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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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19912 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以下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70%以上的, 按 10%税率征收所得税;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 术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 3、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建设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 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

2、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5、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区内设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6、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每年安排一定 数额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投资规模,并可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 8、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促 进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国务院确定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内)

3、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同时也是技术密集、 技术密集型的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占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 务局批准后,仍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实施细则 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 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 规定在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再给以适

4、当减免税照顾的,应由企业提出 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设立在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 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果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在经济开放区和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中从优选择享受一种税收 优惠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设在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 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 税务局批准。 (一)电子与信息技

5、术(一)电子与信息技术1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2 微电子元器件 3 光电子元器件 4 广播电视技术产品 5 通讯设备及产品 6 专用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7 系统软件 8 支撑软件 9 应用软件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1 生物技术药品 2 中药 3 化学药 4 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5 新型医疗器械(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1 金属材料 2 无机非金属材料 3 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4 复合材料 (四)先进制造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1 自动化机械及设备 2 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 (五)航空航天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1 航空器及配套产品 2 航空地

6、面设备 3 运载火箭 4 航 天 器 5 其他特种火箭、探测火箭及其配套设备(六)现代农业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1 优良动植物新品种 2 家畜良种胚胎生物工程产品 3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 4 新型诊断试剂与生物疫苗 5 新型高效饲料及添加剂 6 新型肥料 7 农业工程设施与设备 8 主要农副产品贮藏、加工新技术产品及设备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1 新型能源及装备 2 高效节能产品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1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2 水污染防治设备 3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4 环境监测仪器 5 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防治设备(九)海洋工程技术

7、(九)海洋工程技术1 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设备 2 基础及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 3 空间环境要素监测设备 4 大型工程基础稳定性勘探及检测设备 5 海洋监测仪器 (十)核应用技术(十)核应用技术1 核辐射产品 2 同位素及应用产品 3 核 材 料 4 核物理、核化学实验仪器 5 核电子产品 6 核试验反应堆及其配套产品 7 核能及配套产品 8 核设施退役和核三废处理、处置技术设备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

8、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 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 2 年企业所得税(94 年财税字第 001 号)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 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值 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国发199112 号) 。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 (财税字1999273 号) (财税200025 号)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 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外商投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企业 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

9、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细则第 73 条第 5 款)4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75 条第 6 款)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 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

10、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75 条第 8 款)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m 的,从获利年度起,第 12 年免征所得税,第 35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 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 10 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 15%至 30%的企业所得 税。(财税字200025 号)7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25 号)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

11、缩短,最短可 为 3 年。 (财税200025 号)9通讯管道工程有关设备扣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 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伴等物品均属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财税 200316 号)10邮政电信联营业务税项扣除。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 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 号)11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 12 年免征所得税,第 3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财税 200025 号)12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电子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 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 号、国税发2003113 号)13软件折旧。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 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 的,在 5 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1 号)14软件加速折旧。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 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

13、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为 2 年。(财税字200025 号)1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折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 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 3 年。(财税200025 号、国税发2003113 号)16特殊设备加速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 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 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084 号、国税发2003113 号)17开发费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

14、除。 (细则第 27 条)18技术开发费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包 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 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等,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其 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 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 199949 号)19软件企业工资支出扣除。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实际发放 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

15、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 号)20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扣除。对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的各类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允许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国税发200024 号)21特定企业费用扣除。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 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财税200025 号)22电信企业税前扣除。电信企业的下列项目,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国税发 200

16、0147 号)(1)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上缴中央财 政的。(2)购置货物支出。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 固定资产标准的,经审核,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 2 年。(3)欠款损失。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 过 1 年仍无法收回的,经审核作为坏账损失处理。(4)欠款损失。在 2000 年 1 月 1 日以前,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 3 年仍 无法收回的,经审核作为坏账损失处理。(5)邮政补贴资金。电信集团、移动通信、联通、通信广播卫星公司按规定上缴财政部的邮政 补贴资金,准予税前扣除。23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扣除。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可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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