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检验技术要求(评审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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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艇检验技术要求游艇检验技术要求(非营业性)(非营业性)(评审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2005.11简要编写说明简要编写说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交通概念和消费模式也 发生着巨大变化。作为水上休闲娱乐器材,游艇正成为风行世界各地家庭和个人高级耐用消费品。我 国有占世界上约 1/4 的人口,其有发展游艇经济的先天条件:水网稠密、海岸线漫长,内陆江河纵横 交错,湖泊水库星罗棋布,沿海岛屿林立,傍水名胜处处可见。故开发水上交通、水上休闲活动和观 光旅游项目,已成为水网发达地区的重要经济活动。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先富起来人群购买游艇或租用 游艇能力的增强,使得游艇

2、正越来越成为人们新的娱乐休闲方式。 鉴于目前还没有适合于游艇的检验标准,为保障游艇的安全营运、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急切制定 游艇检验标准。本要求就是在此背景下按照 CCS 总部下达的任务编制的。 本要求主要在 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 ISO 小艇国际标准,综合分析欧洲小艇导则、国外小船法规、美国 ABYC 标准、以及其他国际规范标准的 要求,结合国内情况,对非营业性游艇作出规定。其主要要求如下: 1、适用于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所有非营业性机动游艇; 2、检验周期与一般货船相同,但对图纸资料及检验项目考虑该游艇的特点,予以简化。并对批量生 产的原型艇引入产

3、品型式认可的检验模式; 3、在某些方面的要求尽量与 ISO 接轨,如受力尾封板要求,门窗盖密性要求等; 4、根据非营业性游艇的实际情况对舾装、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予以简化。对固定在温暖水域营运 的艇,允许使用敞开式两面可用救生筏代替气胀式救生筏; 5、从美观方面考虑,不要求勘划载重线标志; 6、对 8m 以下的游艇,给出简易的完整稳性衡准方法; 7、考虑到其航区的不固定,要求加配测深仪。对从事夜航的艇加配雷达。2目目 录录第 1 章 通则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2 节检验与证书 第 2 章 艇体结构 第 1 节 纤维增强塑料艇 第 2 节 钢质艇 第 3 节 铝合金艇 第 3 章 轮 机 第

4、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发动机装置 第 3 节 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 第 4 节 轴系与推进器 第 5 节 燃油系统 第 6 节 排气系统 第 7 节 舱底水设施 第 8 节 操舵装置 第 4 章 电气装置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2 节电源与配电 第 3 节系统保护 第 4 节照明与航行灯 第 5 节电 缆 第 6 节艇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 第 5 章 舾装、布置与乘员定额 第 1 节 舵设备 第 2 节 锚泊与系泊设备 第 3 节 舱室布置与乘员定额 第 6 章 消 防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2 节结构防火与布置 第 3 节灭火设备 第 7 章 干舷、稳性与吨位第 1 节

5、载重线、干舷与储备浮力第 2 节完整稳性第 3 节分舱与布置第 4 节吨 位第 8 章 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 第 1 节信号设备 第 2 节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 3 节航行设备 第 4 节救生设备 第 5 节环保要求3第 9 章 液化石油气(LPG)动力游艇的附加要求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LPG 发动机 第 3 节 LPG 供气系统 布置与通风 探测与报警系统 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 其他附录:游艇操作手册编写要求4第第 1 1 章章 通通 则则第第 1 1 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1.11.1.1 目的目的1.1.1.1 为保障非营业性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

6、艇检验技术要求 (非营业性) (以下简称本要求) 。1.1.21.1.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1.2.1 本要求适用于海上与内河航行的非营业性1机动游艇, (包括从事租赁业务的游艇) ,但不包括帆船。 1.1.2.2 适用本要求的游艇,其营运限制规定如下:(1)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20nmile 的水域,且在其航行区域内,满载并 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2的时间不超过 4h。(2)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 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 10n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 10nmile 的

7、水域,游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 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 6 级 (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 2m 的海况下航行。(3)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5nmile 的水域,游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 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 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 6 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 1m 的海况下航行。注:各营运限制结合参照 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2001(以下简称小船规范)的规定,考虑到非营业性游艇航 行时间可能较长,故将原航行时间改为至庇护地时间的限制。1.1.2.3 除另有规定外,对内河水域营运的游艇按上述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的游艇要求。注:对内河营运的游艇

