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讲课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3015615 上传时间:2018-06-04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讲课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讲课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讲课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讲课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讲课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讲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讲课(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大家好!今天辅导的题目是: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说实在这个课能不能讲好我心里没底。原因有二:其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涉及到的知识专业性比较强,而本人的知识有限,不会讲;其二,在座的各位都是有权“批条子”的领导,对财务纪律早已烂熟于心,我怕落班门弄斧之嫌,不敢讲。好在大家都是熟人、自己人,讲错了丢人也丢不到外面去。不过,讲得不对的地方还是希望大家批评指正,免得以后再讲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了 17 种财政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近 400 种具体财政违法行为中归纳和概括出来的,基本涵盖了目前国家机关、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

2、他社会组织在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范围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今天,我主要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除外)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供大家参。为了便于理解和把握,我在这里把财政违法行为分为两大类:即违反财政收入管理类和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类。2第一类,违反财政收入管理类第一类,违反财政收入管理类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三部分。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管理的加强,非税收入不断增长,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3、分。债务收入实质上不是政府的收入,而是一种负债性财政资金,有其十分特殊的管理规定,一般只在财政部门进行管理。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部分,不包括债务收入。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共有 23 个税种。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债务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罚没收入,下同)、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根据我国现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规定,财政机关负责财政预决算编制和预算的管理、组织实施,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在现行体制下还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征收、部分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还负责农

4、业税、农林特产税、牧业税的征收;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工商税收的征收、管理;海关负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国库是国家财税资金收支的出纳机关;承担收费收入执收的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和管理收费收入。上述单位都承担着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责任,这里主要就上3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分析。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指上述国家机关中除国库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中,违反国家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国库金库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

5、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行为1、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预算法、税收征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报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同意,擅自制定出台文件、措施,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以及虽未制定出台文件、措施但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财政收入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报经有权机关批准,自行制定出台文件措施,设立财政收入项目。对这种行为,不管是否已实际收取了资金,均为财政违法行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6、和国务院的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视同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且已收取资金的行为。42、财政收入项目的设立和变更应依法进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的决定。3、对非税收入项目设立的权限和程序,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行政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级政

7、府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国家规定的收入项目的收取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向单位、个人收取财政收入的行为。预算法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款收人实行预算

8、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 号)规定,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收入必须严格5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擅自扩大或缩小收入项目的收取范围,向不属收取范围之内的单位、个人或经济事项收取财政收入,对按规定应属收取范围、对象的财政收入应收不收。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税率、费率、标准。3、对国家规定有征收期限的财政收入项目,在应收期限内应收不收,或在应收期限到期后仍然收取财政收入的行为。(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

9、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予以收取的行为。一些财政收入项目是国家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不同经济形势、不同经济背景而设立收取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的变化,国家又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而取消原先设立的财政收入项目,有些是作出暂停执行处理,有些是降低税率或费率标准继续执行,这就需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国家对财政收入项目调整变更的规定,忠实、准确贯彻执行。对已明令取消的财政收入项目要按照规定时间、期限停止收取,对降低标准的收入项目,要严格依照降低后的标准予以执行。(四)违反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

10、律、法规6的规定,对应在当期征收的税款、非税收入不及时征收,而作暂缓征收处理以及对应收的财政收入不予收取的行为。比如:预算法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对于非税收入的收取,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少收少罚。延期缴纳税款,即缓征税收,是指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的规定,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11、。如果税收征收机关缓征税款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或办理缓征税款超过 3 个月的,视为违反规定。减税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纳税人应纳税额中,少征部分税;免税是指按规定对纳税人应纳税款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国家对不同税种、不同情况的减免税程序、权限有严格的规定,对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现定的内容、程序和权限进行,超过规定内容、违反减税、免税程序。越权办理减税、免税都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对于不同项目的非税收入的征收与减免,国家都制定有不同的规定,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违反规定7随意办理缓收、减免征收应收不

12、收,应罚不罚,少收少罚。(五)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为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国家对原来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预算外收人,通过逐步清理规范,对其中很大一部分已明令规定纳入了预算管理,成为了财政预算收入,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性收费、基金尚未纳入预算管理,构成了一个庞大的预算外收入体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明令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预算收入项目严格禁止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除以上第(一)至(五)项之外,在财政收入收取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上述行为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行政法现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

13、处分。二、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违反国家收入上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力面:(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款项,隐瞒不报、不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81 对已征收的税款、非税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开具相应缴款书(税票、收费票据),对应缴收入款项隐瞒不缴的;2 对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放的方式,隐瞒不报,不缴入国

14、库、财政专户的;3 对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不纳入税收、非税收入财务账簿核算或登记,不纳入税收、非税收入会计报表反映的。(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收取的财政收入款项,不按国家规定时间和期限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者不按规定期限集中上缴、上划规定的部门。滞留非主观有意不缴、不上划超过国家规定上缴期限;截留主观有意不报、不缴、不上划;挪用对滞留、截留收入款项违反规定予以挤占使用。(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已收取的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而直接用于冲抵列支单位工作经费、办案支出及其

15、他费用支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以收抵支”,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执收管理中,9对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按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入国库,造成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次之间混淆和收入科目之间混淆的行为。(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款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国库库款、财政专户款退付审批权限、退付程序、退付范围等的规定甚至弄虚作假,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的行为。(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6、是指除上述(一)至(五)项以外的违反财政收入上缴管理规定的行为和问题。上述行为税收征管法、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第五条)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收入资金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收入资金上解和下拨事项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财政资金上解和下拨管理的时间、程序、内容等的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10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款时间、期限上解、划转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造成财政收入在时间上的延期上解、在资金上的不合理占用的行为。(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不依照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规定的时间、金额、渠道、科目等,审核拨付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的滞拨、多拨、少拨或错拨的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