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处罚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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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太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处罚实施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山西省旅游条例、 太原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旅游活动的旅行社、导游人员和未取得旅游资质和导游证在我市从事导游或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旅游行政处罚工作实行分级办案责任制。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政处罚工作,县区旅游局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市旅游局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局挂牌督办案件是指局领导批办和局机关处室、局直单位转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局挂牌督办的案件,市旅游

2、执法监察队或有关县区旅游局一般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查处理时间的,应当报市旅游局分管领导或有关县区旅游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告知批办领导或转办部门(单位)。 局领导批办的案件,由市旅游执法监察队依法查处。市旅游局机关处室和局直单位,在实施注册管理、导游年审、2旅游统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资格证的,有关处室或单位应将有关违法违规案件的证据等材料,一并移交市旅游执法监察队查处。同时将转办函复印件,抄报分管市旅游执法监察队的局领导。第五条 市旅游执法监察队,在接到局领导批示或案件移交转办函后,应对案件进行初审、调查取证、案件

3、审理,按程序实施处罚。处罚完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书面报原批示局领导或抄送原移交转办部门(单位)。第六条 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停业整顿(五)暂扣许可证或导游证(六)建议吊销许可证或导游证。并可采取责令改正、对导游实施扣分、暂扣导游证或作为证据的其他物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第七条 市旅游局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市旅游执法监察队调查审理、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审查把关、局领导审批的办案制度。第八条 县区旅游局负责警告、1 万元以下的罚款、1-23个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并可采取责令改正、导游扣分、暂扣导游证或扣留作为处罚证据的物品等法律、法规

4、和规章的行政措施。第九条 县区旅游局,对在监督检查或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市旅游局管辖范围内的处罚案件,应当及时将前期查证的证据等情况,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按程序及时移交市旅游执法监察队办理。第十条 市旅游执法监察队,对警告、1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查把关。有关法律文书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实施扣分、暂扣导游证或扣留物品的行政措施,由市旅游执法监察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第十一条 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负责对市旅游执法监察队办理的 1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或导游证、建议吊销许可证或导游证的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

5、批。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一) 简易程序1、处罚权限。对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 50 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2、按简易程序实施处罚,可由 2 名或 2 名以上的旅游执4法人员当场亮证按程序实施处罚。3、具体程序:出示有效旅游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填写有统一编号的太原市(县区)旅游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违法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 2 份。1 份交给当事人,1 份于当日报市旅游执法监察队或所在县区旅游局备案。(

6、二)一般程序1、核实立案由 2 名或 2 名以上旅游执法人员,持有效旅游执法证件,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初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审批表,经单位领导或县区旅游局主要领导批准立案。并将立(销)案审批表附件报市旅游局分管领导或县区旅游局主要负责人备查。核实立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调查取证立案后,由办案人员到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旅游执法证件,说明调查内容和依据,询问当事人,制作笔录,现场提取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湮灭或难以提取的情况下,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全证据的行政措施。调查取证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5避。3、案件审理

7、市旅游执法监察队,要确定 2 人专门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审理人员要对证据、处罚依据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罚意见,并同时起草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是案情综述、主要症结问题;二是案件证据分析;三是案件定性分析(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四是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依据、建议给予什么处罚)。案件审理完毕后,审理人员要将审理报告、证据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单位领导。有关县区旅游局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和案件审批。逐步建立调查取证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的办案制度。 4、审查决定。处罚办案单位,应召开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听

8、取调查审理情况汇报,对主要证据、主要症结问题的认定、案件定性和拟处罚意见进行认真讨论后,做出处罚决定或提出处罚建议。对属于其审查把关权限范围内的案件,起草违规通知书或处罚决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起草听证告知书),报请市旅游局分管领导或县区旅游局主要领导签发,以市旅游局或县区旅游局名义下发。对市旅游局审查把关的处罚案件,由办案单位提出拟处6罚建议,书面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5、决定告知(1)下达违规通知书。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办案单位以市旅游局或所在县区旅游局名义起草违规通知书,给予责令改正,告知其逾期不改将要承担的法律责

