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乐器的考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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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种乐器的考级要求各种乐器的考级要求(一) 钢琴:1、教材:全国钢琴演奏考级作品集(新编第一版) (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 主编:周铭孙)2、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 (二) 小提琴:1、教材:1) 全国小提琴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三套) (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蒋雄 达)2)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的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第 一版) ,或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修订版) ,两者任选其一,但是, 两个版本不可串换使用。3)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的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 4-10 级 (2001 年 3 月第二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1

2、) 全国小提琴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三套) ,考试要求见教材,注:考生在演奏新教 材六、七、八级双音音阶时,三、六、八度均可演奏一个半八度,即由第一音演奏到第十 二音后省略高把五个音,然后下行 ;(2) 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第一版) 或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 考级标准教材(修订版) 请辅导教师及考生认真阅读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及其“附:”的 内容。1)音阶与琶音:各级所列各调均须严格训练,考级时可自选一个调演奏。教材第一版的 音阶、琶音要按照修订版的弓法演奏。2)练习曲:各条练习曲均应认真练习。考试时考生自选一首带“”标记的练习曲应试。 取消原来对第七级至第十级的考生可视谱演奏练

3、习曲的规定。3)协奏曲:除第一级外,其他各级均须自选一首协奏曲的第一乐章应试。考试时,除门 德尔松协奏曲必须演奏完中部的华彩段(Cadenza)后结束外,其他的协奏曲均不演奏华彩段。4)外国乐曲:一级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首应考。二级以上考生免试。5)中国乐曲:第一至三级的考生可自选一首民歌或民歌改编的小曲,第三级的自选曲必 须是具有换把位的曲目。第四级以上(含第四级)的考生按规定曲目内容自选一首应考 (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的“附:”,乐谱见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 4-10 级 ) 。 3、其它:1)三级考生要学会换把(自选中国乐曲也须符合本要求) ;四级考生应学会揉弦 (Vibrat

4、o) ;六级以上的考生要会自己调音;八级考生必须掌握跳弓。2)除 35 岁以上人员外,其他考生一律要求背谱演奏。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 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预告:全国小提琴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三套) (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 蒋雄达)已于 2007 年 12 月出版,在此之前使用的教材与新出版的教材在 2009 年的寒假考 级活动中同时使用,此后,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活动将停止使用旧教材,全面启用新考级教 材。 (三) 手风琴:1、教材:(1) 全国手风琴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三套) (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李 遇秋)(2) 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最新修订本)

5、2、考试内容及要求:(1) 全国手风琴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三套) ,考试要求见教材;(2) 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最新修订本) 考试要求:1)基本练习:1-8 级的基本练习,按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基本练习合集的 内容及要求进行考试;9、10 级则在考试时由评委临场从 3-8 级的范围内抽查。2)乐曲:各级考生须在规定范围内自选练习曲一首、中国乐曲或外国乐曲一首,共计二 首。3)考试要求及其他:考生参加考试,基本练习、练习曲、乐曲都必须完整地演奏。 除 9、10 级的基本练习可视谱演奏外,其他级别的基本练习及所有级别的练习曲和乐曲一 律要背谱演奏。考官可视考生考试情况,要求考生在

6、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预告:全国手风琴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三套) (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 李遇秋)已于 2007 年 12 月出版, 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最新修订本) 与新出版的教材在 2009 年的寒假考级活动中同时使用,此后,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活动将停 止使用旧教材,全面启用新考级教材。(四) 电子琴(单排键):1、教材全国电子琴考级作品集(第四套) (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 会电子琴学会编,主编:王梅贞,执行主编:芦小鸥 大众文艺出版社 2006 年 6 月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基本:在与报考级别(110 级)相应的“基本练习”中由

7、考官抽查一组。练 习 曲:在与报考级别(110 级)相应的“练习曲”中由考生自选 1 首背谱演奏。乐 曲:在与报考级别(110 级)相应的“乐曲”中由考生自选 2 首,用多指和弦方 式背谱演奏。视 奏:报考 78 级的考生,由考官指定一条与本教材“视奏练习课题”难易程度相 当的题目。编配伴奏:报考 910 级的考生,由考官指定一条与本教材“为旋律配伴奏练习课题” 难易程度相当的题目。关于用重奏曲目代替乐曲:上述两首乐曲可用电子琴重奏曲目代替。重奏曲目的考试教 材是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重奏作品集第一级至第九级 (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 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王梅贞,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200

8、1 年 8 月初版) ,中国音协考级 委员会对此教材进行了各级别曲目的调整,使原来的 1 至 9 级,调整为 1 至 10 级,按照 中国音协重奏作品级别调整曲目安排方案(1 级至 10 级) 选择曲目。选择以重奏曲目代替乐曲的,由报考同一级别的考生自愿结合,每 4 人为一组。4 人必 须都是正式考生,不得有陪考。以重奏曲代替乐曲的具体考试情形是:4 位考生在逐人完成全国电子琴考级作品集 (第四套) 的基本练习及一首练习曲后,再合作选奏一首或两首重奏曲代替乐曲(若只选 考一首重奏曲,就还须每人再弹一首乐曲;若选考两首重奏曲,就无须再弹乐曲。重奏不 要求背谱) 。 选择重奏的 4 位考生,必须同

