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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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为两部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针对该两种使用权的续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不需要老百姓再提出续期申请或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但“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能自动续期,而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期。明白吧?到期了。怕啥,有物权法保护你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于你说的私人住宅,是指私人宅基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

2、由村集体组织按各省规定的户均标准,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采用无偿、无使用年限的方法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对宅基地只能自用,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转让,也不能用于抵押或出租。我在塘栖买了商品房,合同上写的:土地使用年限是 2005 年 8 月 23 日至 2075 年 8 月 22 日,这样算起来刚好 70 年。但我们去拿钥匙的时候,又签了补充协议,土地使用年限更改为:2005 年 8 月 23 日至 2063 年 12月 21 日。这样就少了十多年,问过房产商,他们说没有关系的,是可以的,但没有说明为什么要这样改。所以请问一下:土地使用年限的具体时间是多少?如果少了十几年有什么影响?谢谢!国家按

3、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 70 年; 2、工业用地 50 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信访件中提到的商品房最高使用年限为 70 年。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增与。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义务和权利随之转移。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从信访提到的年限减少是因为房地产公司在受让该宗土地时已经计算土地出让年限,再次转让给信访人时根据转让的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核减。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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