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抵押合同经典详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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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抵 押押 合合 同同编号:( )抵押字第 号 抵押权人(甲方):抵押权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乙方):抵押人(乙方):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抵押物清单”的财产为甲方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供遵守。第一条第一条 主合同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甲方和 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债务人” )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编号为( )借款字第 号的借款协议书及其修订或补充(下称简称“主合同”)。第二条第二条 抵押物抵押

2、物一、乙方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 。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及于抵押物清单所列抵押物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一般2损害赔偿金、国家征用、征收补偿金、抵押物毁损后的残骸、抵押物变卖之价款。四、乙方若以房屋作抵押,须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若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须将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定着物同时抵押。乙方同时确认:抵押期间在该土地上新建新增的房屋等任何定着物,也为本合同抵押物范围。乙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登记手续。五、乙方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3、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乙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在其主管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甲方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六、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第三条第三条 抵押权行使期间抵押权行使期间一、甲方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二、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甲方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第四条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逾期利息、罚

4、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五条第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六条第六条 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3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抵押登记的,均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抵押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

5、、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抵押物的孳息、在抵押物上新增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等自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有关机构要求对该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进行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等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第七条第七条 抵押物的占有、使用、保管抵押物的占有、使用、保管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由甲方保管。如抵押权证书和抵押物所有权证书遗失,乙方应协助甲方补办。若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抵押期内,抵押物

6、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甲方保管,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将抵押物的全套证明文件原件交于甲方并不得隐瞒。乙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二、乙方应将有关抵押物的经营、使用及价值变化情况主动、及时通知甲方。因自然耗损或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增加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上述抵押物因自然损耗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情况是指下列情形:1、当抵押率超过 %时;42、 。三三、乙方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

7、,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保险(此为选择性条款,选择下列 项: 1、适用; 2、不适用)一、如果甲方认为抵押物需要投保,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就抵押物到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和保额办理抵押物保险。甲方可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抵押物按不低于其最近的估价总值,一切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单证正本交由甲方保管。二、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甲方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 。办理担保

8、前,乙方已办理财产保险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变更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保险单原件归甲方保管。三、如乙方未能足额、连续投保,甲方有权按本条规定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约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乙方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抵押物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对于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请求权。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提存,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

9、价值。第九条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甲5方可以以抵押物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并就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偿付给债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二二、担保期间,抵押物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三、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因不能及时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甲方有权自查封、扣押之日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该等

10、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先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的再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的;2、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的;3、债务人在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4、债务人或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债务人或乙方成为诉讼或仲裁当事人的,或被强制执行的;6、债务人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7、债务人或乙方有丧

11、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五、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甲方有权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同时选择物的担保和保证人担保实现债权。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及6或乙方)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声明与承诺声明与承诺乙方声明与承诺如下:1、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2、乙方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

12、许可。其他共有人也自愿作为抵押人并签订本合同。3、乙方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乙方为公司的,乙方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5、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

13、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6、乙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若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与原抵押物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抵押作担保。7、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乙方承诺在该抵押物建设手续合法,能够在建设完成后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且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如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乙方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并交甲方保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一、抵押担保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和抵押物的使用保全情况。二、主合同履行期届满,

14、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逾期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三、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甲方有权自扣押之日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四、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五、若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期限或提前清偿债务及其他应付费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六、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乙方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二、除加重乙方担保责任外,甲

15、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乙方同意,乙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乙方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四、因发生第三人损害赔偿、国家征用补偿等情形,乙方所获赔偿金、补偿金必须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存,抵押物价8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五、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使甲方抵押权免受侵害。六、抵押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部分或全部出租、托管、再抵押、分拆、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如甲方同意乙方处分抵押物,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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