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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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简介简介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 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 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 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项目。 结构工程师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结构设计图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加 盖其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

2、单位不得报建, 施工单位不准施工。2 2考试简介考试简介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 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 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 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7 年 9 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 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办1999222 号),决定在我 国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并成立了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 会。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注册注册结构工 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

3、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 9 月下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 考点。3 3报名条件报名条件考试报考条件考试报考条件 1、基础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人员1类别专业名称学位或学历职业实践最少 时间结构工程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 位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 学学士学位本专业建筑工程(不含岩土 工程)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专科毕业1 年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 位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相近专 业海岸与海洋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专科毕业1 年

4、工程力学1 年 其它工科专业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2、1971 年(含 1971 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 计工作累计 15 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 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 4 项 (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 1 项。 类别专业名称学历或学位类人员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 间职业实践最少时 间本专业结构工程工学硕士或研 究生毕业及以 上学位4 年6 年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 程)评估通过并在 合格有效期内 的工学学士学 位4 年通过评估的工 学学士学位

5、或 本科毕业5 年8 年专科毕业6 年9 年相近专业建筑工程的岩 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 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工学硕士或研 究生毕业及以 上学位5 年8 年河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 境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 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学士或本 科毕业6 年9 年专科毕业7 年10 年其它工科专业工学学士或本 科 毕业及以上学 位8 年12 年注:表中“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 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 和 1997 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 46 号文件规定, 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

6、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 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2、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3、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 结构设计工作累计 10 年以上的人员。 4、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 工作累计 15 年以上的人员。 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结构工程师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本科以上学历2 年 普通大专毕业3 年 本专 业工业与民 用建筑成人大专毕业4 年普通中专毕业6 年 成人中专毕业7 年 建筑设

7、计 技术本科以上学历4 年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 梁普通大专毕业6 年城市地下 铁道 相近 铁道工程 成人大专毕业7 年专业 铁道桥梁 与隧道 小型土木 工程普通中专毕业9 年水电水利 电工程建 筑 水利工程 成人中专毕业10 年 港口与航 道工程不具备规 定学历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 13 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 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 不少于二项13 年(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 学历或学位。以上报考条件仅供参考,以当次报考文件为准。 (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 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

8、符合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和 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 参加考试。4 4报名时间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 6 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报考 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统一到所在省(区、市)注册结 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或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 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 2010 年一级结构工程师考试时间:2010 年 9 月 18、19 日 2010 年二级结构工程师考试时间:2010 年 9 月 19 日 2012 年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

9、于 9 月 15、16 日进行,具体时间如下:2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8:00-12:00基础考试(上)9 月 15 日14:00-18:00基础考试(下) 8:00-12:00专业考试(上)9 月 16 日14:00-18:00专业考试(下)2013 年结构工程师考试时间:2013 年 9 月 7、8 日5 5考试科目考试科目一级注册注册结构工程师设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其中,基础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考试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考试方法,即:要求 考生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答题纸上写出计算过程。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 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他

10、参考资 料,(住建部规定自 2012 年起,基础考试不再配发考试手册,闭卷考试)。 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和参考书 目。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3.专业考试(上) 4.专业考试(下) 基础考试包括: 上午:1.高等数学 2. 普通物理 3. 普通化学 4. 理论力学 5. 材料力学 6. 流体力学 7.计算机应用基础 8.电工电子技术 9. 工程经济 10.信号与信息技术 (09 年新设科目) 下午:11.土木工程材料 12. 工程测量 13. 职业法规 14.土木工程施工与管理 15. 结构设计 16.

11、 结构力学 17. 结构试验 18.土力学与地基基础 专业考试包括: 1.钢筋混凝土结构 2. 钢结构 3. 砌体结构与木结构 4. 地基与基础 5. 高层 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 6. 桥梁结构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考专业课,科目为: 1.钢筋混凝土结构 2. 钢结构 3. 砌体结构与木结构 4. 地基与基础 5. 高层 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6 6考试评分考试评分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采用各地计算机读卡,全国统一集中阅卷方式。 首先各地按人事部下发的考后规则模板分别对考生的基础、专业知识、专业案 例考试上、下午答题卡进行机读评分,并按规定将各科考试

12、成绩信息及考场分 配信息以 PTD 格式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各科读卡成绩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各科 成绩统计分析结果及时报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依据读卡成绩分析结果,经研究后确定各科的调档 分数线。正式评分前一周,各地应将全部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考生试卷(上、下午)、 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的考生试卷(上、下午)、考场纪录单和报考人员名 册一并以机要邮寄方式或派人押送到指定的阅卷点。 对一级结构专业考试、其它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读卡成绩均达 到调档分数线的考生试卷,将由各地选派的评分专家对其作答情况

13、进行阅卷评 分。 对一级结构专业考试、其它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读卡成绩未达 到调档分数线的考生试卷,不进行专家阅卷评分。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评分由各地参照上述作法组织评阅试卷。7 7执业范围执业范围包括(一)结构工程设计;(二)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三)建筑物、构 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 监督;(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工程师的勘察设计范围不受项目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 册工程师的勘察设计范围仅限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三级及以下或工业 小型项目。 总之一条:结构工程师是属于土木建筑业中

14、的结构设计和研究,不包括建筑设 计和机械设计。8 8注册要求注册要求申报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须知初始注册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 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注册申请表(1 式 2 份); 2、注册师申请在此设计单位首次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 签字)。 3、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 1 年, 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5、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

15、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 2 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 效;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 3 个月内体检有 效); 8、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 文件; 9、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 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还应按 “高等学校(院)在职教师注册须 知”中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师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所在建设局主 管部门; 3

16、、各建设局主管部门对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注册申请表相应 栏目内签字盖章后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初审后,报全国管委会审定,注册人员证书及 印章统一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在省注册中心领取并下发到注册本人手中。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 式 2 份); 2、注册师申请变更至新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 签字)。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 1 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 的外聘)证明; 5、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 2 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6、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印章; 7、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8、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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