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大纲110bs论坛提供个人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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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大纲民法大纲 110bs110bs 论坛提供个人修补论坛提供个人修补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念与性质第一节 民法的语源及含义一、民法的语源二、民法的含义三、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第二节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概述二、民法的直接渊源(一)法律(二)准法律三、民法的间接渊源(一)习惯(二)法理(含判例)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 平等原则二、 诚实信用原则三、 公平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 、主体(二) 、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2、。(三) 、客体第二节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内容(一) 、民事权利的概念(二) 、民事权利的内容民事权利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民事权益。2、民事权能。(1)支配权能;(2)请求权能;(3)诉讼权能;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 、财产权与人身权(二) 、绝对权与相对权(三) 、主权利与从权利(四) 、原权和救济权(五)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六) 、既得权与期待权(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三、民事权利的保护1、 公力救济。1)停止侵害之诉。2)确认之诉。3)给付之诉 。4)变更形成之诉。2、 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2)自助行为第三章 自然人第一节

3、自然人的含义。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死亡的特殊认定。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

4、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问题。从逻辑上讲,死者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能享有民事权利,法律对死者特殊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他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 10 周岁以上、18 周岁以下的自然人。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五) 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5、民事行为能力人 ,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第三节 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民法通则第 15 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二、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三

6、、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第 18 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监护人的职责主要 有以下几项:(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关心和教育被监护人。(三)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四)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六)监督被监护人的行动,承担因被监护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七)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四、监护的设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一)法定监护1、对未成人年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 16 条的规

7、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对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据民法通则第 17 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关系

8、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二)指定监护。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1、对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 16 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2、对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 17 条的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

9、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 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1、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2、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3、 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说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

10、务人。4、 须由法院依法宣告。(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 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的确立。2、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三)失踪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 22 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1.自然人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并达到一定的期间。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11、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3、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间为 1 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 3 个月。4、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二)宣告死亡法律后果1、 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2、 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3、 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三)死亡宣告的撤销第六节

1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略)第四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第二节 法人的构成要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 法人的类型(一)公法人和私法人(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第四节 我国对法人的分类(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五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区别:1、产生、消灭

13、时间不同。2、内容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诸多限制:(1)法律规定方面的限制。(2)法人自然性质的限制。(3)经营范围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

14、止一、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和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机构、活动宗旨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一) 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是指法人的合并或分立。(二)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原因:1、依法被撤销。2、法人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三、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五、 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第

15、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 标的确定和可能。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二)条件的特点(三) 条件的分类(四)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二)期限的种类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一) 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效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二)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1、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2、 受胁

16、迫而为的民事行为。3、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三) 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1、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2、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是行为。民事行为的可变更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可变更或可撤销:(一)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二)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1、 从成立时具备民事行为生效条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2、 对当事人一方产生变更或撤销的形成权3、 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4、 变更权或撤销权消灭,则该行为变为民事法律行为5、 变更或者撤销的效力具有溯及力。民事行为的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未定,是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依行为人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待第三人意思表示补助后才能确定。(一)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1、 无权处分行为。2、 无权代理行为。3、 债务承担。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第六章 时效和期间期日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一、 时效的概念及构成三、 时效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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