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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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焦小额诉讼程序聚焦小额诉讼程序第第3 3期金杜期金杜- -明德法治沙龙实录明德法治沙龙实录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网址:http:/ 题:聚焦小额诉讼程序 时 间:2011年9月27日(下午)3:00-5:45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 主 持 人:李仕春:(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 中国法学杂志社副总编 辑、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特别专家:扈纪华(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 主报告人:范愉(中国人民大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报 告 人: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晋红(广东商学院教授) 刘 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傅郁林(

2、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跃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持人:尊敬的扈纪华主任,各位老师、各位同学,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信息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三期金杜 明德法治沙龙现在开始。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沙龙的各位领导和老师:首先,我们用掌声来感谢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同志出席今天的 研讨会。扈主任尽管立法事务繁忙,但是两点多一点就到了,可见对这次沙龙 重视的程度; 我们同样非常荣幸地请到了尽管是东道主,但是挤出时间担任本期的主报告人 还是很不容易的范愉教授; 据说昨天还在海口,专程赶回北京,我国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家王亚新教授; 还有两

3、位老师,为了今天的沙龙,一位是980公里之外飞来的,一位更是1500多 公里远道而来的,他们分别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商学院张晋 红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敏教授; 出席今天沙龙的,还有来自美丽的北京师范大学美丽的熊跃敏教授; 今天还将有两位报告人,他们都是北大的教授。北大是崇尚学术自由的,开会 也比较自由:一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潘剑锋教授,还有一位是傅郁林 教授,他们应该是很快赶到。 此外,还有来自北京金杜公益基金会的王汀律师。本期沙龙来了很多专家和同 学,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赵红梅教授,非常感谢你们的关注和 支持! 本期沙龙的主题是聚焦小额诉讼程序。下

4、面请扈纪华主任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对沙龙做一个引导。当然,接下来的讨论可能会超出扈纪华主任所提出的问题。 掌声欢迎。扈纪华:非常感谢法学会提出组织召开这样一个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学方面 研究的沙龙,对这个专题进行深入的研讨,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产生积极的影 响。 小额诉讼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所涉及的内容之一,也是这次民事诉 讼法修改过程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这涉及一项诉讼制度的确立,比简易程 序更简单的一个诉讼程序。 日本、德国、意大利、菲律宾、英国、美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都有 小额诉讼制度。这样一个制度为什么能够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重视?肯 定有它的原因。小额诉讼制度与范愉

5、老师研究的(ADR)制度,都是为了适应社 会的发展,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矛盾,运用各种程序来适应社会对矛盾解决的需 要。 小额诉讼在法律里做规定,从法学界、司法界和立法者来讲,目前对于规定这 一制度有一定共识,但涉及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 首先就是小额诉讼程序所针对的范围,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财产,以标的额 划界,具体的说是金钱给付案件,排除的是人身方面的诉讼。范围的争议不大, 但是额度多少合适?这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老百姓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认 知水平,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制度各个方面的因素要结合起来考虑。国外 额度的规定我们是清楚的。日本是60万日元;德国是600欧元;美国各州不同, 有的是1

6、000美元、3000美元、5000美元等,我国台湾地区是十万台币。 最高法院试点是一万,这样的数字是不是可以呢?目前在部分省市试点是选择 适用小额诉讼,当事人同意可以一审终审。德国是强制适用,600欧元以下就是 强制适用。日本是准强制,或者说是选择适用,6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原告选 择适用小额诉讼,被告不提出异议应诉,一审终审。额度的高低关系到老百姓 对打一个官司最终结果的心理承受,一审终审,放弃审级利益,缺少一道救济, 输了的,没有上诉权了,能否接受最终的判决结果?如果你一个月的收入在一 万、十万心理承受与一个月收入一千,或者如甘肃农民年均收入是3000多,能 够承受的数额是多少?强制性适用

