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税收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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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古国税收总法蒙古国税收总法 1992 年 11 月 23 日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本法的宗旨在于明确蒙古国税收体制,税、费、使用费的基本原则,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国家税务机关、国家税收监察员开展工作的法律基础,协调执行工作中的各种关系(该部分于 1997 年 1 月 31 日修改)。第二条第二条 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法律法规1税收法律法规由宪法、本法及据此制定的其它法律法规文件构成。2蒙古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与蒙古国税收法律法规如有抵触,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3对构成税款的征收、更改、优惠、免除、缴纳等相关的关系仅依据税收法律进行协调(本款于 1997 年 1 月

2、 31 日增加)。4负责财政的政府成员代表蒙古国政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签订稳定状态合同。5政府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稳定状态合同在有效期内,合同条款不受在其签订之后通过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制约,继续稳定执行。(该部分于 2001 年 11 月 16 日新增,200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税收体制税收体制蒙古国的国家税收体制由税、费和使用费(以下称“税收“)组成。1)依法对公民、企业、机构的收入、财产、商品、劳务、服务在一定的期限内,根据规定的比例、数额摊派的、无偿地纳入国家、地方预算的资产称为税。税由直接和间接税组成。2)国家有关机构因依法向公民、企业、机构提供服务而向其分别收取的、

3、纳入国家、地方预算的资产称为费。3)因使用国家资产(非公民私人拥有的土地、资源、森林、国家储备等)而向公民、企业、机构收取的、纳入国家、地方预算、专用基金的资产称为使用费。第三(第三(1 1)条)条 法律名词法律名词1本法中涉及的名词按以下解释理解:1)隐瞒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隐瞒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指通过把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隐瞒、向其它企业、机构和公民无凭据地转移,在会计统计、会计报表、税务报告中遗漏不报,在会计统计和税务报告中有意错写,进行非法交易、诈骗,不开相关发票,制造虚假债务及为逃避税收开掘虚假发票,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机构的名称、地址、公章、商标、帐号、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资

4、产、本人的身份证件等方式逃避税收的作为与不作为。 2)有意虚报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有意虚报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指在会计统计、会计报表、报告信息、收入、税收报表上有意压缩、降低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的数额、价格,为减少帐面收入通过涂改的方式制做虚假凭证,虚假增加支出或人为减少收入的作为。3)非有意错报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非有意错报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数额指会计统计、会计报表、报告信息、收入、税收报表上数字失实,以及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了会计统计,制作了会计报表,但纳税收入和应从纳税收入中扣除的支出的结果有误的作为。 4)因该类税法失效而终止纳税义务因该类税法失效而终止纳税义务指国家大呼拉尔废

5、除了该类税法,税收结算期限结束。5)逃避支付税收逃避支付税收, ,利息和罚款指纳税人利息和罚款指纳税人:a) 错报地址;b) 地址变更后不向税务机关通报,不在营业执照上进行登记;c) 没有上报会计统计和会计报表,税务报告与信息及收入、税收报表;d) 被税务机关传唤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场;e) 在法院未判决纳税人失踪前因住址不明等原因未依法按期缴税。6)无效的合同、交易无效的合同、交易指内容与法律相悖或未依法签订的合同,与未成年人、因心理或精神疾病等原因而不具备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的交易,通过威胁或乘人之危进行的交易,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仅具形式的交易。7)非法获得的收入非法获得的收入指违反税法及其

6、它法律法规获得的收入。8)妨碍妨碍指不向执行公务的税务监察员提供其所需的财务单据、会计报表和收支平稳表、税务报告、信息,不让其进入工作地点、仓库,搞乱帐目以及不让其进行检查、拍照等有意的作为与不作为。9)反抗反抗指在税务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对其进行拳打、脚踢、推搡、用任何物品泼洒、暴力反抗或以暴力反抗相威胁、言语辱骂等行为。10)转帐的收入转帐的收入指以合同为基础,让公民、企业、机构完成了工作、服务后,把应付的费用以非现金的方式转帐给企业、机构及通过公民的工作单位、机构转交其本人。 11)纳税机构纳税机构指根据蒙古国法律法规,在税务机关或其它有权进行登记的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根据本法及此类税法被确

7、定为纳税机构的企业、机构、基金。12)赢利机构、基金赢利机构、基金指以用经营活动的收入支付一切支出为原则开展工作的法人。13)扣除扣除指公民、企业机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从发给公民的工资、报酬、奖金、奖励、与此类似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收入中扣除应缴的税款,上交财政。14)欠税欠税指未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及其利息、罚款,被查明的应补交的税款、利息、罚款。本条于 2001 年 11 月 16 日增补,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四条 税收的产生、改变、取消及税率税收的产生、改变、取消及税率1大呼拉尔依法制定、改变和取消税收。2税率由大呼拉尔及其授权的政府、省、首都公民代表

8、会议分别依法确定。第五条第五条 纳税人纳税人依法拥有纳税收入、资产、特定权力的或占用资产的以下公民、企业、机构即为纳税人:1)蒙古国公民;2)蒙古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在蒙古国有收入的非居住者(1997 年 1 月 31日的法律在本款中增补了“在蒙古国有收入的非居民住者“);3)蒙古国境内国内、外企业、机构、基金及虽不在蒙古国境内但从蒙古获取收入的法人(本款于 2001 年 11 月 16 日增补,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4)在蒙古国获取收入的外国企业、机构的代表处。本条第 1、2 款所指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公民“。第六条第六条 纳税人登记纳税人登记1纳税企业、机构需到税务机

