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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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总一、总 则则第一条 根据“长安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要求”(长大教 20041 号),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 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二、教学事故及其类型二、教学事故及其类型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责任人故意或过失, 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毕 业设计(论文)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据教学事故对教学活动带来不良后果的影响和程度,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具体界定标准见教 学事故等级界定表(

2、附件 1)。三、教学事故的处理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六条 凡被界定为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均给予通报批评,一 般教学事故在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严重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 报批评。同时,根据事故认定情况,扣减本人教学质量分值。一般 教学事故扣减教学质量分 20 分,严重教学事故扣减 50 分。 第七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 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及职称 晋升的评审资格。 第八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 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及职称晋升的评审

3、资格。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取消教师资格; 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调离待岗。 第九条 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及扣减 岗位津贴等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四、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的程序四、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的程序第十条 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 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学校保护举报人不受 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校长、 教务处长、人事处长和各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组成。委员会办 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 根据教学事故等级界定表组织对教学事

4、故的界定并提出处理意 见,填写教学事故界定审批表(附件 2),连同教学事故责任人 关于教学事故原因和情况说明,报学校教务处审定。 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教学事故等级界定 表组织对教学事故的界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界定 审批表,连同教学事故责任人关于教学事故原因和情况说明,报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界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 在两周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两周内给

5、予答复。五、附五、附 则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 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1教学事故等级界定表 2教学事故界定审批表附件 1: 教学事故等级界定表教学事故等级界定表等级 内容 类别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课堂教学教师缺课或未经院(部)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并 未办理有关手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2、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5 分钟 (含 5 分钟) 以上; 3、未按教学大纲要求,擅自提前结课 4 学时(含 4 学时)以内。1、教师在课堂上传播违反宪法的内容或言 论; 2、教师缺课或未经院(部)和教学主管部门 同意,

6、并未办理有关手续,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者:(1)提前结课 4 学时以上;(2)擅自停 课;(3)找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或非本校教 师代课。实践教学1、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 安排; 2、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 内; 3、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期间,指导 教师未经院(部)准假,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 一周以内; 4、指导教师、带队教师违反实践单位安全保密规 定; 5、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 课程设计抄袭不予制止; 6、院(部)或教师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 的评分标准,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7、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不善,小范围影响实

7、验教学 进程; 8、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 不予批改或遗失相关资料。1、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擅自缩短实践教学时 间达一周以上(含一周); 2、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 天以上(含三天); 3、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 经院(部)准假,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一 周以上(含一周);或连续三周未对学生进行 指导、检查; 4、指导教师、带队教师严重违反实践单位安 全保密规定; 5、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 文)出现大面积抄袭不予制止; 6、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不善,大范围影响实验 教学进度。考试工作1、教师命题或印卷过程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 前改正,

8、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2、监考迟到,或监考时间擅离考场,或擅自请人 代替监考; 3、监考不力,对学生作弊不予制止; 4、考试结束后,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 5、教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或未 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 6、管理人员考试组织工作(含考场、监考安排、试 卷印刷等)发生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1、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 管过程中泄密; 2、监考教师未到考场; 3、教师提交的试卷数量与考生人数不符,或 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混乱或无法进行; 4、监考不力,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 乱; 5、未按评分标准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 成绩; 6、管理人员考试组织工作(含

9、考场、主监考 人员安排、试卷印刷等)发生严重错误,大面 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教学管理1、管理人员排课或教室调度安排发生失误,影响 正常教学秩序; 2、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打开教室 ; 3、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 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4、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作相应安排, 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院(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及时登录学生成绩或 未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6、教学计划、任务及课表等未按规定时间上报、 下发,小范围影响教学秩序; 7、多媒体、机房教室因软硬件原因不能正常使用 而影响教学秩序。1、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教学文件 等而无法弥补; 2、管理人员或教

10、师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 时弄虚作假; 3、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 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 4、不能及时准确完成学籍异动工作,影响关 键教学管理环节; 5、教学计划、任务及课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 下发,大范围影响教学秩序; 6、教师、教辅或管理人员擅自向学生收取费 用、推销器材或其它物品。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比照以上相关内容界定。附件 2: 教学事故界定审批表教学事故界定审批表责任人 姓 名责任人 单 位责任人 专业技术职 务、职级教学事故 具体内容 (举报人或单 位填写)签名:年 月 日责任人单 位 意 见 (含教学事故 认定等级)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教学事故认定 委员会意见 (含教学事故 认定等级)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校 领 导 审批意见 校领导签名:年 月 日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学主管部门存档,一份责任人所在单位存档,一份归入本人 业务档案。 2“教学事故具体内容”栏可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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