9、任。 违规通知书由市旅游局分管领导或县区旅游局主要领导签发,由办案人员送达。(2)下达告知书。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恰当的案件,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由处罚单位的办案人员起草,办案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市旅游局分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旅游局局长签发;县区旅游局由其办案人员起草,局主要领导签发。办案人员,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不签收的可留置送达。无法留置送达的实行公告送达,履行告知义务。事先告知书内容是:一是处罚的

10、事实、理由及依据;二是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利。事先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主要采取当面直接送达的7形式,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留置送达,须有 2 名或 2 名以上的办案人员到现场将法律文书放置办公场所的显要处,并在留存的副本上签署留置说明,视为合法“送达”。对无法直接送达或又不能在办公场所内实行留置送达的,在主要办公场所门前和太原旅游信息网或政府旅游网上公告送达。对找不到当事人又找不到办公场所的,在太原旅游信息网和政府旅游信息网上公告送达,视为合法“送达”。6、组织听证对罚款在 1 万元以上、停业整顿、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的 3

11、 日内,向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或县区旅游局提出听证申请。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或县区旅游局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书次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如因案件审查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组织听证的,应报经市(县区)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听证结束后,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或县区旅游局应当在组织听证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局领导提交听证报告。 7、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处罚办案单位起草,属于市旅游执法监察队审查把关和县区旅游局处罚的案件,报市旅游局分管领导或县区旅游局主要领导签发;对属于市旅游局审查把关的案件,应先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

12、见后,提出处罚建议,经市旅游局分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局长终审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第一、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第二、违法违规事实;第三、实施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第四、履行接受处罚的方式(交回许可证、交罚款的地点方式等)和期限要求;第五、不服处罚可享有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办案人员应当从处罚决定书签发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陈述,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书面答复;对口头提出的陈述,可采取当面答复或应申请陈述方要求进行书面答复的办法处理。对拒绝签收的实行留置送达;对找不到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实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

13、达。8、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应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9、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吊销旅行社9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办案单位以市旅游局名义在市旅游信息网或政府旅游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工商管理部门。10、备案。对市旅游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局行业管理处和局政策法规处。11、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县区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市旅游局或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省旅

14、游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或有关县区旅游局办案人员负责办理市旅游局行政复议答复的具体工作。12、处罚结果报告。办案单位应在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完毕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书面报局行业管理处和局政策法规处。第十三条 建立处罚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旅游局和市旅游执法监察队,应在每个季度末的 28 日前,将季度行政处罚情况,书面报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对批准延长办理时间的案件,要予以重点说明。本实施规则下发后,市旅游局于 2009 年 5 月 13 日印发的旅游行政处罚(处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10附件:附件:一、行政一、行政处罚审处罚审批表批表1、 、 太原市(太原市(县

15、县区)旅游局行政区)旅游局行政处罚处罚案件立(案件立(销销)案)案审审批表批表 2、 、 太原市(太原市(县县区)旅游局行政区)旅游局行政处罚处罚案件案件审审批表批表 二、行政二、行政处罚处罚法律文法律文书书1、 、 太原市(太原市(县县区)旅游局行政区)旅游局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决定书书 ( (样样式)式)2、 、 太原市(太原市(县县区)旅游局当区)旅游局当场处罚场处罚决定决定书书 ( (样样式)式)3、 、 太原市(太原市(县县区)旅游局行政区)旅游局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事先告知决定事先告知书书 ( (样样式)式)4、 、 太原市(太原市(县县区)旅游局区)旅游局违规违规通知通知书书 ( (样样

16、式)式) 5、太原市(、太原市(县县区)旅游局区)旅游局 行政行政执执法抽法抽样样取取证证、先行登、先行登记记保存物品保存物品证证据通知据通知书书 6、太原市(、太原市(县县区)旅游局区)旅游局 行政行政处罚处罚听听证证告知告知书书 11太原市(县区)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太原市(县区)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审批表立(销)案审批表当当 事事 人人 (单位)(单位)单位法定单位法定 代代 表表 人人电电 话话地地 址址案件来源案件来源案情简介及案情简介及 立案理由立案理由承办科室承办科室 意见意见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年年 月月 日日分管副队长分管副队长 (县区局分(县区局分 管领导)管领导) 意意 见见签签 名:名: 年年 月月 日日队长审批队长审批 (县区旅游(县区旅游 局局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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