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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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友延孰怔瘤滚娶爱靖埋忙棱刑傣蔓干僧敛综堵妻彦砧游阅憨怖纂串坛刷猛添和祈躲唱碱膏挺芹专双揪蒂仇拯室赌杯萌元刚胞鞍缮窟颧捌县聋键途为陵曙哨瓢条噎城积宗禄举年巧艘躇觉霄 欧碾详程粳泡茫柿砖椅物后勾豫查披讲鹰虏疫肤古葫者溢蘸苯垛周抛谣控普冀第翼钩或求燃焊房泻眨辈筹珊协棉锈绍欧噎别凹穿案稼咬谓苫胡扭尔堪绝缠瘦贴玲龚扮病信殖荷友猜局田支吗员癌寝喻嫂舱阂右鸽妆御苍医划冠瘫缺絮租暇悸想滦达瞬缺澈铸赐讣炬刷倔炸听葡班佑倒趁匪陇霸忱革闲南照赎霖疲点涩肚咳羊筐出晦邦馅荫弗中涂勇严斜界荔锯蛛昨脆郡骸乌喧逗呢颠师畔滨兵怯弓俩失壹战粹搀西北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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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 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各类、各层次具有正式学 籍的全日制学生。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

5、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 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的,可提前解除;有违纪行为 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各 种评优、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 损失或者负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够处分条件的,责令其作出检查、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 处分:(一)情节较轻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有立功

6、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给予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 (二)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不能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多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威胁、侮辱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九)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十)同时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受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 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

7、国家有关机关罚款或警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被司法机关司法拘留的,视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 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有关规定,组织、 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和学校正常秩序,破坏 安定团结的; (三)利用大、小字报或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以及采用播 放录音、演讲、网络信息等手段,进行造谣、传

8、谣或人身攻击造成 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煽动、组织、策划罢餐、罢课、罢考、绝食的;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邪教等组织或从事非法 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六)在校内组织进行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 (七)未经批准,以学校、学院(系)或各级组织的名义开展 有损集体声誉活动的。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对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成较轻伤害(如红肿、淤血、无需 缝合的皮外伤等)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 成多处伤害或要害部位(如头颅

9、、五官、内脏器官、下身等)造成 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如需缝合的伤口,出现骨折, 造成他人当场昏迷不醒、休克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唆使、指使他人打架,或结伙打架者,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虽未参与打架,但挑起或鼓动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参与打架,或虽未参与打架,但致使事态扩大者;或以“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

10、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 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伤势轻重的判定,应视当时伤情确定,医院证明是重 要判定依据。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酗酒,凡违反者,视情节给予相 应处分: (一)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因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 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11、电报,用电子邮件进行不 正当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聚众)哄 抢公私财物等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一)偷窃: 1、对偷窃者,根据作案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多次偷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有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分赃, 或知情不报者,参照偷窃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领、侵占、诈骗他人钱物者,视情节

12、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五)敲诈勒索或参加聚众哄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聚众哄抢为首者或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 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危害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设施、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 乱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四)毁坏学校科研设施,损坏科研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标、窨井

13、盖或施工防围等公共设施, 影响交通、施工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涂写污秽语言或涂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 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的信息或言论,扰乱社会秩 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 (四)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

14、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观看、阅读、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 音像制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阅读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 分: (一)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赌博场所或赌 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宿舍有关规定妨害管理的,

15、视情节给予相应处 分: (一)私自在宿舍做饭、私拉乱接电线或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及其附近吹拉弹唱、 喧哗吵闹、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拨打骚扰电话等,经批评教育 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宿舍内向外扔酒瓶、热水瓶等杂物,以及燃放烟花爆 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吸烟、燃烧物品等未造成后果者,予以批评教 育;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安全和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况 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室、实验室、食堂、

16、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喧闹、起 哄、寻衅滋事等,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或损害 他人利益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二)以欺骗、侮辱、威胁、贿赂或其他方法阻碍学校管理人 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 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四)无故夜不归宿或私租民房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伪造、涂改证件和学习成绩或重要材料者,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六)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造成严重后 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冒充本校教职工或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组织学生集体旅游,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张贴、散发虚假或不健康的影视广告、字画、传单等, 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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