接程序。相应机关会设置一些协调机关。协调机关的增多, 不但增加了机关臃肿,在面对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时很难做出适当决定,其协调依据更多地 是建立在部门利益基础之上,决定带有很大的妥协性,易忽视服刑人员利益。从矫正机构设置目的上看,应以服刑人员利益为出发点。在我国现阶段可采用第一种 办法。在监狱管理局下分设社区矫正机构。其优点除上文所述外,关键在于能够保证矫正 效果的统一性。在对服刑犯人制定矫正计划时要兼顾监狱内与监狱外特点,有利于实现矫

15、正的目标,并能减少机构臃肿现象,其弊端可以通过加强行刑之间的互动来减少或者避免。另外,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衔接应逐步的由相关法律文书、罪犯的接收等基础 性的、程序性、形式方面的衔接向利于服刑人员矫正改造等实质性的、内容性的方面衔接 方向发展。比如在奖励措施方面, “行为通过奖赏(正强化)和避免惩罚(负强化)而得到 加强,或者通过厌恶性刺激和失去奖赏而被消弱。 ”3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随着接 触人员的增多与复杂,其受“感染”途径与监狱相比明显增多。奖惩方式与力度大小与其 恶习来源多少以及严重与否有着直接的关系。社区矫正“感染”的复杂性决定了社区矫正 奖惩制度亦应相应地复杂多样。但我国目前

16、的社区矫正中奖惩制度脱胎于监狱中的奖惩制 度,属于照搬移植,缺乏衔接中的层次与渐次发展性,极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此有必要设置多层次、多方式的奖惩制度,以有效发挥奖惩机制功能。(四)社区矫正机构与所在社区的衔接。社区矫正目的是利用社区的开放性与社区资源的丰富性提高服刑人员矫正效果,使其 快速回归社会。需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机构成立宗旨、性质虽较为明确,但其很多矫正 活动都需要依赖服刑人员所在社区。社区矫正机构使用较为先进的矫正理念与现代的矫正 方法矫正服刑人员,具体包括非营利性组织的加入,社会公民认可度的提高,公民参与意 识的提高,管理的非官方性等。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社区仍处于旧有的行政管理阶段, 其管理主体仍以政府组织为主,管理模式仍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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