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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一条 教改项目管理遵循“坚持导向,公平竞争;突出重点,择优立项;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第二条第二条 教改项目立项范围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三种类别,给予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适当的经费资助。所有教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保证教改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第三条 自教改项目立项确认之日起,重点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 1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适当延长。第四条第四条 教改项目研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规定,遵循学术规范,凡因教改项目引起的学术争端和后果均由相应的项目研究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