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考纪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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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目的为了强化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严格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员工工作出勤的日常管理、考核,规范员工出勤、请假、休假、调休、考勤报表、考勤标准、奖罚、审批程序和权限以及与此有关的部门、人员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职责职责本细则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是人力资源部,具体考勤实施单位是厂各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细则组织实施、请假备案、台账建立、考勤汇总审核报批、工作纪律日常检查考核等工作。各部门负责员工日常出勤考核、考勤报表制作报审、请假审核或审批等工作。企管部负责员工到岗情

2、况统计、监督等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出勤与考勤出勤与考勤 第四条第四条 所属科室、车间、班组要加强对员工遵纪守法教育、劳动纪律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工自觉守纪意识和政治觉悟。树立正气,形成遵纪光荣,违纪可耻的良好风气。第五条第五条 员工对所有违规违纪行为有检举、举报权利,并有维护企业工作秩序的义务。第六条第六条 考勤制度是考核职工劳动纪律和支付职工工资的重要依据,是行为管理和工资统计工作的基础。职工工资按日工资计发,正常日出勤 8 小时、月出勤 24 天、大月出勤 25 天为满勤。第七条第七条 接班员工必须提前 15 分钟进入岗位,进行检查和接班,参加交接班会,接班签字,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对交接手续不清或不服从分配的员工,班长要提出批评纠正。对不检查、盲目接班造成责任事故的,情节轻微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在科室、车间会议上作出检查。第九条第九条 接班人未上班时,交班班长应及时报告车间主任,待妥善安排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若知情不报或未妥善安排,擅离岗位,除按旷工处理外,如无人操作影响工作或造成事故的,由本班负全部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第十条第十条 科室、车间考勤人员,每班按实际出勤人数、迟到、早退情况用规定的符号如实填写考勤表,月底汇总,经分管厂长签字后进行公示,再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每月核对职工病、事假及休假情况,核对员工的出勤天数和加班天数,汇总制作考勤报表,报

4、厂长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编制工资报表并报集团审核。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考勤员必须高度负责,如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将追究其责任或给予经济处罚。第三章第三章 请假与休假请假与休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病假病假(1)员工因病需请假的,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2)住院治疗,须持县(市)级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如无法办理病假手续的,须在住院后 2 天内委托补办请假手续。(3)员工住院后,凭住院证(或出院证)与药费单据可享受 3 天带薪病假。符合医疗期的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事假事假员工因事请假,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规定的请假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离岗。(1)因

5、事请假,按请假天数扣发日工资;(2)全年连续请事假 40 天,或累计请事假 60 天及以上的,不再保留原工作岗位,按待岗对待。全年连续请事假 60 天以上,或累计请事假 90 天及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婚假婚假员工因婚请假,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请婚假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离岗。(1)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婚假 3 天。(2)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少数民族女 21 周岁;男 23 周岁)结婚的,婚假为 15 天(含 3 天公休假) 。(3)核准的婚假期为带薪假期。需超规定时间请假的,超出部分按事假对待。第十五条第十

6、五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1)女职工产假 90 天(含产前休息天数) ,难产的增加假期 15 天。产假期间发基础工资(持准生证、出生证明、住院证明) 。(2)计划生育假:女员工实施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者,凭医院证明、交费单据休假 4 天,限一年一次,休息期间工资照发。(3)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受哺乳时间,员工所在部门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哺乳时间,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 1 小时,哺乳婴儿一周岁后终止。(4)各车间、科室三班倒的女职工孕期未满 7 个月的正常倒班,满 7 个月以上可根据各车间、科室的具体情况进行照顾调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丧假丧假(1)职工直系

7、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 3 天。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迟到、早退、旷工、脱岗迟到、早退、旷工、脱岗(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有效批准、未获批准不到岗者;假期已满,未按时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有效批准、未获批准不到岗者;因违法乱纪(如打架、赌博、酗酒等被拘留、逮捕等)而造成缺勤者。(2)迟到、早退 10 分钟以内,按迟到一次对待;迟到、早退、脱岗 10 到30 分钟,按缺勤半天处理;迟到、早退、脱岗 30 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 5 次者,按旷工 1 天处理,以此类推计算;超过 10

8、 次以上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工伤假工伤假(1)员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必须在 4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科,安全科要在 24 小时内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认定报告,按事故报告程序和规定报集团有关单位。同时,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劳资员要按照工伤规定程序 24 小时内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2)员工享受工伤假,必须有安全科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和工伤休假报告单,履行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发放正常工资,但要根据事故责任情况,相应扣除 1 至 3 个月或适当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月安全保证金。休假 13 天的一般工伤假,由本科室、车间审核批准;伤势较重、