9、关进行登记。2纳税公民的登记制度依相关法律制定。第七条第七条 纳税项目纳税项目纳税项目包括收入、财产、商品、劳务、服务、特定权力、土地、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第八条第八条 减税、免税形式减税、免税形式对纳税人依法以下列形式减税或免税:1)减少税款额;2)降低纳税比例;3)为扶持纳税人,鼓励其经营而有目的地给予优惠;4)对达不到纳税底限的收入、财产、商品、劳务、服务免税;5)对纳税人实行免税;6)对纳税项目的适当部分实行免税;7)法律规定的其它优惠。第九条第九条 纳税制度纳税制度1以税务报告或收入、税收报表或通过扣除的方式确定税款,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结算。除此之外的其它纳税制度按相应的税法制定。2

10、交税期限根据相应的税法确定。交税期限与上交税务报告的最后期限相同,如果该期限恰逢周末、公众假期,则应在此休息日前的工作日完成。3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上交的税款及应补交的税款、利息、罚款、企业、机构应无条件上交。进行确定税款、扣除、上交结算工作者不应收取报酬、提成。(1997 年 1 月 31 日依法增补了此句)4企业、机构的间接税的上交不受本单位经营结果的结算时间影响。5企业、机构税款的确定、上交结算应由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完成。6按照催款、开据发票、进行结算的其中最早的日期计算纳税收入。投资、拨款的纳税收入从到帐之日起计算。(该款于 2001 年 11 月 16 日增补,2002 年 1 月 1

11、 日起实施)第十条第十条 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真实、准确地确定纳税项目和税款,在规定期限内上交;2)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上交与确定、缴纳税款有关的账目、信息、报告; 3)根据规定的制度进行基本统计和会计统计,制作财务工作平稳报表;4)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后,按照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5)对于税务机关的检查报告,如果同意,则签字。如果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6)真实、准确地扣除企业、机构发放的劳动报酬、转移的收入的应交税款,按期上交;7)对税法中规定要单独确定税款的收入确定税款,按期上交;8)从事未被法律禁止的生产、服务的企业、机构,从政府有关部门取

12、得许可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通报,并在纳税人证书上作记录;9)按照本单位的名称、地址、登记号码,每季度向所属税务机关提供税款的扣除、上交信息;10)纳税资产、权力移交他人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票据;11)不让他人使用自己自己的名称、地址、公章、商标、营业执照、帐户,提供逃避税收的机会;12)从权力部门取得的特别许可证租赁、出售给个人、法人后,向所属税务机关报告;13)向所属税务机关通报在银行开设、撤消帐户的情况;14)为使税收法律法规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保证效果,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制订的制度、办法、建议(以上黑体部分于 2001 年 11 月 16 日增补,2002 年 1 月

13、 1日起实施);15)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终止、转移纳税义务终止、转移纳税义务1纳税义务遇到以下情况时终止:1)该类税法失效;2)该类税款已全部缴清;3)纳税人被彻底免除该类税务;4)纳税公民去世、被视为去世5)企业、机构已撤消。2去世、被视为去世的公民的纳税义务及相关权利由其继承者承担。3改建的企业、机构的未交税务、相关权力由改建后的企业、机构承担。企业、机构独立、分离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所占纳税项目的比例分别承担纳税义务。4企业、机构如果被撤销工作组,如果破产则由追讨委员会依法从企业、机构的资产中扣除未交及少交的税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享有以下

14、权利:1)满足法定条件时享受优惠、免税待遇。满足数种优惠条件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一种优惠;2)有权查阅税务机关的检查报告;3)在税款的确定、上交、检查结果方面听取或给予解释;4)因税务机关失误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5)索回多交的税款,或从下次应交税款中扣除。6)对于税务机关、税务监察员的非法行为和决定,有权依法向国家有关权力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出诉讼,但不能以此为由停止交税,可依受理此安的法院的决定暂停交税。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的责任1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不足以作刑事处罚时,要承担以下责任: 1) 隐瞒或有意虚报纳税收入纳税的,处以与隐瞒或有意虚报的纳税收入相同数额的罚款(

15、该部分于 2001 年 11 月 16 日修改);2) 隐瞒或有意虚报收入之外的其它纳税项目的,补交应交的税款,并处以与补交的税款相同数额的罚款;3) 非有意错报纳税项目数额的,补交应交税款,迟交期间每天按 1%缴纳利息,利息总额不超过应交税款的 50%;4) 未按期交税的,迟交期间按 0.5%缴纳利息。该利息与蒙古国民法中的罚金无关;5) 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2税收、利息、罚款的追诉期为 5 年,并与蒙古国民法中的追诉无关。根据有关制度,税收、利息、罚款的追诉期自依法确定、缴纳税收的期限结束起计算。 该部分于 2001 年 11 月 16 日新增,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十四条

16、第十四条 银行、财政部门的义务、责任银行、财政部门的义务、责任1银行、财政部门应向税务机构提供与税收检查相关的数据(该部分于 1997 年 1 月31 日删减了某些字句)。2对于企业、机构缴纳的税款应在 12 小时内完成接收并于当天打入预算财户,如未能按此完成任务,税务机关按每天 0.5%收取利息。第二章第二章 蒙古国税收的分类蒙古国税收的分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蒙古国税收的组成部分蒙古国税收的组成部分蒙古国的税收分为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1)由国家大呼拉尔、政府确定税率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执行的税收称谓国家税收。 2)由省、首都公民代表呼拉尔确定税第并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税收称谓地方税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税收国家税收以下税收属于国家税收:1)企业、机构的所得税;2)关税;3)增值税;4)特别税;5)汽油、柴油燃料税;6)矿产资源使用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地方税收地方税收以下税收属于地方税收:1)个人所得税;2)枪支税;3)首都城市税;4)养狗税;5)遗产、礼品税;6)不动产税;7)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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