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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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前,国务院对 1987 年发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称现 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 例 )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条例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问:问:条例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答:国务院于 1987 年发布的现行条例实施 20 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 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 地的作用日益弱化。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2、 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 )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地方政府的意见。2006 年 8 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 号) ,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党的 十七大也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有关方面意见,国务院法 制办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 同意后,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施行。问:问:条例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答: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 规定的税额标准

3、的上、下限都提高 4 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 条例规 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 50%。二是统一了 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 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 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问:为什么问:为什么条例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 4 倍左右?倍左右?答:答: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 4 倍左右,

4、主要基于以下 考虑:一是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 年居民消费价格 指数比 1987 年上涨了 2.2 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 南、四川等 6 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 年平均地价水平比 1987 年上涨了 6 倍多。除 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 例越来越低。1987 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 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 年已降低到 4%以下,2006 年全国 40 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 1%。耕地占用税税额标 准提高 4 倍左右,可基本保持 198

5、7 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 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 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 2006 年中央 1 号文件规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问:为什么问:为什么条例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答:答: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 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 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 草案,不适用

6、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现行条例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 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 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 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贯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公平税负,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 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授权, 条例删除了现行 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问:问:条例条例修改前后减免税政

7、策有哪些变化?修改前后减免税政策有哪些变化?答:答:按现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 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 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公平税负, 条例取消了 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 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 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 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 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

8、定的情形免 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问:为什么问:为什么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理法执行?执行?答:答:现行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 致,比如现行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 条例删

9、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 的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7176 号号成文日期:2007-12-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11 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 45 元;北京

10、市 40 元;天津市 35 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4 省各 30 元;辽宁、湖北、湖南 3 省各 25 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 7 省市各 225 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5 省区各 20 元;山西、吉林、黑龙江 3 省各 175 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6 省区各 125 元。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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