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车出事故 谁为受害人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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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期付款车出事故分期付款车出事故 谁为受害人埋单谁为受害人埋单2007 年 7 月 2 日,秦某从某汽车服务公司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双方约定:在付清全部购车款前,汽车服务公司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秦某只有使用权,如不能按期在四年内还款,公司有权收回车辆。2010 年 12 月 30 日,秦某驾驶该货车运输途中,因占道行驶,造成游某受伤,致其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游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秦某及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汽车服务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

2、汽车服务公司虽不能直接支配使用该车辆,但对该车辆仍拥有所有权,故汽车服务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与秦某共同对游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汽车服务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车辆出售给秦某,该公司已经不是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和运营受益者,且并非民事侵权行为人;而秦某完全控制、支配、使用该车,并从车辆运营中获利,且交通事故由其交通违章行为所致,根据法律规定车辆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车辆运营中的风险,故游某的损失应当由秦某赔偿,汽车服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评析】2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秦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保留所有权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在全部购车款付清之前,车辆的运营、支配、收

3、益权均归属购车人即秦某享有,汽车服务公司作为出卖人不对车辆进行运营管理,也没有从车辆运营中获取任何利益,汽车服务公司虽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但对秦某使用所购买的车辆进行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该交通事故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仅依据其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同时,要求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欠缺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038 号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因此,游某的损失应全部由秦某赔偿,汽车服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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