8、,由于水况好,距岸近、救助条件好,加上非营业性游艇的使用特点(航行气候较好等), 将其按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来要求。1.1.2.4 适用本要求的游艇,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 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注:小船规范仅限于玻璃钢,现增加钢质、铝合金。使其适用范围更广。船舶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在本社材料与 焊接规范中已有规定。1.1.2.5 适用本要求的机动游艇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 LPG)为燃料的发动 机作为主动力的游艇。注:发动机燃料的范围主要参照小船规范的范围,基本包括了目前船舶的所有使用燃料,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1.1.2.6 现

9、有游艇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1 非营业性游艇系指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游艇,本要求也包括出租艇。2庇护地系指在游艇处于可能对其安全构成危险的情况下可提供庇护的任何天然或人工的遮蔽地区。5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要求的规定。1.1.2.7 船舶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等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尚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 的规定。注:参规范的写法。1.1.31.1.3 等效与免除等效与免除1.1.3.1 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游艇,如应用本要求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游 艇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游艇的营运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本要求的任一规

10、定。 1.1.3.2 艇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要求规定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 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要求具有同等效能。 1.1.3.3 若对本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 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本社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注:参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钢规)第 1 篇 1.1.2。1.1.41.1.4 申请申请1.1.4.1 申请本社服务者,均需由申请人向本社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1.1.51.1.5 定义定义1.1.5.1 除另有

11、规定外,本要求采用定义如下:(1) 游艇:系指用于娱乐、休闲的非营业性机动艇。(2)高速艇: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 V 同时满足下列两式的游艇:V3.70.1667 m/sV10 kn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V艇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3)营运航速:系指上述(2)中定义的最大航速的 90。(4) 总长 Loa(m):系指从艇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其他突出物。(5) 艇长 L(m):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以下部份的总长, 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6) 满载排水量(t):系指

12、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 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 量。(7) 满载吃水 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 L 中点处由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 垂直距离。(8) 艇宽 B(m):系指在艇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9) 型深 D(m):系指在艇长 L 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横梁上缘或 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由平板龙骨下表面

13、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6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10) 干舷 F(m):系指满载水线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11) 甲板艇:系指具有自首至尾露天水密连续甲板的游艇。(12) 敞开艇:系指不设有甲板艇具有的露天水密连续甲板的游艇,敞开艇载员不允许超过 12 人, 且仅限于在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条件下营运。(13) 干舷甲板:系指甲板艇上自首至尾的露天连续甲板。注:所有定义基本参照小船规范第 1 篇及第 2 篇的定义,同时也参照国际小艇标准及英国小船法规的定义。对 金属船主尺度定义不包括板厚,而非金属船主尺度定义均包括板厚。第第 2 2 节节 检验与

14、证书检验与证书1.2.11.2.1 检验的类别检验的类别1.2.1.1 游艇的检验类别分为:(1)初次检验,包括:新建游艇的建造检验;现有游艇的初次检验。(2)建造后检验,包括: 年度检验;上排/坞内检验;临时检验。注:参照小船规范第 1 篇 1.2.1 要求。检验名称与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规范(以下简称国内航行船舶)统一。1.2.1.2 在本节所列各种检验项目中,可按各种艇的具体情况进行适用项目的检验。注:由于船体材料不同,检验项目就有不同。故参照小船规范可按适用项目检验。1.2.21.2.2 证书的签发证书的签发1.2.2.1 凡申请检验的游艇,经初次检验完成后,符合本要求规定,签发游艇证书

15、。1.2.2.2 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注:参照小船规范第 1 篇 1.2.2。对非营业性游艇,由于不是客船,且使用频率也不高,故有效期参照货船统一 为 5 年。1.2.31.2.3 建造后检验的间隔期建造后检验的间隔期1.2.3.1 已取得 1.2.2 规定证书的游艇,应按要求的间隔期和本节 1.2.51.2.7 规定的内容进行 建造后检验。1.2.3.2 年度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换证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后 3 个月内进行。经检验合7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1.2.3.3 上排/坞内检验 5 年内应不少于 2 次,最长间隔不大于 3 年,但其中 1

16、 次应在年度检验时 进行。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1.2.3.5 游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验。检验合格,由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 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1)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时; (2)改变游艇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 (3)证书失效时; (4)游艇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或船籍港的变更时; (5)涉及游艇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1.2.3.6 游艇如未按证书规定的营运条件营运或未按规定作建造后检验,证书自行失效。注:营运间隔期参照小船规范第 1 篇 1.2.3。1.2.4 初次检验初次检验1.2.4.1 游艇建造前应按本节规定将图纸资料一式 3 份送本社审查。 1.2.4.2 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申请书上规定的建造艘数范围内有效。批准图纸的有效期限为 4 年。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 1 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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