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2979229 上传时间:2018-06-04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1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08210 号(2008 年 11 月 6 日)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救援起重机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30 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 14 号)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救援起重机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为 2003 的产品(见附件 1)。第三条第

2、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铁路使用的铁路救援起重机的企业,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经铁道部许可,取得相应型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销售、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铁路救援起重机。第四条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审查,运输局负责相关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第二章 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五条第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注册资金(本)应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二)申请

3、生产的铁路救援起重机已取得铁道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 2 -(三)产品生产(维修)及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 5)通过审查。(四)申请人应具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具有产品图样的合法使用权。产品样品技术审查合格。(五)产品样品型式试验合格(申请人具有该产品型号合格证的不需进行)。(六)产品样品动力学试验合格(申请人具有该产品型号合格证的不需进行)。(七)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八)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应工作人员,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 1,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 4。(九)具有能够

4、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施、加工设备、工艺装备。(十)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十一)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十二)具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能力。(十三)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具有与申请救援起重机相类似的生产资质,或具有连续 3 年以上生产大型机械产品经历,生产的相关产品近 3 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十四)有完善的用户服务体系。(十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附件 2)。(二)生产企业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 (三)申请企业基本情况(附件 4)。 (四)铁道部批准的图纸的批文和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铁道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原件,型号合格证(复印件)及合法有效的技术转让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七)生产(维修)及技术准备报告(附件 5)。(八) 申请人生产的相关产品近 3 年内使用状况报告。(九) 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型号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十)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交铁道部行政许可机构。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共同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6、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且产品在同一场地生产,可仅提供一份申请代理人基本情况和生产(维修)及技术准备报告,但各产品有差异的部分应在生产(维修)及技术准备报告中明示。第三章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申请和审查第十条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许可申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机构受理许可证的申请后,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及时组织专家对相关申请材料、 生产(维修)及技术准备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型式试验和工业性考核,并将相应结论提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做出准

7、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许可证书;审查不合格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生产的产品应按现行(GB/T 17426、TB/T 3081、 TB/T 3082)中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由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GB/T 17426、TB/T 3081、 TB/T 3082)要求编制试验大纲,并按铁道部审查批准的试验大纲实施,必要时铁道部运输局可会同科技司聘请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试验须有铁道部救援起重机验收机构参加。需进入国家铁路试验的项目,由申请人依据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试验大纲按试验大纲要求联系试验场地

8、。- 4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按大纲内容逐项进行试验,应保证型式试验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结果的真实性。专业技术机构应出具有明确结论的试验报告,并对所做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人完成样车试制、试验后,样车审查或生产质量认证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一)试制工艺工作报告。(二)质量检测报告。(三)生产能力测算报告。(四)监督检验报告。(五)型式试验报告。(六)企业鉴定报告。(七)产品技术条件及使用维护说明书。(八)产品总图。(九)其他需说明的材料。第四章第四章 生产许可决定生产许可决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 个

9、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型式试验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铁道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许可证书的编号方法为 TLJYQZJ-XXX-A-%,TLJYQZJ为铁路救援起重机产品名称汉语拼音,XXX许可企业代码,A表示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序列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的条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再次以同一理由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行政许可申请,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再受

10、理该项行政许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5 -第五章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许可证从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前 60 日到铁道部行政许可机构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的被许可人,应提交原生产许可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必须在铁路救援起重机履历簿中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和有效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企业在停产 2 年以上的,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必须重新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再次生产、销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

11、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被许可人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制造工艺和铁路救援起重机技术性能、技术标准、主要结构型式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报铁道部备案,必要时重新进行相关试验直至重新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并重新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在变更名称后 60 天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对被许可人从事产品生产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保证生产质量稳定。铁道部可依法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对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企业情况、生产技术报告以及

12、能充分证明产品一致性的相关材料。铁路救援起重机产品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铁道部驻厂验收室验收合格。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铁道部做出限期整改决定,被许可人应暂停生产、销售,并在 6 个月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产品再投入使用前,须经过铁道部验收合格。(一)生产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四)生产设施、设备、工艺及产品检验、实验手段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五)产品与技术条件符合性不能满足要求的。- 6 -(六)其他原因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第第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

13、形之一的,铁道部应当撤销生产许可:(一)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一般 B 类以上责任事故的。(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设备瘫痪,或一般 C 类事故、一般 D 类事故多发或故障频发并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生产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五)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生产许可的,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4、,应当注销生产许可:(一)被许可企业不再生产该产品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三)被许可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四)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五)其他应当注销许可证的情形。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进行生产许可审查需聘请专家时,专家应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应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保密,审查结束后,相关资料须交回。审查应遵循科学、公正、真实的原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铁道部负责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对获悉的技术资料及信息保密,不得利用获悉的技术资料从事相应的设计、制造、维修工作,不得与申请人有关联关系。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

15、十一条 已经铁道部批准且仍在生产铁路救援起重机的企业,应在- 7 -本细则公布起 3 个月内申请补办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 9 -铁路救援起重机维修许可实施细则铁路救援起重机维修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08210 号(2008 年 11 月 6 日)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救援起重机维修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30 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 14 号)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16、本细则所称铁路救援起重机产品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为 2003 的产品(见附件 1)。本细则所称维修是对铁路救援起重机性能的恢复性修理。第三条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修铁路救援起重机的企业,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经铁道部许可,取得相应型号的救援起重机维修合格证(以下简称“维修合格证”),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无相应维修合格证企业维修的铁路救援起重机产品。第四条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合格证申请的审查及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第二章 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注册资金(本)应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二)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已生产或维修的相关产品近 3 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三)生产(维修)及技术准备报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