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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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复议人(申请人)唐丽元,女,1969 年 12 月 16 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 4 组申请执行人袁清忠,男,1970 年 3 月 17 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 5 组 4 号。被执行人陈辉广,男,1968 年 8 月 5 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 4 组(异议人之夫)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 年)山执异字第 126 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一、 (2009)山民二初字第 13 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

2、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 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陈辉广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 ”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 2 月 28 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

3、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三、12 月 26 日、27 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2011)第 0803 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 2011 年 7 月7

4、日至 8 月 8 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 7 月 12 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衡山县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衡阳市中院司法技术处。五、拍卖机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致,协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述

5、对外发布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楚;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 5 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此致!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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