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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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研究论文法理学研究论文 一、概况2004 年的法理学研究在连续数年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又有了长足的发展。2004 年召开的法理学学术会议主要有:4 月,在北京大学召开“中国宪政之路”理论研讨会。6 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政治文明与中国政治现代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雅虎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互联网立法与政策研讨会”。7 月,在长春召开“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9 月,在日本北海道大学召开“第 5 界东亚法哲学研讨会”。10 月,在大连召开“法理学教材编写研讨会”,在上海召开第一界“长三角法学论坛”。11 月,在苏州大学召开“杨兆龙先生百年诞辰

2、纪念暨学术思想研讨会”,在湘潭大学召开全国“法治、宪政与人权”学术研讨会。12 月,在重庆召开“立法听证理论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召开“当代中国立法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在海口召开“2004 年法学基地主任联席会议暨部门法哲理化研讨会”,等。2004 年出版和再版法理学教材十多种,出版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二十多种,出版法理学中文著作主要有: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 , 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 , 依法治国国家与社会 , 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 , 法治论要丛书 , 法治与 21 世纪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论丛 , 书剑人生李步云先生学术思想研讨会

3、暨七十华诞志庆纪 ,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导论 ,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暨庆祝孙国华教授从教 50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理论法学经纬 , 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 ,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 法的合理性研究 , 法治国家论 , 人权民主法治论丛 , 比较法总论 , 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 , 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 ,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 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 , 道德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 ,批评与自恋 , 波斯纳及其他 , 法意与人情 , 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 , 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 , 国际人权法 , 法治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

4、, 民间法 , 西窗法雨 , 司法制度概论 , 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 ,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 , 文化基础与道德选择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层思考 , 依法治国论 ,品味法治 , 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 , 理论法学前沿献给吕世伦教授七十华诞 , 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 , 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 , 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 , 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 , 认真对待权利 , 罗尔斯 , 英美法讲座 , 法价值哲学导论 , 立法研究 , 当代法理学探究 , 一般法的渊源 , 法律文化散论 ,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 , 中国的法治和法治的中国 ,等。翻译出版

5、法理学方面的著作主要有:道德哲学史讲义 , 理论与实践 , ) 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 , 法理学, 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 ,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 , 法律哲学 , 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 , 法律思维导论 ,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 法律与社会规范 , 现代化与法 , 大陆法系 ,简约法律的力量 , 刑法哲学 ,等。此外,参考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心对法理学资料索引的初略统计和在中国期刊网上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制现代化”、 “法治”、 “司法改革”、 “法美学”、 “民间法”、 “依法执政”、 “法律文化”、 “法哲学”等为关键词的检索统计,2004 年度

6、发表的法理学和有关法理学问题的论文达 1000 余篇。二、重点和热点问题1.马克思主义与法理学去年有学者提出“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任务在于“建构新的国家和法律制度”,今年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上又产生了许多新的成果。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理论和实践上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丰富成为当前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内容。今后的法学研究应该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大胆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的

7、法律问题,探索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人与自然等和谐发展的法理问题,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实现理论的创新,用新理论指导新实践。1有学者认为,新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走向是“回到马克思”,因为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世界观从根本上被曲解了。但是,这种回归,不是回到马克思的书本,也不是简单地重复马克思说过的原话,而是背负着当代的思想成果与马克思的逻辑视界历史地融合在一起。我们回到马克思,既是要寻找一个真实的理论起点,同时也要以今天最新的社会实践和自然科学成果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另外,新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走向也是在与西方现代法学的对话和交流中、在多样化

8、与统一化的矛盾中共同发展的,其研究将呈现出当代化、开放化和系统化的趋势。2有学者提出,作为一般理论的法理学,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进行理论的变革与更新,才能真正成为时代精神的精华。近代以来的法理学主要是以国内法为研究对象,实际上是一种国内法的一般理论。随着全球化时代的降临,世界法律的发展表现出愈来愈明显的非国家化、趋同化、标准化、一体化等趋势,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法、非国家法、全球法。这要求法理学要以国内法、国际法、非国家法、全球法等全部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从狭隘的国内法理论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法”的一般理论。3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在研究范围上有相似的一面,但

9、是在具体指向上则有显著的不同,因而它必然对比较法学产生独特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的“世界历史”这一唯物主义历史理论之网上的纽结就对传统比较法学的提升和改造具有指导意义。比较法学应当沿着两个方向同时展开,其一,研究者应当坚持一种世界性的视野,从整个世界的相互作用中考察各种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其二,研究者还应当注意到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是带着其各自的目的和需要,以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独特的法律制度卷入到“世界历史”之中的。4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要建设的法律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先进法律文化,是具有中华民族特征的

