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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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沉降观测规范要求1.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低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 15 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 25%、50%、75%和 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 23 个月观测一次。2)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形和沉降速率大小

2、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 34 次,第二年观测 23,第三年后每年观测 1 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沙土地基 2 年,膨胀土地基 3 年,粘土地基 5 年,软土地基 10 年。3)在观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 23 天一次的连续观测。4)沉降是否进行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 100 天的沉降速率小于 0.010.04mm/d 时可认为已进行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2.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的选设位置祥见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第 5.5.2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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