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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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工奖惩暂行办法职工奖惩暂行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纪律性,调动广大职工 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 根据上海市颁发的上海市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职工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刻苦钻 研业务,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条第三条 对职工实行奖惩,是*的职责,*建立和健全 各岗位职责、考勤、考绩等制度,是实行奖惩工作的基础。第四条第四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与思想政治工作

2、相结合,奖励要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纪 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思想教育和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职工。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奖励第六条第六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有突 出成绩的。(二)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善于联系实际, 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本*工作中 有显著贡献的,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保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产有显著成绩的,或防止、 挽救事故有重大贡献的。(五)见义勇为

3、,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 功绩的。(六)坚持原则,同严重失职行为或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事 迹突出的。(七)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廉洁奉公,在遵守国 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方面起模范作用,为广大职工所称赞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七条第七条 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升职、授予先进工作2者等荣誉称号。 以上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在给予政治荣誉时, 可酌情发给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条件成熟时,可给予享受购房 贷款、购车贷款、子女就学赞助、赠送人寿险等。) 第八条第八条 奖励采取定期考核奖励和随时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一 般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考勤、考绩给予

4、奖励,对完成某项任务 或在某次重大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给予 奖励。 第九条第九条 对职工的奖励,一定要严肃认真,严格按照奖励条件。 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在平时考核 的基础上,依据职工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由考评小组根据职工 所在部门的意见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名单,再由*领导审 定批准。也可由领导提名,听取职工所在部门的意见和群众评议, 再由领导审定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领导可直接授予奖励。 第十条第十条 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表扬,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 (二)嘉奖、记功,由所在部门提出,报考评小组决定。 (三)升职,由考评小组提出,报*

5、法人代表决定。 (四)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由*提出,报上级机关 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受奖职工应在适当会议上公布,事迹突出的可向 上级机关报告,激励向先进学习。受嘉奖、记功、升职、授予先进 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填写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任 (聘)用、升职的依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职工总数的 15。第三章第三章 惩戒惩戒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 的,有的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 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6、(二)严重的官僚主义,瞎指挥,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给 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挥霍浪费国家和 集体财产、损公肥私的。 (四)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五)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或压制民主,打击报3复的。 (六)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七)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或失密的。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辞退、除名、开除。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追究违纪职工的责任,必须本着严肃慎重、区别对 待的精神

7、,按照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危害,参照本人平时的 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对于违反国家纪律和*规章制度,情节较轻,使国家、 集体和群众的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失,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职 工,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违纪情节轻微, 经过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悔改表现较好的,可以免予处 分。 (二)对于违反国家纪律和*规章制度,情节严重,使国家、 集体和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工作或职务的 职工,可以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三)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 药,不适合在*继续工作的职工,可以给予辞

8、退、除名或开除处 分。为了给其中某些职工最后悔改的机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 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开除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开除留用察看 期间,应该分配不叙职务的工作,降低原有工资待遇,严格考察, 以观后效,经过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重新安排工作。表现不 好的,可以给予开除。 (四)其他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受到警告处分的,停发岗位考核津贴 3 个月;受到记过 处分的,停发岗位考核津贴 6 个月;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停发岗位 考核津贴 9 个月;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停发岗位考核津 贴和奖金,;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情节停发岗位考核津贴 和奖金 6 个月1 年;受到降职

9、或撤职处分的,按新任岗位重新确 定工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 *人事处提出,报*办公会议决定。 (二)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辞退、除名、开除处分, 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人事处提出,*办公会议核准, 报*法人代表批准。其中除名、开除的,报上级机关和职工户口4所在地区的人事部门备案。 (三)*职工犯了严重错误,在处分决定或批准以前,不宜 再担任现职务的,*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处分任何职工,应该认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 听取职工本人申辩,查清事实;然后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 认识态度,征求工会意

10、见,结合一贯表现,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材料应同受处分人见面,并经本人签署意 见,如本人拒绝签署意见,由承办部门写明情况。行政纪律处分经 决定或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员,并将有关材料存入 本人档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职工对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向处理 部门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上 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职工同*发生人事争议,按人事争议有关办法执 行。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或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的 处分决定仍应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奖惩部门职责奖惩部门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是*管理奖惩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负责审议需由上级机关决定的奖励事宜和惩戒案 件,提出具体意见报请批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受理不服从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根据情况, 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者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承办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奖惩工作事宜,并报 告办理结果。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党、政领导讨 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属*人事处。200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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