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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房环保责字2017 107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唐广新我局于2017年3 月14 日, 对你单位 1 台联合执法查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ZX230;编号:HHEAWM00L00102530)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目测法检查,该机械排放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有明显的可见烟度。超过了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 中规定的林格曼烟度限值:林格曼 1 级。有现场检查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情况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其治理达标。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环 境保护局或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 年 3 月 14 日 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