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劳动合同制工人因违纪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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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劳动合同制工人因违纪被辞退国家机关劳动合同制工人因违纪被辞退案由申诉人:龙某,男,25 岁,某市公安局司机,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市公安局。 申诉人龙某 1993 年 10 月被招收为某市公安局劳动合同制司机,双方签订了十年劳动合同。龙某 1995 年 3 月伙同他人将公安局收缴的摩托车卖掉及私自给他人汽油票,被某市公安局于 1995 年 3 月 20 日辞退。龙某不服,认为处理太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调查过程1994 年 12 月,某市公安局在冬季严打攻势中,共收缴各类被盗摩托车十五辆,放置在交通大队丢失车辆暂存仓库,并于 1995 年 1 月登报招领,先后有九台

2、摩托车被失主领走。1995 年 2 月 20 日,申诉人龙某的内弟来龙家串门,提起买摩托车做买卖的事,求龙某帮忙买一台旧的摩托车,当日晚上龙某酒后忽然想起公安局收缴的摩托车,便与其内弟一起驾车到寄存摩托车的车库,因与打更人员比较熟悉,便以失主认领为由将一台“建设 50”摩托车拉走。1995 年 2 月 21 日,龙某上班时与处长说明拿走摩托车经过,并表示交钱买车,第二天将 1000 元钱交给处长。被诉人认为龙某身为公安部门的工勤人员,在收缴的车辆还没有找到失主的情况下私自将摩托车送给其内弟,虽然讲明了情况交了买车钱,但也严重违反了公安部门纪律,因此,为教育本人,严肃纪律,局长办公会决定:(1)

3、将摩托车退回;(2)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对龙某作辞退处理。并以(95)市局政字第 5 号文件形式送达本人。分析意见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条例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731 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第一条规定:“ 辞退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

4、家机关、人民团体或事业单位。 ”因此对龙某的处理不能依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龙某对自己的问题作了如实交待,对所犯错误认识较好,主动将摩托车送回。因此,适用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错误的,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又不够开除处分。但为了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应当对龙某的错误给予适当处分。调查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龙某申诉案作出如下裁决:1.维持某市公安局(95)市局政字第 5 号文件中第一条处理意见,撤销该文件第二条关于辞退龙某的决定;2.根据龙某所犯错误,建议市公安局可给予龙某适当的纪律处分;3.本案仲裁费 50 元,由被诉人某市公安局承担。经验教训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受劳动法的规范和调整。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与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在规定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劳办发199594 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固定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只要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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