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3080780 上传时间:2018-06-0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4)5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申请核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发改价格2004234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问题(一)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的意见(国清20003 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在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部门和单位委托的非刑事案件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对跨地区、跨部门以及涉外当事人涉及非刑事案件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向委托部门和单位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二)为确保鉴定工

2、作的公平、公正,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过程中需要到外地(境外)进行调查的,不得向委托部门和单位另外收取差旅费。(三)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过程中需要聘请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进行财物质量鉴定的,不得向委托部门和单位另外加收外协质量鉴定费。(四)鉴于目前对疑难复杂标的内涵难以准确界定,为避免产生歧义,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在对疑难复杂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时,不得加收 50%的价格鉴定费用。二、关于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标准。(一)你委价格认证中心收取的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标准按照附件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规定执行。对由同品种、同牌号、同规格而且没有使用过的相同物品组成的

3、大宗货物(如走私案中的香烟、汽车、石油及其制品、布皮、农产品等)收取的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二)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对下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收取的价格鉴定费,按照附件规定收费标准的 50%执行。三、你委价格认证中心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 号)的有关规定,你委价格认证中心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

4、家发展改革委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0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你委价格认证中心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五、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文规定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附 件:非刑事案件财务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非刑事案件财务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序号鉴定标的总额收费标准10.5 万元及以下100 元20.5-1 万元200 元31-10 万元1%410-50 万元0.75%550-100 万元0.50%6100-500 万元0.30%7500-1000 万元0.25%81000-3000 万元0.20%93000-7000 万元0.15%107000-1 亿元0.10%11大于 1 亿元0.0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