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调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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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调剂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调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合作银行的资金管理,平衡资金使用,防范挤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调剂指我市农村合作银行系统内的资金调剂调节。第三条 为高度集中基层支行的资金,各支行的备付金、结算资金必须归口到总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资金调剂由总行统一组织进行,基层支行之间不得擅自调入、调出。第五条 调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后的节余资金。第六条 调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第七条 调剂资金的比例,原则上调入资金不超过存款总额的 4%,调出资金不超过存款总额的 8%。第八条 调剂资金的期限,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 4 个月。第九条 调剂资金的利率由总行根据资金成本、期限和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合理确定。第十条 调剂资金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调剂资金的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调剂资金的审批。调剂资金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行长审批。第十二条 各支行应立足于自力更生,努力达到自求平衡,确保支付,确保当地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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