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千椅”断裂致人骨折人、椅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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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秋千椅秋千椅”断裂致人骨折人、椅由谁赔偿断裂致人骨折人、椅由谁赔偿陈树清(化名)退休在家,为了休闲于 2004 年 2 月 7 日到自由市场花费 230 元购买了一把秋千椅回家,2004 年 3 月 19 日中饭后,陈树青带着孙女坐在秋千椅上自然摇动,突然其中一根支撑的木料断裂,陈树青摔在地上致使右手骨折,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 1100 元。陈树青治愈后立即去自由市场找销售人,但发现销售人已不在原处,一时无法找到,后发现秋千椅上刻着鸿达木竹制品厂生产的字样,通过打听在城郊找到了该厂,陈树青即要求该厂承担其一切损失,而厂方认为陈树青应先向销售者索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树青便向法院提起民事

2、诉讼,对被告鸿达木竹制品厂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秋千椅的损失 230 元;2、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 1100 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鸿达木竹制品厂是否应赔偿人、椅的损失,存在以下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鸿达木竹制品厂对陈树青购椅的损失和所花的医药费均应赔偿。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鸿达木竹制品厂作为生产厂家应对陈树青的人身损害及秋千椅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产品质量缺陷属于销售者责任

3、的,该厂有权向销售者再追偿。第二种意见认为,鸿达木竹制品厂只赔偿原告医药费,对原告购椅的损失不予赔偿。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2因此陈树青在找不到产品销售者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产品的生产者鸿达木竹制品厂要求赔偿其医药费。关于被告是否要承担原告因购买秋千椅造成的损失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但并未规定缺陷产品自身的损赔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追索,因此原告只能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直接销售给其产品的销售者进行索赔,而无权直接向生产者追索,故法院对陈树青要求生产厂家直接赔偿其购椅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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