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作业(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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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问答题 1、国际法有哪些特征?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答:1、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 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 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 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它的效力依据是:(1)传统国际法学派: A、格老秀斯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自然法 和国家的一般同意。B、自然法学派:国际 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说自然法对国际 关系适用,所以自然法(自然理念)是国际 法效力唯一根据。C、实在法学派:(2)现 代国际法学派:A、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社会连带学说,认为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成 了国际法

2、的根据;和规范法学说,认为国际 法的根据是取决于一个国际法中的“最高规 范”或“原始规范” ,而这个最高规范既是法 律规范,又是伦理规范,是人类的“正义感” 或“法律良知”:B、新的实在法学派提出 权力政治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从国 际政治中去找。国际政治中,势力的均衡即 国家权力的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国际 法有效的根据;和政策定向说,认为国际法 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它的效力取决于国 家的对外政策,政策的实施要靠有效控制。 2、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 答:(1)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 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 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 际权利义务

3、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于既有国 家的承认。 (2)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 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 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国家的承认意味 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国际法 主体资格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 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 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通常可以在承认国和 被承认国之间确立起正式、稳定和全面的权 利义务关系。国家承认的上述法律效果对承 认国的国内机关(特别司法机关)具有约束 力,这些机关应当认可被承认过的管辖豁免 权及其符合国际法的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 措施的效力。 四、论述题 1、试论国家的基本权

4、利。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 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 配和干涉的权利。作为独立权表现在。一国 在其承担的有效国际法律义务所允许范围内, 对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 自由选择和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 制度,对外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 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 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 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 的武力攻击的权利。自卫权一国在本国受到 外国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必

5、要时可以 适当的武力措施进行防卫,即单独自卫。也 可以请求别国以适当的武力措施协助本国进 行防卫,即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权利。国家管辖权表现,每一国家有权对位于 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人、物和事进行管辖, 即熟地管辖,也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 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即属人管辖。 五、课堂讨论 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台湾不 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 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政府的国际主体 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 惟一合法政府,日本的法院不能受理

6、台湾代理 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 1972 年的中日联合声 明的发表和 1978 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 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 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 认中国前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 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 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 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 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 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1977 年的最初判决符合 国际法。因为日本在实际行为中已承认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所以 1

7、977 年的判决是符合国际法。故前中国政府 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4、1982 年及其后日本各级 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 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 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 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 本境内的中国财产。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台湾 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无权代表中国对外 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日本法院严重违背 国际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具有国际法主 体的资格,在实践中,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 的承认,符合政府承认原则,既然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新政

8、府承认,那么对应 以后定。 三、名词解释 2、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 线两边的一定区域。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 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通常需要在 边境地区建立边境制度。 3、历史性海湾:国际实践一般认为,海岸属 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湾, 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这样的海湾主张并 连续行使主权,此等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 认,这样的海湾是历史性海湾,属于内水。 4、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 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 过 200 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 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 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9、 四、简答题 1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1)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 属管辖。 (2)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 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加强 合作,采取措施。这种行为为海盗行为、贩运 奴隶、未经许可广播、贩运毒品。未经许可的 广播是指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 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 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3)公海上的登临权和紧追权。A、登临权是 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 完全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 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 播有管辖权) 、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 拒不

10、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 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 的权利。B、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 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 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 付审判的权利。 2 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答:1、责任制度(1)责任的主体:空间物体造 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 织进行发射造成的损害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发 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 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两个或两个以 上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任何损 害应共同及分别承担责任;发射国在赔偿损害后, 有权向共同参加发射的其他国家要

11、求补偿;从其 领土或设施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应视为参加 共同发射的国家(2)责任范围:发射国对其空 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应负有绝对赔偿责任。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 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 前者的过失或其负责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 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1)关于通知: 缔约国获悉或发现空间物体上的人员在其管辖的 区域、公海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地方 发生意外、处于危险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 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在不能判断发射 当局或不能立即通知的情况

12、下,应立即用其所具有 的一切适当通信手段公开此情况,同时应立即通知 联合国秘书长,后者立即使用其具有的一切适当通 信手段传播这个消息。 (2)救助与送还宇航员; (3)归还空间物体。3、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1)登记的责任: 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应 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而且应将此登记 册报告联合国秘书长。 (2)登记的内容。 五、论述题 1 试论蒙特利尔公约 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 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971 年在加拿大的 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 年 1 月 26 日生效,已有 144 个国家参加,公约 共有 16 条

13、。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 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 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主要内容有:(1)关 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蒙 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 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 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破坏使用 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 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 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 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 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 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 施这些行为

14、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 权同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相比,该公约 将处罚范围扩大到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指从地面 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 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 24 小时止。综合东京公约 、 海牙公约 、 蒙特利尔公约 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 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航空器的登记国;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 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 地国有管辖权;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 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 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嫌疑犯发现地 国

15、;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中 国于 1980 年 9 月 10 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 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 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 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 14 条第 1 款持保 留态度。同年 10 月 10 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六、课堂讨论 1、符合。根据海牙公约第 9 条。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 因为关于劫机犯的引渡, 海牙公约规定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应视为可引渡的罪行, 但并为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引渡人犯之义务。 当时,我国与韩国均为海牙公约的缔约 国,但两国并无外交关系和缔结引渡条约, 因此韩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劫机犯引给中 国

16、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 牙公约的第 4 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 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 求引渡的犯罪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 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 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 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名词解释 1、国籍的抵触:国籍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 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 国籍的法律状态。 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 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 和义务,其内容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 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 加以规定。 3、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 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4、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 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四、问答题 1、简述引渡的条件 答(1)一国除非受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 拘束,原则上没有义务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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