7、一审终审的话,心有不甘一定要解决这个问 题,是再审还是用信访解决?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能不能因判决而快速平复, 因此额度高低不是一个简单的小事。国外确定小额一般在年人均收入的3%到 20%,我们应当规定在多少为宜。 第二,对小额诉讼强制适用还是选择性适用。国外有的是强制适用,也有选择 适用。台湾地区十万新台币以下是强制适用,五十万以下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 选择适用。我们怎么样规定? 第三,要不要设定救济程序?大部分国家对于小额诉讼也不是绝对的一审终审, 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救济,有的可以在法定事由范围内上诉、抗告,但是口 子非常小,要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如何规定救济途径?规定二审的话,小额制 度和简

8、易程序没有多大区别了。如果规定异议,是向同级法院还是向上级法院? 如果向上级法院,异议与二审的区别在哪?小额诉讼是否允许提起再审? 第四,小额诉讼空间应当占一审结案率的多少为宜。这个问题关系到与我国二 审终审制度的关系问题。德国的小额诉讼的结案,占一审结案的6.4%,还有的 说是6.2%。据日本专家介绍小额诉讼结案率占34%。这个问题与小额的额度定 到多少有直接关系,同时关系到两审终审制度。我们去河北沧州调查,法院诉 讼标的额一万元以下的案件在有的县占到结案量的70%。如果定到一个额度使一 审案件大部分都成为了一审终审是不是合适?这个制度如果设计的不合理,可能会产生大量的信访。 主持人突然袭击

9、让我说两句,我想先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扈主任。刚才扈主任提出了建立小额诉讼程序迫切需要解决的四 个问题,为下面的讨论设置了焦点。下面请横跨法理学和民事诉讼法学、近年 来一直关注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范愉教授作本期沙龙的主旨发言,时间20分钟。范愉:刚才扈主任定了一个调子,表明立法者已经决定要建立这个制度,不仅 列入了计划,而且已有了具体方案,现在只是讨论一些细节问题。由于基调已 定,似乎已经没有必要再说什么了,因此我一直不太愿意参与有关小额诉讼的 讨论。但这次研讨会给了我一个阐述观点的机会,我就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介绍一下我是怎么样开始关注小额诉讼的。从1999年我写非诉讼纠纷解

10、 决机制研究 (原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该书其实不仅是研究非诉讼 问题,也包括诉讼程序)时,有一部分内容涉及诉讼程序本身的多元化,其中 介绍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一种形式,相当于单一的诉讼 程序,我当时的态度是比较赞赏这种制度的。不过,当初的资料并不是特别全, 大多数是正面介绍的,包括王教授翻译的一些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此后,我 又进一步进行了简易程序的研究,在这个过程中对小额诉讼的资料有了更多更 深的了解,发现各国对小额诉讼的不同意见始终存在,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 在新的制度设计中实际上有可能被新的思路所替代。 那么,小额诉讼程序是当代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吗?我的

11、看法是,这 可能是一个过时的制度设计。因为它是战后世界民事诉讼法改革“接近正义 Access to Justice”第一次浪潮(第一波)的产物,即简易化;第二个浪潮 (第二波)是公益、集团诉讼;第三个浪潮是 ADR。因此,目前真正的发展趋 势不是简易化,而是 ADR,特别是法定前置性调解。 需要看到,国外小额诉讼制度设计的背景和中国有很大不同。中国是人民司法, 可称之为一种低端司法,法院具有便利、亲民、非正式等特点,本身就已经非 常便利、高效和可接近。国外小额诉讼则是在正式司法诉讼之外的一种补充, 往往由非职业法官担任法官。比如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基本是非职业法官, 包括资深律师等。我在美国做

