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破产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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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没有特殊指明的情况下,本书中所称的新破产法是指 2006 年 8 月 27 日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旧破产法 涵盖了 1986 年 12 月 2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 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 年 4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十九章(以下简称民诉法)、1991 年 11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 称贯彻意见)、1992 年 7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2002 年 7 月 1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 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比较旧破产法,此次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旧破产法适用范围,旧破产法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民诉法第十九章“企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非全民之企业法人。虽然上述两部法律也涵盖了所 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但是,由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 得整个破产程序规则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协调;新破产法则统一了关于企业法 人破产的适用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新新破产法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

3、的适用范围为第二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 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 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 别规定。(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 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 构实

4、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新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 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 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新破产法第一百 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 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 一、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旧破产法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5、人规定了不同的 破产原因。 1 1、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原因,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原因,仅限于因企 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导致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就是说, 如果不是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是因其他原因如政策性亏损等,即使亏损已非常 严重,早已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限,也不能被宣告破产。(企业破产2法(试行)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2 2、民诉法民诉法破产程序规定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原因破产程序规定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 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此处

6、不再考虑企业法人的经营管理状况, 不管企业法人严重亏损的原因,只要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符合被宣告破 产的条件。(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二、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新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 了三项内容(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 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重整。):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7、,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4、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 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新旧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比较 旧破产法破产原因中“经营管理不善”如何界定,什么样的情况才算“经 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如何衡量,标准如何界定以上问题由于过于 抽象化,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很难认定和操作,以至于,在实际操作过程 中,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都是只采用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 一客观标准。 新破产法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实践中一直难以认定和操作的

8、问题。通 过对新旧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比较可以看出,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去除了 “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等实践中难以把握的内容,更加强调“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原因,同时考虑其他情形,如,当债务人自身申请破产时, 除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外,还要提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 材料;而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新破产法要求的就不是特别严格,只要 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客观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就可以了,而不 必考虑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相对于前两种情形,“债务人有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更易认定,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时不需要太 多的客观事实和客观标准,债务人可能

9、不存在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也可 能资产大于负债,更有甚者从表面上看,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良好,但这一切都 不重要,只要债务人对自身做出判断,认为有发生清偿危机的可能性,就可以 申请重整。可以说,从司法实践上来讲,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更容易把握、 更具操作性。 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域外效力破产案件的域外效力 关于破产案件的域外效力,是新破产法新增的内容,(新破产法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 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 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3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

10、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 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 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 认和执行。)该项制度在旧破产法中并未涉及。 一、对于我国域内的破产案件,对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外的财产均发生法律 效力。 二、对于域外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 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新破产法第五条中所规定的“领域”不是一个地理概 念,严格意义上讲称为“法域”更为恰当。此处的“领域

11、”不包括属于我国领 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第一节 申请人和申请事项申请人和申请事项 一、申请人 1、旧破产法中申请主体旧破产法中申请主体只有两类:债务人和债权人。 2、相对于旧破产法,新破产法扩大了申请主体。新破产法中,申请主体:新破产法中,申请主体: (1)债务人和债权人。 (2)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是其法定义务。新破产法 第七条第三款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新破产法第七十条第

12、 二款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只针对金融机构破产。新破产法第一 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 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 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 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 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资格的要求 1、旧破产法中,

13、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还必 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其破产程序就不能启动。 2、新破产法中,不再区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非全民之企业法人的申请 程序,删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需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从制 度上确立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破产程序。 三、申请事项 1、旧破产法中只有一项申请事项,即破产清算。 2、相对于旧破产法,新破产法扩大了申请事项。新破产法中,除了破产清 算这一申请事项外,还增加了重整与和解两项内容(该两项内容,在后面将详 细论述。新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

14、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3、三类申请事项提出的主体不同:(1)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 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2)重整的申请主体 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和国务院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3)和解的申请主体只有一个,即债务人。 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有关期限 1、旧破产法关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规定在贯彻意见(贯彻意 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三条 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

15、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 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 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逾期未予更正、补 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和审理规定(审理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 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 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 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 的,视为撤回申请。)两个司法解释中。其中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 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但同时又规定,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需要更正、 补充的,可以责令申

16、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材料。在司法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更正、补 充材料的期限没有明确依据,法院在此很难寻求统一的标准,只能按照推测或 审判实践来要求申请人;甚至部分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 料后,长期不予答复,如此这样,使得过去大量的破产案件在实际上很难及时 立案,有的案件自申请至立案长达一年之久,甚至长期难以立案。 2、针对上述弊端,新破产法在制度上有了重大突破,新破产法在制度上有了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新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 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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