10、文化,但其发展不能离开世界法律文化中所凝聚的共同成果。5有学者对马克思的自然法思想作了探索,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完成从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过渡,是在清算了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在德国的“翻版”的康德、菲希特、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及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法律观,指出他们倡导的人权、民主、自由、平等、分权的局限性,特别是他们法哲学的历史唯心主义,同时又汲取其中的一切科学成分,才得以实现的。事实上,马克思的理论一直保留了西方自然法中的许多优秀成果。如,他批判把法与法律相混淆的做法,提倡“作为法的法律”,反对让法去迁就法律;认为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没有自由对人生是最大的悲哀;认为平等、

11、人权、法治及权力的制约等对无产阶级极其政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甚至说过自然法是不可能取消的。6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的目的不是批判现代法权本身,更不是对现代法权本身的否定,相反,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实际上所完成的是一种法的形而上学或神话学基础的颠覆以及法的形而上学或神话学之秘密的揭示工作。经过这一“颠覆”和“揭秘”,马克思揭开了法的形而上学或法的神话学的神秘面纱,发现了现代法的真实本质及其历史起源。通过这一揭示,回到现代法或权利的“事实本身”,并对其进行辩正的理解,才是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仍然可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

12、治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资源。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当下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建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7有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形态。不同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基本的立场、观点、方法和基本的价值取向上是一脉相承的。8有学者在考察当代俄罗斯法学的变化时认为,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对社会发展的一种探索。苏联时代不能说是一无是处的,苏联在社会主义探索中所取得的成就曾经是令人惊叹的。可是,苏联时期的马克思主义被意识形态化了,成为了官方的一种强制性信仰,成为主流意识形态,非主流的意识形态受到了排挤而边缘化。由于对个人和领导者的崇拜,

13、使俄罗斯人的主体性丧失,自我意识受到蒙蔽,最终导致苏联的解体。但是,俄罗斯在走向资本主义道路时,并没有因为其选择了资本主义道路而立即振兴,反而面临着的是新的矛盾和困惑。俄罗斯的许多学者虽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和法律观已经过时,但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并没有失去自己的意义、自己的历史现实性,它所包含的公平、平等、自由和民主等思想不仅不会消失,而且这种需求正在增加。9当代俄罗斯学界比较认同的是,尽管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有错误和不足,但也有可取之处,不能全盘否定,不能走极端。当然,俄罗斯有些学者把阶级对立尖锐时期的国家和法看作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把进入民主社会的国家和法看成是协调的手段,则是不符合实

14、际的,并且也存在着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10有学者在考察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时,认为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曾经对日本法社会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战前的日本马克思主义学者在阶级斗争与法的研究上已经到达了把通过阶级斗争的法的成立与作为社会规范的法的理论意义两者统一理解的水平,弥补了以往的包括法社会在内的所有法学的缺点。战后在民主主义法学者内部围绕法的阶级性、法律解释的实践性所展开的“法社会学争论”和“法律解释争论”则推动了日本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的发展。领导日本战后法学界的是日本法社会学,而日本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在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日本法社会学所走过的把马克思主义和经验主义与日本社会相结合的

15、许多经验和教训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112.法制现代化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正处在一个革命性的变化之中,这是一个从传统的人治型价值规范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价值规范体系的历史转型。这场伟大的法律革命不是一个早上醒来的突发奇想,而是一系列复杂因素促成的产物。外来法律文化的影响是这一变革的重要催化剂。在新的世纪,当代中国的法律变革与正在蔓延开来的全球化趋势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一幅颇为奇特的互动画面。但是,在全球化时代的法律重构进程中,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面临着新的严峻的挑战。捍卫法律主权,抵制法律霸权,反对法律殖民主义,防止中国法律发展的“边缘化”趋势,已经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12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制正在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化,从现实看,我国的法制已经不是传统法制,这表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已不同于我国古代的法律,它不再是伦理规范的法律化,而是由语义明确的法律规则构成的,而且有自己的配套机构,这种机构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的法制并不是一种集权化的法制,法制所追求的也不是人治的境界,法律所倡导的也不仅仅是义务本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实行的是依法治国。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也没有达到现代法制所提出的要求,具体表现在:我国的法律在国家中的实际地位还不高,尚未达到“法治”水平;我国法律的独立性也很差,远远没有达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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