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汇发〔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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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汇发200280 号(2002 年 8 月 16 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局:为了切实实现依法行政,保证外汇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合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二二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第一章第一

2、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外汇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程序。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 ,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有管辖支局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和中心支局。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

3、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当事人提起复议的内容进行审议,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对外汇局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依法对本级和下级外汇局制定的外汇管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六)处理或者转送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2(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4、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程序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外汇局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收兑、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外汇业务、撤销外汇帐户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规定申请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外汇局申请许可、核准、登记、备案,以及其他申请外汇局审批、登记事项,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四)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五)认为外汇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5、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外汇管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对外汇管理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不服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条 依照本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是被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3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

7、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单位、住址)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三)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四)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及其他证据的附件。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第十二条 对外汇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汇局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外

8、汇局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外汇局的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受理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程序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

9、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外汇局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外汇局也可以直接受理。4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

10、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五章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

11、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二十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程序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外汇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外汇局或者其他行

12、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外汇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外汇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数额巨大、案情复杂的,作出行政处罚前举行过行政听证的,有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

1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5(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程序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

14、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

15、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个人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单位应当注明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行政复议的,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具体情况;(二)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三)行政复议机关调查的情况;(四)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法律依据;(五)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及期限。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

16、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外汇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依法申请人6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程序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局的行政经费。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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