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

上传人:实*** 文档编号:42842421 上传时间:2018-06-03 格式:PDF 页数:1 大小:388.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快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加快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快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工作目标2017年3月27日前,各地要完成辖区内产业集聚区集 中供热实施方案编制工作;4月20日前,市直有关部门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台集中供热相应的支 持政策;9月20日前,与集中供热热源配套的供热管网全 部建成,并与热源联通;10月20日前,全市范围内具有一 定规模用热需求的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除有必要保 留作为紧急备用热源的分散燃煤锅炉外,其余分散燃煤锅 炉全部关停到位。二、重点任务(一)抓紧编制集中供热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 抓紧组织编制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并于3月27 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备 案。集中供热实施方案要与城市总体

2、规划、产业集聚区发 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公共服 务基础设施规划等作好衔接,要科学预测热负荷,统筹考 虑热、电、冷各类负荷需求,合理确定集中供热热源建设 方案,同步规划配套管网建设方案,明确产业集聚区集中 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关停时序。如有必要, 各地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集中供热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评估。 全市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 制,3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 建设厅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热源建设。 1.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项目供热能力。优先对

3、产业集聚 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 实施供热改造;按照与城市周边基础设施共享的要求,鼓 励采用长输管网技术,利用周边现有城市大型热电联产机 组对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鼓励对产业集聚区周边和现有 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供热能力,满足 产业集聚区新增热负荷需求;加快推进已纳入规划和核准 在建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为产业集聚区供热的背压机组、 垃圾热电、农林生物质热电等项目,各相关县(市)区要 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保 障项目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大力发展

4、燃气集中供热。对用热规模较小或暂不具 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园区,优先选用燃气集中供热锅炉 房或分布式能源站方式供热。要充分利用燃气锅炉建设周 期短的特点,先期鼓励产业集聚区建设燃气供热锅炉实现 集中供热,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支持建设燃气集中供热 锅炉的企业根据热负荷发展情况后续扩建分布式能源站, 燃气锅炉作为分布式能源站的调峰备用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3.发展环保型燃煤集中供热锅炉。对用热规模较小且 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要根据热负荷情况,建 设20蒸吨以上环保型燃煤锅炉,原则上新建燃煤锅炉排放 指标要满足超低排

5、放限值,现有65蒸吨及以上集中供热燃 煤锅炉也要环保改造满足超低排放标准,2065蒸吨集中 供热燃煤锅炉现阶段要在环保改造后至少满足燃煤锅炉特 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4.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集中供 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推广电锅炉供热。在生产工 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要逐步推进蓄热式 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等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 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 保护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

6、乡建设局 5.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供热。鼓励产业集聚区结合资 源条件,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土壤源地热供 暖、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集中供热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三)协调推进供热管网建设。配套热网应与集中供 热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对供热距离超过 20公里的热水管网和供汽距离超过10公里的蒸汽管网,要 采用长输管网等先进技术。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供热管 网建设项目的督导协调力度,全面掌握在建项目进展情 况,并列出在建项目的竣工时间表,倒排工期,分项、分 段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到位、资金到位、责

7、任到位,保障热网项目按期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四)加快关停分散燃煤锅炉。产业集聚区内20蒸吨 以下分散燃煤小锅炉在10月20日前由环保、发改、质监部 门依法依规全部关停。禁止将现有分散燃煤小锅炉改造为 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电站。各县(市)区要加强与分散 小锅炉关停企业沟通对接,指导企业根据集中供热实施方 案安排生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三、政策措施(一)简化审批程序。环保部门要根据各产业集聚区 集中供热方案,开辟集中供热锅炉、供热管网审批绿色通 道,

8、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对列入集中供热方案的集中供热 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环保、用水、用气指 标;对已经核准的燃煤背压式热电联产、生物质热电联 产、燃气分布式热电冷联产等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审 联批,尽快办理项目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 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 (二)强化环保治理。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内高污染燃 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燃煤锅炉超低排放 的地方标准,推动燃煤锅炉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实现 联网运行,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到期未 实施关停的分散燃煤锅炉