12、访问学者的时候,威斯康辛州地方法院是由法院 的专职的行政人员担任小额法官。也就是说小额诉讼程序基本采用非诉讼程序 的原理,强调效率和低成本,这与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特点相近。但是我国则 需要由职业法官从事这种低端司法,至少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方面, 不具有合理性。我国的司法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继续走低端或效率优先的道路, 而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也并不能明显提高司法效益。 实际上,小额诉讼的制度设计显示出一个现代司法无法克服的悖论:简易化不 仅不能解决司法的固有问题,而且会带来新的问题。西方国家原有的诉讼程序 成本高、技术性强,依赖律师,嫌贫爱富;小额诉讼似乎使穷人可以打官司了, 但当事人

13、享受的是打折扣的司法,其权利受到限制;而司法资源并没有得到节 约,公共利益也由此受损。正如德国人指出的,小额诉讼产出的价值要远远高 于成本,其成本和效果不相当。而且,小额诉讼还存在执行难问题,很容易被 大机构利用,成为讨债公司,这是一种反向的滥用,不仅在美国出现这种情况, 我国实际上也已经存在这种问题。例如物业公司收物业费时提出多个诉讼,大 企业打小额官司比老百姓便利的多,一个律师可以同时代理许多相同案件。目 前我国法院为了避免群体纠纷和负面社会效果,往往限制物业公司的起诉,如一次只能起诉五件。这说明,小额诉讼本身存在一定弊端和风险的。我国目前 对小额诉讼的推崇完全是理想主义的,过多地强调方便

14、老百姓打官司这一价值, 但忽略了其问题和滥用的可能性,将诉讼等同于正义,不承认诉讼固有的局限 性。更重要的是,没有看到简易化的诉讼必然会诱发更多的诉讼需求,形成恶 性循环,导致司法资源的短缺加剧、司法质量和能力的进一步恶化,也会助长 社会主体轻率、迷信诉讼的文化,不利于协商文化的养成和社会和谐。 事实上,司法需求不是通过不断增加供给就可以解决和满足的,有时供给越多 越容易刺激需求的增长,增加不必要的诉讼、使司法进入恶性循环。英国就是 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最初的司法改革就是走简易化道路,提供便利的司法、 增加对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结果一度陷入了这种悖论形成无底洞;大量的法 律援助并没有增加正义和

15、社会福利,反而带来了更严重的司法危机和社会问题。 为此,英国放弃了这种改革思路,在世纪之交的司法改革中选择了接近正义第 三次浪潮的新思路,拒绝再走简易化道路,而是以减少诉讼为目标进行司法改 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是一个诉讼文化和理念的根本性变革,这种改革才 是更彻底的。 我国目前对于小额诉讼的崇尚仍然停留在简易化和诉讼中心的传统思路上,与 此前简单降低诉讼费和其他制度设计一样,在便民的同时一方面把大量琐细的 小事诱导到法院来诉讼,试图通过大量增加司法供给满足诉讼需求,这是从理 想出发的,没有考虑到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的悖论,这使得低端司法的局面无法 改变,同时也不利于非诉讼机制的发展。 实际上,

16、从目前法院的试点结果看,希望通过小额诉讼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 这种期待有点天真和理想化。首先,法院的试点是为了试点而试点,时间很短, 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效果。其特点是:第一、双方自愿;第二、在法院实际进行 的速裁试点中,范围比小额程序大得多,但调解占绝大多数比例,甚至80%-90% 是调解结案。由于调解本身就排除了上诉,无法证明一审终审的必要性;最后, 有很多地方为了显示试点的效果,鼓励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甚至完全免 费。这种措施实际上是刺激诉讼,因为非诉讼调解不收费,而小额诉讼也不收 费,当事人当然宁可选择法官而不选择人民调解,这样势必会破坏诉前调解和 法院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总之,我认为法院目前提供的试点和成 功经验无法证明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小额诉讼另一个可能的问题是,如果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反而使得原有 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造成当事人的不满。从目前状况来讲,很多的涉诉信访 并不都是涉及公共政策的或高额复杂案件,很多是小额的。对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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