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务探析

上传人:精****档 文档编号:43002608 上传时间:2018-06-0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32.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务探析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务探析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务探析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务探析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务探析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务探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务探析(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务探析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务探析生产经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较为多见。事故伤亡赔偿因事故突发、 责任追究、秩序压力等因素聚合作用而具有紧迫性。另外,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与工伤等 多有交叉且具有地域性特点,导致实务中对该问题认识不一。鉴于此,本文对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赔偿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索。一、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一、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效力位阶最高的 法律规范,该法在 2002 年颁布并于 2009 年、2014 年两次修正。该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

2、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如实 报告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07 年,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根据该条例第 3 条,最低等级的事故为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安全事故。这里的生产经营活动主体包括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二、生产安全事故由谁认定二、生产安全事故由谁认定根据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全生

3、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应目前的体制,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和认定生产安全 事故。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比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电力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认定。三、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的法律规定三、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的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人员身份包括事故单位从业人员及单位外的其他人员。生产安全 事故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相关问题,是本文论述的核心。对于其他人员,应该依据侵权 法等规定确定相关的权利

4、义务,本文不再论述。对本单位人员的伤亡赔偿, 安全生产法第 53 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 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2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内容在 2002 年颁布时已经存在,为当时的第 48 条。2014 年修正时 调整为第 53 条,内容无变化。但是在国家层面,对于“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 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并无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四、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的地方规定四、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的地方规定2006 年,国家安监总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 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5、,要求依法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以此为契机,有些省市出台了地方性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并在其中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 死亡赔偿金。截至本文完成的 2016 年 3 月,检索到以下地方规定:1、2006 年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 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 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 偿(当时的工亡补助金尚未按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倍计赔)和死亡赔偿金的总

6、额不 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2013 年,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再次重申了应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一次性 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内容。2、2006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 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单位还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应当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但不得少于人民 币二十万元。3、2007 年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7、人员死亡的,除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死亡者家属一次 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4、2008 年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5、2010 年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和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死

8、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 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 90 日内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3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发。6、2010 年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 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 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补偿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额(含无工伤保险补 偿)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从以上规定可知,各省市均以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生产

9、安全事故 死亡赔偿金的计发标准挂钩,但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赔偿问题,截至本文完成时尚未检索到相关规定。但一 些地方的案例支持该种情形下的赔偿请求,本文后续将有述及。五、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争议是否以劳动仲裁前置为要件五、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争议是否以劳动仲裁前置为要件前已述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必定属于工伤。那么,职工方要求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呢?如果属于劳动争议,则应按照先行劳动仲裁。 否则应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实践中,各地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是否应先行劳动仲裁 观点不一。有地方法院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比如,在山

10、东省烟台市中 级人民中级法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 387 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应否支付生产安全事故赔 偿金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有地方法院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如福建省莆田市中级 人民法院在(2014)莆民终字第 759 号案件中认为,当事人以伤亡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提起 民事范围上的损害赔偿,属于生命权纠纷,原审以劳动争议纠纷定性不当。不过,同在福 建省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宁民终字第 855 号案件中却认为生产安全事故赔偿 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关系。

11、甚至还有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先后持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山东省荣城市人民法院在 (2012)荣民初字第 201 号案件中认为该赔偿金依附于劳动关系项下特殊的因工死亡产生, 属于劳动争议,裁定驳回起诉。该案职工方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认为不属于劳动争 议故不予受理。职工方再诉后,该法院在(2012)荣民三初字第 25 号案件中却认为该案不 属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将此案案由变更为生命权纠纷。作者认为,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制度并非来自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源于安 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规定,且是职工方依照民事法律享有的权利,将其归入劳动关系项下没4有法律依据。但鉴于各地司法实际情况的差异,建议在当地无明确规

12、定时可考虑将劳动仲 裁作为前置步骤,以免被法院以未仲裁为由驳回起诉。同时,也建议各地统一本地认识, 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六、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六、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鉴于各地地方性法规的不同,相关司法实践也各不相同。1、各地在是否支持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赔偿金请求上,差异较大。比如山东省荣成市 人民法院的(2012)荣民三初字第 25 号案件支持死亡赔偿金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15)鄂民申字第 02605 号案件中认为现行民事法律并未规定本案情形下作为从业人员 仍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不支持赔偿金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津高民 提字第 0006

13、号民事抗诉案件中,法院认为现行民事法律并未赋予“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 另行诉请民事赔偿的权利,不支持赔偿金请求。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中院在(2015) 中中法民一终字第 1470 号案件中认为,用工单位除须赔偿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须就 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过错向职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支持伤残情况下 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 00276 案件中 也支持了伤残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2、各地在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明标准上,尺度不一。比如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 678 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方主张事故单位

14、违反安全生产法的 相关规定,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应负有举证责任。是否构成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单位是否存 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事故检查中予以认定。因原告方未提 供相应证据,法院驳回其诉请。但是在前述(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 1470 号案件中,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事故设备曾在安监局检查中被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并责令单位限期 整改为据,直接认定职工所受损害系安全生产事故所致。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制度的反思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制度的反思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制度存在规定不一、标准不一、司法 迥异等问题。更有论者认为该制度没有上位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

15、规设定权利违反立法 法 。通过考察立法经过及相关法律变化的过程,作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反思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赔偿制度并予以修正。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的需求基础已不存在。2002 年安全生产法规定了职 工方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 出赔偿要求的内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当时执行的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其 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本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8-60 倍,合 4-5 年的年倍 数。这一赔偿标准远低于同期普通人身伤害死亡赔偿金 20 年的年倍数标准。这是当时认为 工伤保险“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损害”

16、的认识基础,也是生产安5全事故民事赔偿制度的设立背景。但是 2010 年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标准提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这一标准不再有地域区别, 较普通人身损害更加合理。从而,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不再因工伤和非工伤而存在重大差别。 从权利一致性上讲,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的需求基础已不存在。2、地方性规定不一、司法不一的现状与法治的统一性相悖,成为诱发争议、增加负担 的因素。以 2015 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为例,如果事故发生在山东,则单位需 要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 60 万元之外,另行支付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约 60 万 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天津或湖北,则职工方不享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仅可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 60 万元。假如事故发生在湖北,但单位及员工 均归属于山东省,该不该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呢?巨大的金额差异成为诱发争议 的因素。综上,作者认为,现行规定下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制度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 生产经营单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