9、工伤休假在 47 天的,由本部门、安全科审核,分管厂长审批;7 天以上的工伤休假,除履行以上手续外,必须由厂长、总经理批准。按集团规定有医疗期的履行医疗期执行。(3)事后未按规定审批或自行休工伤假的,按缺勤或一般病假对待。(4)工伤医药费用的报销。工伤医药费由安全科登记签署意见,分管生产安全和财务副厂长审核,厂长、总经理审批后按财务制度报销。审批手续不全财务科有权不予报销。(5)因本人违章造成工伤事故者,根据责任大小承担 20%以内的医药费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请假审批权限(1)普通职工请假三天以下(不含 3 天)由班长、科长(或车间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3 天以上 5 天(不含

10、 5 天)以内由班长、科长(或车间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分管副厂长审批;5 天以上 7 天以内(不含 7 天,不含产假、婚假)由班长、科长(或车间分管副主任、主任) 、分管副厂长审核,厂长审批;7 天以上 10 天以内(不含 10 天)由班长、科长(或车间分管副主任、主任) 、分管副厂长、厂长审核,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10 天及以上必须报总经理审批。(2)厂中层干部请假: 3 天以内(不含 3 天)由分管副厂长审批;3 天以上 5 天(不含 5 天)以内,由分管副厂长审核后报厂长审批;5 天以上 7 天(含 7 天)以内,由厂长审核后,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审批;7 天及以上按其它程序

11、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各车间副职干部请假必须先由正职干部审核,再按以上程序办理。(3)副厂长请假,由厂长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时向办公室备案;厂长、总经理请假须报集团常务副总裁、总裁审批。(4)副指挥长、总工程师、调度长、办公室主任请假,由分管厂长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第四章第四章 考勤管理考勤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在休假期间,考勤员必须将其休假情况如实反映在考勤中,于每月 5 日之前由各部门负责人核对考勤并签字后与考勤表一同报人力资源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考勤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填写考勤报表。凡不按规定标识填写或随意涂改考勤的,一经核实,处以考勤员 20 元/次罚款

12、;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处以考勤员 50 元/次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凡因疏忽漏报、错报考勤的,每一次处以考勤员 10 元罚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凡不按规定、超越请假审批权限批假者,处以批假人 50 元/次罚款,假条视为无效假条,其超越部分假期按旷工处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加班的计算按集团有关制度办理。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申报加班,累计 8 小时计为一个加班,计发加班工资。对骗取加班者,按人次、天数对加班申报部门按 50 元进行处罚。超过 3 人或 3 天者,对加班申报部门负责人罚款 300 元;超过 5 人或 5 天者,对加班申报部门负责人罚款 600 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13、 出差人员必须填写出差派遣单,经科室或车间领导审核、分管副厂长、厂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辞职管理辞职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个人因素单方提出离开公司工作岗位的,视为辞职,凡提出辞职的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凡与厂签订用工合同的员工,辞职手续没有办理完毕擅自离职者,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不得转办;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向新的工作单位寄发辞退函,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对其追收相应的损失。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凡集团或厂出资培训的员工,必须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如员工违约辞职,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公司相应的

14、培训费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凡享受公司提供福利房的员工,在办理辞职手续前须退回福利房,如不退房的,将按购房合同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辞职员工,原由公司出资办理的相关岗位资质、证件(包括本人承担部分办理费的证件) ,或以厂名义办理的相关资质、证件均不予退转。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的,或以请假为名未提出书面申请、擅自离岗的,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停发其一个月工资,并扣除其保证金。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凡违纪被开除的员工,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如不办理的,视同自动离职。第九章第九章 中层干部管理中层干部管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考勤(1)中层干部的考勤由生

15、产调度室统一管理。(2)每天按上班时间(15 分钟以内)中层干部到调度室签到,上午、下午各一次,不能代签,不签到者可视为未出勤;超过 15 分钟以上按迟到对待,若调休的,应事先通知调度室。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公休(1)中层干部公休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公休者按旷工处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向调度室讲明原因,事后补办。(2)每月公休假期不能超过规定天数,否则不计为满勤。(3)在厂安排的总值班期间需公休者,由休假者本人自行调班,事后将调班结果转告调度室。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劳动纪律(1)中层干部应模范遵守本制度的考勤考纪规定。当班期间,不允许外出到生产区门口吸烟或聚众闲聊,消保科门卫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于违反规定者,门卫要加以制止。违者当事人按脱岗处理,门卫值班人员罚款 20 元。(2)各部门每天至少要有一位主任在岗,调度室不定时检查各当班主任的值班情况,当班期间,如有特殊事因需离厂外出者,应通知调度室,否则按脱岗论处。(3)无特殊原因,严禁当班期间回宿舍楼休息或作长时间逗留,违者按睡岗或脱岗论处。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之矛盾的,按此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集团相关制度执行。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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