9、时履行报名手续。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参加重奏考级, 工作人员将单独安排重奏考生的报名事宜。双排键电子琴:1、教材全国双排键电子琴考级作品集 (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朱 磊,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立式双排键电子琴) (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 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电子琴专家委员会编) 。2、考试内容及要求(1) 全国双排键电子琴考级作品集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基本练习:一至七级抽查一首。练习曲和乐曲:一至十级自选一首。复调:三至十级自选一首。为了能使考生尽快地适应这套教材,中国音协考级委员会对考试内容进行调整,三至十 级的考生可以从练习曲和复

10、调中自选一首,从乐曲中自选两首,其余要求不变。(2) 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立式双排键电子琴) 教材考试内容及要 求:基本练习及乐曲:均在各级规定的范围内抽查。其它:八、九、十级除以上考试内容外,还须增考下列内容:八级:视奏-C、F、G 大调,a 小调。九级: 为旋律配伴奏-C、F、G 大调,a 小调,8 小节。十级: 即兴演奏(A)-C、F、G 大调,a 小调,16 小节。 (五) 萨克斯:1、教材:全国萨克斯演奏考级作品集 (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与中国音协管乐学会编)全国萨克斯管演奏(业余)考级教程 (中国音协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 萨克斯管专家委员会编)全国萨克斯演奏

11、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二套) (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考生可在以上三套教材中任选一套参试。2、考试内容及要求(1) 全国萨克斯演奏考级作品集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2) 全国萨克斯管演奏(业余)考级教程 、 全国萨克斯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二 套) 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1)以考级教程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是:14 级的考生,须在各级规定的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和一个小调的音阶、琶音及三度 音程练习。此外,还须自选两首练习曲和一首乐曲。五级以上(含五级)的考生,除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一个小调的音阶、 琶音、三度音程练习及两首练习曲外,还须自选两首乐曲或一首协奏曲的两个乐章。评

12、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2)以考级作品集(第二套)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音 阶:19 级的考生按教材中各级规定的范围准备,考试时由评委从中抽查一组。 10 级考生则由评委在考试时从 19 级的范围内抽查一组。练习曲:19 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及不带“”的练习曲各一首参试。 10 级则从 9 级的范围内由评委抽查一首。乐 曲:19 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中、外乐曲各一首参试。其中 9 级外国乐 曲中的音乐会练习曲与野蜂飞舞两首乐曲,因篇幅均较短,故此按一首乐曲计。10 级考生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一首乐曲参试(中、外不限) 。810 级考生加试视奏。3) 、其它:1)

13、教材中标明的速度标记,为考试所要求的基本速度。2)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六) 小号:1、教材:全国小号演奏考级作品集 (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与中国音协管乐学会 编)2、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七) 长笛:1、教材:全国长笛演奏考级作品集 (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与中国音协管乐学会 编)2、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八) 单簧管:1、教材:全国单簧管演奏考级作品集 (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与中国音协管乐学 会编)2、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九) 二胡:1、教材:全国二胡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及第四套,均

14、可在考级中使用。考生既可选用某一套作品集的某一个级别应试,也可以在这四套作品集 同一级别的曲目中交叉选用应试。2、考试内容及要求:1)目录中有“”标记的为必考曲目。2)除必考曲目外,考生还须在规定范围内按以下要求自选:一、二级自选练习曲 3 首、 乐曲 1 首; 三级至十级自选练习曲、乐曲各 1 首(第一套教材中,六级的必考练习曲为目 录的第一、二首,考生自选其一) 。3)五级以上(含五级)考生加试视奏。视奏题由考官从考级作品集中低于考生应试级别 的练习曲或乐曲中随机抽选。3、其它:除视奏曲目外,一律要背谱演奏。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 始或结束演奏。 (十) 琵琶:1、教材:全

15、国琵琶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 (中国音协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 委员会琵琶专家委员会编) 。2、考试内容及要求:练习曲:各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乐 曲:14 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58 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及不带“*”号 标记的各一首。910 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的两首,不带“*”号标记的一首。3、其它: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十一) 古筝:1、教材:1) 全国古筝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二套) (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王中山)2) 全国古筝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 (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邱大 成) 。2、

16、考试内容及要求:(1) 全国古筝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二套) ,考试要求见教材;(2) 全国古筝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考试要求如下各级曲目中带“”号标记者为规定曲目,其他均为自选曲目。考生须在本级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和不带“”号标记的曲目各一首,或选两首带 “”号标记的曲目参加考试。报考五级以上(含五级)的考生,必须准备前一级的一首带“”号标记的规定曲目供 评委审定。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十二) 歌唱:成人歌唱:1、教材:1)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的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及全国成人歌唱 考级歌曲集(部分曲目)附钢琴伴奏谱 ,主编:吴雁泽。 2) 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伴奏) CD 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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