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检举辩护人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2919794 上传时间:2018-06-0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检举辩护人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论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检举辩护人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检举辩护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检举辩护人(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论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检举辩护人兼评李庄案件苏湖城内容摘要我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 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对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过程中知悉的辩护人秘密,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也有义务 予以保密呢?本文将在以下的文章中进行讨论并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关键词检举 保密义务 辩护制度引 言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1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 ,这一刑法适用 制度自汉宣帝以后就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

2、历代所沿用。在辩护制度中,嫌疑人、 被告人与辩护人关系亲密度应当大于父母亲朋,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应当建立的是一种绝对的人身信任关 系,否则,辩护制度将会失去根基而形同虚设。一、由李庄案件引发的律师学思考2009年12月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 拘留。事因李庄的委托人龚刚模本人主动检举,并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庄在重庆行使辩护人职责时,违反 法律规定,帮助被告与他人串供,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 言,并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李庄的行为因触犯了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于2010

3、年2月9日, 李庄二审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李庄案审判的结果表明了辩护律师因当事人的举报,被判决处有罪并处于刑罚。该案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 讨论,但是对于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检举、揭发辩护律师却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依刑法第六十八条 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笔者猜想,龚刚模应当是一个聪明的人,已深刻理解该法条的含义,龚刚模举报 李庄构成辩护人伪证罪经查证属实,且李庄也被判处刑罚,龚刚模构成立功将会得到从轻处罚。由此,一个担心不禁让我由然心起,在该案经公布以后,会不会有更多的嫌疑人、被告人

4、为了立功而再举 报辩护人呢?会不会有第二个李庄、第三个李庄出现呢?因此,一个问题,也由该案引发了思考,那就是嫌疑人、 被告人有无检举揭发辩护人的权利?二、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检举揭发辩护人依我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 以保密。但是,对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过程中知悉的辩护人秘密,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也有义务予以保密呢?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 沿用。我认为,在律师的辩护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关系亲密度应当大于父母亲朋,嫌疑人与辩护 人应当建立的是一种绝对的人身

5、信任关系,可以适用“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即嫌疑人、被告人无权检举揭 发辩护人,否则,辩护制度将会失去根基而形同虚设。虽然李庄案件审理的结果可能是个案得到了公平,但实 际上,该案的处理结果却是对中国整个律师辩护制度的破坏,使得愿意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更少了,就算从事 刑事辩护,因考虑到个人安危甚至担心会不会遭嫌疑人、被告人的恶意举报而诚惶诚恐、谨小慎微,使得辩护 流于形式,这实质上是对中国法律制度严重的破坏。三、规定嫌疑人、被告人无权检举揭发辩护人的必要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并没有关于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过程中知悉的辩护人秘密,有义务予以保密, 即嫌疑人、被告人无权检举揭发辩护人的相关规定,

6、我认为作出嫌疑人、被告人无权检举辩护人的规定具有重 大的意义。首先,可以防止嫌疑人、被告人为了立功而虚假恶意举报辩护人。李庄案的结果,我一直担心会不会有更 多的嫌疑人、被告人为了立功而再举报辩护人呢?我们无法保证每一个嫌疑人、被告人都心存良知,当在面临生 与死的决择时,为了戴罪立功的动机,某些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有可能会泯灭良知、以自己的律师为“敌”。因此,是否还会有嫌疑人、被告人再次称律师“用眼神”暗示其翻供作伪证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作为辩护律师, 我们每一次的代理辩护和会见都将会如履薄冰,得时刻提防自己的眼神会不会让嫌疑人、被告人觉得是在暗示 其做伪证,如此一来,还能苛求辩护人真正用心去替嫌

7、疑人、被告人辩护吗?我们知道,在文化大革命时,规定 父母、亲人都有互相检举揭发的义务,对中国的民主与法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李庄案件的结果,我认为, 真正受到伤害其实是龚刚模本人,而法院判决的结果将使更多的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无法得到真正的辩护而使 其权利无法得到维护,这实际上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倒退。其次,可以预防报复性执法对律师造成的伤害。法律规定律师的保密义务在于强调辩护人不得做有害于嫌 疑人、被告人的事情,即法律本身意在令嫌疑人、被告人相信辩护人是可信赖的。那么反过来,辩护人并不是 当事人,对事实的察知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对案卷内容的查阅得知的,是有限和片面的,律师是否应当忠实 于嫌疑人、

8、被告人呢?依目前法律规定,如果不忠实将会违反法律;如果忠实于嫌疑人利益,相信了嫌疑人的话, 被嫌疑人欺骗了又该怎么办?根据统计,从1997年到现在,被指控触犯刑法第306条的律师最后到了法院, 有80%以上被判无罪。3引发出来的问题是,该条规定很大程度上成了办案人员报复律师的一个手段。如果嫌 疑人、被告人为了获得利益有意地出卖辩护人而恶意举报,加上办案人员的有意报复,那么,辩护律师的处境 我们可以想象将会是有多么的艰难了。第三,符合中国的辩护制度设立的初衷。一般认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得以扩大 的历史。一个国家能不能容忍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容忍辩护制度和接受辩护人,在很大程度

9、上反映出这个国家 的文明与法治程度。辩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障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我国律师法第38条 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即律师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它人已经实施完毕、后果已经发生的犯罪 事实,律师也负有保密的义务。这一制度的创设,在于让嫌疑人与律师之前形成一种绝对信任的关系。而李庄案件,使中国辩护制度的底限受到的质疑,即律师应当如何依照法律规定为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这 本不是什么复杂的问题,但李庄案的特殊性却把这个问题大大的复杂化。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

10、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律师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法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充分证据时能否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避法律的问题呢?或者说,律师能不能帮助犯罪分子藏匿、隐瞒犯罪, 能不能利用司法机关办案的证据不足为嫌疑人、被告人开脱罪责呢?如果这样子做,会不会被嫌疑人、被告人举 报?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设立辩护制度,那么也应当规定嫌疑人、被告人的保密义务,以充分保障辩护制度的 实施。暂且不论李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是,作为嫌疑人、被告人举报辩护律师的第一案,让我们得以重新 去思考、审视创设这一制度的必要性,李庄案件的定罪宣判,我认为这是对人性恶的一种肯定,甚至是一种允 许和鼓励,如果得不到纠正成为一种默认的制度,那么对中国法治造成的破坏将会难以估量。我认为,在刑事 诉讼中规定嫌疑人、被告人的保密义务,即嫌疑人、被告人无权检举辩护人这一制度是很有必要的,符合中国 律师辩护制度制定设立的初衷,建议立法者在以后修改法律的时候可以将这一原则引入到刑事诉讼法中。注释:1 宋会谱:亲亲得相首匿 ,载人民法院报2律师李庄涉嫌作伪证案引发各界连锁反应腾讯新闻3聚焦李庄案法制网参考文献:1、 陈瑞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中国律师1996-072、郭晓笛. 从律师举报犯罪角度谈律师保密义务:中国律师2009-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