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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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毕业论文(本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毕业论文(本科)题目:浅析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题目:浅析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20112011 年秋法学本科专业年秋法学本科专业学号:学号:11340012616301134001261630 姓名:曹节新姓名:曹节新目 录一、土地征收补偿概述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征地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三)征地补偿矛盾解决机制不完善(四)土地征收补偿立法严重滞后三、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拓宽补偿范围,维护失地农民权益(二)明确补偿收益主体,加强分配管理与监督(三)

2、完善征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四)完善征地补偿方面的立法浅析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姓名:曹节新 学号:1134001261630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大量农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作为土地“主人”的农民,由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不尽合理,致使我国频频发生关于土地征收的一些矛盾和纠纷,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从而使得土地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因此,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对策解决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法律中已确立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标准太低、补偿收益主体不明、失地农民安置制度不尽合理、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征地补偿立法严重滞后等诸多问题。因此,只有建立和完

3、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建设美好新农村、构建和谐稳定的美好社会。【关键词】:土地征收; 征地补偿 ;失地农民浅析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一、土地征收补偿概述土地征收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特有的权力,其核心在于对土地取得的强制性。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征收被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非依正当法律程序,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土地供公共使用。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

4、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征收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特有的权利,它是国家取得私人土地的一种特殊方法,其特征就在于取得上具有强制力,所以为了防止公权力行使不当侵害私权利,有必要对土地征收实施限制,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限制。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范围、方式、主体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但该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亟待完善。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征地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0 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

5、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1该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三种主体代表农民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这实际就造成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虚设,只是口头上、书面上说农民人人享有土地所有权,但人人只是享有虚权、空权。这种权属不清问题在土地没有被征收的时候不会引起人们注意,但是面临补偿金时,问题就会充分暴露出来,三个主体都会争抢土地补偿金

6、,浑水摸鱼,截留、克扣土地补偿金,导致被征地农民得到很少或没有得到收益。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涉及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分配不公将引发纠纷。目前法律只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分配标准,这就导致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在分配过程中产生许多问题:(1)补偿款拖欠情况严重,政府不能及时、完全地发放到农民手中。(2)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补偿安置费应当分开发放,但是具体操作时,并未按照规定分开发放,引起了征地农民的不满。(3)政府和村集体截留补偿款现象严重,在地方征地费用分配中,政府可得到 60%-70%,村一级集体组织可得到 25%-30%,农民只得到

7、5%-10%。2(4)有些土地征收者在征地上随意开口,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后来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遇到极少数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农户,就提高他们的补偿标准,这出现了配合拆迁工作的农户吃亏,阻挠拆迁工作的农户反而赚便宜的不良现象。(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 610 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 46 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不难看出“耕地的

8、年平均产值”既不是地价,也不是地租,与土地市场毫无关系,是政府行为的结果。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于其属于市场以外的产物,未得到市场的检验与认同,在实践上表现为标准“定”得过低,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以耕地为例,根据我国目前每年耕地的年产值折合人民币计算,也不过每亩几千元甚至更低,若将其征收用于商业或房地产开发,价格会因道路等基础设施的修建而大幅度提高,这与当初征地时支付的补偿费相差天壤。 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政府为增加招商引资吸引力,不惜压低征地补偿标准,甚至连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也未达到。这种情况往往造成征地方与农民发生冲突,大批农民接连不断上访,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3)土地征收补偿

9、方式单一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经济补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给予补助等。肯定的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认识到,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后仍还处于贫困状态。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收,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沿,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

10、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5)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偏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房屋补偿费以及搬迁安置费。不要说那些难以量化的非经济附带损失未列入补偿的范围,就是那些可以量化的财产损失,比如残余地分割的损害、经营损失、租金损失等通常所受的损失以及其他因征地所致的必要费用包括临时租房费用、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等,这些客观存在的却未列入补偿范围的费用。 (三)征地补偿矛盾解决机制不完善征地补偿矛盾解决机制不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救济途径没有发挥作用。由于

11、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征地补偿矛盾解决机制,因此许多征地补偿矛盾产生后得不到及时解决,产生了大量纠纷,造成许多失地农民不断的上访,一部分农民在上告无门的情况下,甚至以生命的代价对抗土地征收补偿的不公平、不公正。群体性上访不仅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而且与法制政府的要求相悖。行政复议的中立性、公正性不够,难以应对大量的征地补偿纠纷。法院没有真正行使其独立审判的权利,它们总是感觉自己没有足够的司法权威,加上它们也有与地方政府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对征地补偿诉讼也千方百计拒之门外,即便是受理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结果也是不尽人意,对于征地违法的情况,它们尽量避讳,不予纠正,案件息诉服判率低。信访制度仅仅是向有关

12、部门诉说情况,有关部门并无权直接处理信访问题,所以它们在解决如此复杂、矛盾如此尖锐的征地纠纷中便显得束手无策。整个救济渠道不畅通,基本处于无效运行状态。政府具有解决征地补偿纠纷的权利,而政府又参与了征地收益的利益分配,由争议主体一方兼利益分享者一方来裁决其与另一方的争议显然不妥。土地征收作为行政机关剥夺和限制相对人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救济应该是重要的救济道。可是我国把司法救济排除在征地补偿纠纷救济手段之外,且法院对此类案件置之不理,与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这不仅剥夺了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者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而且也不利于监督行政权的行使。(四)土地征收补偿立法严重滞后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

13、、法规不周全、不协调,有待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土地征收补偿法,虽有有几部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可缺乏法律体系之间的统一性、协调性,缺少成熟的理论支撑,造成现有条款之间缺乏衔接与配套,无法建立一种关联关系,从而难免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出现了很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土地征收补偿的一般性规定,只强调授权,不关注限权的规定,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很难形成行之有效的财产权保障机制,对制约政府的权利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例如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只规定了直接损失而忽视了间接损失,使土地征收补偿存有各种问题,使得失地农民获得的失地补偿费用明显偏低,

14、使失地农民和征地政府产生大量矛盾。我国的这种征地补偿立法规定,无论是与外国征地补偿法比较,还是从我国的征地补偿实践看,都是需要仔细斟酌的。三、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拓宽补偿范围,维护失地农民权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征地补偿标准需要不断提高,确定的补偿标准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既没有反映市场价值规律,又没能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恢复到征地前的水平,因此这种补偿标准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对土地征收的补偿应当给予失地农民公正的补偿,即农民失去土地所有权所遭受的损失和本应得到而没有得到的预期利益都应得到公正的弥补,从结果上看补偿应是充分的、合理的

15、、及时的,进而提高土地征收补偿的费用。在补偿方面,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以借鉴世界上通行的做法,采用市场机制,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市场价格挂钩,按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将被征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保证失地农民取得足够的土地增值收益。进一步完善补偿范围,要本着“补偿以相等,损失以恢复”为原则,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土地价格,即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损失补偿;(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对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补偿,以保证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土地征收造成不便与利用残余地的价值损失

16、补偿以及相关损害补偿费;(5)被征地农民一定时期的失业损失费用和转业转岗就业培训费用。3(二)明确补偿收益主体,加强分配管理与监督明确征地补偿收益主体,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切实保护真正的征地补偿收益主体的利益。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受益主体,使农民不会因丧失土地丧失土地收益权,这不仅能保护好农民的利益,而且还可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从长远来看保护了人民大众的利益。征地费用收益主体的权利可以通过土地登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从而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护。在权利证书中,应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地籍调查查清各权利主体的土地边界、面积、位置等基本情况,使权利的行使能够对应特定的物,从而使权利人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4此外,凡涉及处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管事项,必须经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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