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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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程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程序一、审核、审批依据一、审核、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 154154 号号) )第三条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第四条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

2、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七条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二、工程招标

3、代理机构资格标准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标准: :(一)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二)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 年;2、近 3 年内累计

4、 工程 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 亿元人民币以上 (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 万元。 (三)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 年;2、近 3 年内累计工

5、程招标代理 中标金额 在 8 亿元人民币以上;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 资格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 人)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 人;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四)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 具有工程建设类

6、注册执业 资格人员不少于 6 人( 其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 人)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 人;2、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三、企业申报程序三、企业申报程序: :1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2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乙级资质,应向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3中央在陕企业及省属企业申请资质,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省

7、属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人事任免等事项均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四、受理时间及要求:四、受理时间及要求:1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每双月前五个工作日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2企业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申请资料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进行核对。五、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五、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资格申请报告及电子文 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8、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 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6、法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 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 明的复印件;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交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企业名称、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参加社会

9、保险人员名单及交费票据)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9、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需提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聘书 及企业聘用证明);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1、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 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 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

10、报告(含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六、六、材料要求:材料要求: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 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认可。申请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和印鉴的,复印的公章和印鉴无效。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 A4(210297mm)型纸,建议

11、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 码;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 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 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 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通过建 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七、其他:七、其他:1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

12、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再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2、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且达不到升级标准的,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 2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网网站站首首页页 | 今今日日中中国国 | 中中国国概概况况 | 法法律律法法规规 | 公公文文

13、公公报报 | 政政务务互互动动 | 政政府府建建设设 | 工工作作动动态态 | 人人事事任任免免 | 新新闻闻发发布布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 年 02 月 16 日 来源:建设部网站【字体:大 中 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4154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部 长 汪光焘二七年一月十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

14、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第三条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5、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六

16、条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七条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乙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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