9、依法强制关停,对按规定应实施 超低排放改造而未实施改造的燃煤锅炉实施停炉限期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 项资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通过奖励等方式,给予设 备购置一次性补助,具备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环保、 发改等部门制定。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 台促进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的支持政策。对实施电能替代 的工商业用户,从电能替代电量电费代为征收的城市公用 事业附加费中给予支持。贯彻落实国家扶持节能减排的税 收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 委

10、、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 (四)奖励供热改造机组年度基础发电量。对按照供 热方案完成供热改造并向产业集聚区连续两年供热的热电 机组,给予年度基础电量200小时的奖励。改造后供热量大、节能效果明显的,按照同等能耗水平的高效清洁大机 组标准安排年度基础发电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完善居民用电、用气价格机制。非集中供热区 域一户一表电能替代居民用户,可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 经确认后,一档电量每年增加300千瓦时。鼓励在有条件 的居民小区,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对集中供热区域外采用 天然气采暖的居民用户,落实建立独立采暖气价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焦作供电公司 (六)

11、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按照国和省相关部署,加 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 价,支持电能替代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燃煤锅炉、燃 煤窑炉、拥有燃煤自备机组企业等电能替代用户以“分表 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 用电成本。对于提供调峰服务的,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 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可给予一定的合理补偿收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七)加快建设天然气供应和电网等配套设施。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电代煤” “气代煤”项目规划红线外配套供应设施建设,开辟项目业 扩报装“绿色通道”

12、 ,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接 入等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城 市总体规划中保障“电代煤” “气代煤”配套供应设施线路 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帮助建设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 和设施保护等工作,保障集中天然气和电力供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焦 作供电公司 (八)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 本进入集中供热领域,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集中供热 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热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背压热电机 组,鼓励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参与热网的建设和经营。 鼓励集中供热企业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成

13、立售电售热 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售 电业务按合理负担成本的原则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银 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集中供热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银监局、国网焦作供电公 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 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依法整治取缔全市“小散乱污” 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 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 续改善,根据河南省2017年加快依法取缔“小散乱污” 企业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网格

14、化”监管职责,压实县(市)区、乡 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主体 责任,高质量完成我市“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取缔工 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污染反 弹,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真正落实环境保护网格长责 任,建立“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网格化监管机制。二、 “小散乱污”企业的类型、特点和范围(一) “小散乱污”企业的类型。指一切无环境审批许 可向大气、水、土壤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有环境审批许 可,但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拆除污染防治设置或长期不对 污染防治设置进行维护,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运 行,私设排污口或旁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二) “小散乱污”企业

15、的特点。一是规模小,工艺 差。多数是家庭作坊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有色熔 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电镀、陶瓷烧制、铸 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 瓦窑、小型水泥粉磨站、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使用和物料破碎、粉料搅拌 等的生产加工企业。二是分布散乱。多分布于农村与城乡 结合部,位置较为隐蔽,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产 业政策,且多为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 营企业。三是污染环境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无任何 的污染处理设备,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大气、水体、土壤, 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无环评审批手续,仅有简单落 后的废

16、气除尘、污水沉淀设施;废液、废渣、危险废物无 明确去向,甚至存在乱堆乱倒行为;有环评手续,但生产 设备、生产工艺、生产原料、产品种类、污染防治设施与 环评审批不符或验收后私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改变生产 工艺或变换生产原料的;企业业主环境保护意识差,防治 污染设施长期不维护、不更换药剂,致使防治污染设施不 能正常使用或已无法正常使用的;私设排污口或排污旁路 的。 (三) “小散乱污”的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 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 境严重的; 6.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工作标准各县 (市) 区、乡镇办事处必须重新制订“小散乱 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方案,逐路逐村完成地毯式排查, 不得漏查漏报。要建立工作台账,工作时间进度要细化到 天,整治内容要细化到每家企业。取缔类的必须做到“两 断三清” (断水、断电、清除原料、精除产品、清除设 备) ;整治类的要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