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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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1 -中 文 摘 要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由于其产生的危害之大,影响之久,对受伤害者造成 的影响之深,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为消除家庭暴力,不少国家相继出台了 本国的防止家庭暴力法案,以求能够最大限度的遏制家庭暴力,尽力帮助那些受到家庭暴力伤害 的弱势群体。针对家庭暴力这一普遍的社会问题,本文就家庭暴力的内涵、法律特征、中外预 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危害、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等方面进行 多角度、多层次的法律思考与探究,以期人们能够更清楚

2、的了解家庭暴力的内涵,从法律、社 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同时希望社会上更 多的人能够加入到抵制家庭暴力这一活动中来,从自身做起,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保护 意识,让家庭暴力不再有滋生的土壤,从而达到共同营造一个没有暴力世界的目的。关键词:家庭暴力 内涵 法律特征 规定 原因 危害 对策 - 1 -目 录一、家庭暴力的概述1(一)家庭暴力的内涵1(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二、中外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及评析2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3(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3(二)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4四、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5- 1 -关于家庭暴

3、力的法律思考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 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 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成为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落后、野 蛮的社会痼疾。因此,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为消除家庭暴力 不少国家相继出台了本国的防止家庭暴力法案。以下试就家庭暴力内涵、法律特征、成因、危 害、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进行法律的思考,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 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一、家庭暴力的概述家庭暴力的

4、内涵 何为家庭暴力?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 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 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 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 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 为” (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 ,从英国学 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 姻关系

5、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 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 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外国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 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解释,而我国学者主要是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概括 性的解释。虽然二者均界定了家庭暴力的主体,但对家庭暴力作出解释的角度不同,而且在界 定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外国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注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 以是否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

6、件;它不仅包括有婚姻关系的人,而且包括曾经有过两性关系的人。 我国学者根据国情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注重家庭成员之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 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认为,最高 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较客观准确的。理由是:该司法解释是根据我国国情和司 法实践作出的;再则因为人的心理伤害、精神伤害、情感伤害较之身体伤害更难以认定,因此 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应作限制性的解释,在定义中使用“伤害”一词比“强暴行为”一词更为科 学。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家庭是组成社会

7、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在家庭中屡屡发生 的暴力事件不仅损害了家庭和睦和稳定,也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暴力发生 在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因而家庭暴力也有别 于一般的暴力事件而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因此,家庭暴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 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 2 - 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在这

8、里还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认为具有配偶 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然,这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 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女性对男性的施暴,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 2、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指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 自由权等。身体权是指家庭成员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 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指家庭成员以保持其身体完整的生理机能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 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家庭成员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人身 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家庭

9、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 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 种欲望。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 发生。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 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 4、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

10、禁闭、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 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即客观上须具备两个方面,一是 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禁闭、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 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出门、有病不治疗等。二是造成一定 伤害后果。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不能理解为家庭暴力。三是从动态的运行表现上看, 家庭暴力有六个特性:(1)手段多样性;(2)行为隐蔽性;(3)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 (4)原因的复杂性;(5)外界介入的困难性;(6)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 5、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

11、行为 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 反家庭暴力法 ,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 、 刑法 、 民法通则 、 婚姻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未成年人保护 法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条文中,甚至于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 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视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所造成伤害后果的情 况而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二、中外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

12、的相关规定及评析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 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 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 正常的事情。为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包括中国在 内的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大力推进立法进程,相继出台了本国的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世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规定:“人人拥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一权利应受 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第 7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或残忍、

13、不人道 或有侮人格的待遇。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反对家庭暴力问题列为重 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于 1999 年 11 月 5 日通过决议,发布了 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 ,确定 11 月 25 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目前全世界约有 40 多个国家制定了单项家庭暴力法,如 1995 年 12 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 ,全面 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 1994 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 3 - 台湾地区,1998 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 家庭暴力问题。美国一些

14、地方法院还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 地帮助那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据统计,美国加州马丁县的家庭暴力法庭建立三年来,家庭暴 力案件下降 30%。中国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并在多个省、区、市建立了多部门干预机制,法院、检察、公安、 妇联、社区及其他部门的介入推动了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 2 条规定, “禁止残害妇女” 。第 34 条规定,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 的身体。 ”第 35 条规定,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 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

15、年妇女。 ”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 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婚姻法作出了规定: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第 3 条) ,表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正在寻求建立新的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 43 条) , 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成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这在我国婚姻法律中尚属首次。明确了某些单位和部门救助和防止家庭暴力的职责,有效地避 免和防止了各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和扯皮。第三,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 效的,应准予离婚(第 32 条) ,使离婚的理由相对法定化,也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也使不 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得到救助和解放。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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