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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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师范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安全工作,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安全工作“谁主管、谁使用、谁出租、谁负责”原则的落实,严肃追究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构建安全和谐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依照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及教育厅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对安全事故的责任及负有责任的人员,均按长春师范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划分暂行办法所划分的责任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事故责任是指发生在

2、学院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食品卫生、校舍安全、道路安全、体育活动、化学危险品、压力容器、消防工作、师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实事求是原则。(二)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原则。(三)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四)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第五条 责任追究形式:(一) 通报批评。(二)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六条 各部门、各分院的安全责任人未按长春师范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划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款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七条 对于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追究其责

3、任。第八条 对学院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精神及布置的安全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追究其责任。第九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迟报、瞒报、虚报的,不按规定呈报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追究责任。第十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以外的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保卫处负责对发生事故的原因、事故的性质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如有财产损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监察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按省市相关文件和长春师范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草案)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后执行。安全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责任人按长春师范学院设备损失、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予以赔偿。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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