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论文-试论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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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士论文学士论文- -试论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完善试论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完善试论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完善试论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完善论文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选举制度 完善论文摘要: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是贯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 自治制度和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本文 从民主选举的制度建设、候选人的提名、选举方式、罢免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 选举的监督等面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完善作了初步探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明确规定了村 民实行 直接 民主的 四个方面的基本 内容 :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 策和民主监督。确立了村民行使民主权

2、利的基本制度框架。进一步充实、完善 这一框架体系建立健全有关村级民主的各项规章制度,是贯彻落实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活动的制度保证。其中。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加强有关问题的研究,对于 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村民民主 选举的制度建设及选举活动中的一些重要环节作一简要探讨。一、村民民主选举的制度建设一、村民民主选举的制度建设早在 1980 年,邓小平同志就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明确指 出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 、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 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

3、重视。”隅十多年之 后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 性、全局性 、稳定性和长期性 。”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这些论述极其鲜明、 深刻地 阐明了制度建设在民主政治建设 中的重要地位。正是基于对于制度问 题的这种深刻认识。我们才一直强调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 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改 变;也 正是基于这种深刻认识 我国的法制建设才 取得 了长足的进步。自村民自治实行以来。民主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现 行宪法第 111 条规定 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

4、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该规定奠定了村民民 主选举制度的宪法基础。现行宪法颁布以后。各 地按照宪法的规定 。在人民 公社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同时。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建 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截止到 1986 年底,全国共建立村民委员会 866 万个。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应运而生的 1987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不仅对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民委员会 的任务、规模和机构设置进行了规 范。而且在民主选举制度的设计方面也有所发展,其创造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三 个方面:(一)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一人组成 。由村 民直接 选举 产生 。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

5、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妇 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在民主选举制度建设方面向前迈进了 一大步。该法试行十年之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继承原有立法 成果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 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的 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实行无记 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等等。 至此,普

6、遍、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基本建立起来。但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一项程序要求严格、操作性强的工作,随着选 举工作的全面展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原则性规定的不足日益暴露出 来制定具体 的选举实施办法成为人们的迫切要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规定,村民委员会 的具体选举办法 由省 、自治 区、直辖市 的人大常委会 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对省级人大常委 会通过何种方式规定选举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这项授权性条款在实践中表 现为两种具体 的实现 方式 :(一)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实施办法,将民主选举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加以规范:(二)由省级人大常委

7、 会制定专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两种方式相比较而言我们倾向于选择 后者。因为民主选举作为一项法律性、程序性、操作性强的工作,其制度建设 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其本身就是一个规范、严格、逻辑性强的有机蹩体如 果把这样一个制度放在另一个制度中作为其部分内容加以规定难免会造成另 一个制度的冗长和繁杂,而且也不利于其本身的规范化、系统化。任何一个法律文件都是一个结构严谨的制度体系。我们认为,单行的村 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总则。主要规定立法宗旨和立法 依据、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及选举经费来源等问题。(二)选举工作机构。选举 工作机构主要有乡镇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及由村民

8、直接选 举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重点应明确二者各自的职权范 围。(三)选民登记。 选 民登记即以选 民名册的形式将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登记人册。它是选举工作 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是保证享有选举权的村民不被剥夺选举权及防止没 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选举的重要措施。村 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把好选民登记关。 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四)候选人的产生。明确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坚持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的原则 。(五 ) 投票选举。投票选举是选举过程的中心环节也是选民行使选举权利的主要形 式。它主要包括投票选举准备、选举大会程序、投票站投票、流动票箱投票、 公布选举结果及当选人

9、数不足三人时的另行选举等内容。(六)罢免、补选。主 要应规范罢免的理由、程序及补选的条件、组织原则和程序。(七)处罚。应明 确适用处罚的条件、享有处罚权的主体及具体的处罚形式。二、候选人的提名二、候选人的提名提名候选人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提名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 系到候选人是否真正反映选民意愿。关系到村民委员会成员素质的高低及选举 工作的成败。候选人提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候选人资格条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2 条的规定。凡年满 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 ,都有被选

10、举 权 。可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指出了不能限制选举权的 九个方面,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给予了地 方性 法规在设定被选举权 条件方面适度 的 自由空间 。因此,在不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2 条的情况下,设定候选人的 资格条件既符合农村实际,有利于提高选举质量和候选人素质,也是合法的; 不仅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候选人条件,而且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制定 选举方案时。在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 会制定的选举办法的前提下也可以对候选人资格条件作出某些具体规定。根 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原则精神和农村实际,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有以

11、下几个方面;(1)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2)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3)廉洁奉公,作风正派;(4)办事公正、热心为村民服务; (5)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6)能经常性地组织村务工作。2享有候选人提名权的主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4 条规定,选举 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该条的规定,村民 委员会候选人只能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具 体的提名方式根据农村的实际可分为两类:(1)在村民数量不多,召开村民会议 方便的地方。召开村 民会议推选;(2)村民数量太多,不便集中召开村民会议 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不论采 取

12、哪种方式,都必须将“村民委员会候选 人提名表 发到每一个选民手中,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提名候选人。实 践中必须杜绝以下情形:(1)不召开村民会议而只召集村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投 票提名 ,剥夺大多数村民的提名权的;(2)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候选人的 情况下。不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由每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提名。而是由 村民小组长将提名表统一领回去,分别上门填写提名候选人,违背无记名投票 原则的;(3)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名候选人后,没有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 ,当众集中投票,而是由几个村干部统一计票,确定正式候选人,违背选举的 公开性原则的。三三 、选举方式的选择、选举方式的选择选举方式的

13、选择是关系到能否防止优秀人才落选的重大问题。第一种方式虽然体现了差额、直接选举的原则,但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容易发生主任正式候迭人落选后不能作为副主任候选人参加选举、副主 任正式候选人落选后不能作 为委员候选人参加竞选 的情况 ,这势必造成优秀 人才落选的问题。针对这一 问题,虽然采取三次投票的办法可以解决即先进行 村主任候选人的提名、预选及正式选举工作再依次进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 的提名、预选及正式选举工作。但这种办法花费时间太长,耗费的人力财力太 大,不切合农村实际。其次,还会发生主任正式候选人确定以后。有一位主任正式 候选人提出不 愿做主任候选人,愿做 副主任候选人或者副主任候

14、选人提出不愿做副主任候选 人而愿做委员候选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接受请求人的请求。显然 有悖于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同时也不符合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如接受其请 求,叉不符合副主任候选人、委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选举产生的要求,且 不符合主任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差额选举的原则。其三,在候选人同时被提 名 为两个职务候选人的情况下,在预选计票时将高层职务得票数同时计入低层 职务得票数,这应该是防止优秀人才落选的较好的措施。但是高层职务和低 层职务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职务。选举人在投票选举时,必然有一个根据工作能 力等方面进行分析、选择的过程,如果将高层职务得票数同时计入低层职务得 票数,这难免与

15、部分选民的意志相悖。相比之下,第二种方式更为可取。这种 投票选举方式既可以克服第一种方式存在的不足,也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的差额、直接、无记名投票原则。四四 罢免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是指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届满之前,选民用以 撤免其职务的行为。它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政治参与 的重要途径及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选民享有罢免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其一。 从原则上讲,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受选民委托行使职权,如 果其失去了民意基础,得不到选民的继续信任 选民理应行使罢免权,将其撤 换为可信任之人;其二,就实际的利益而言,如果选民享有对于村民委员会成 员的罢免权。

16、就会形成对其滥用权力的有效牵制,使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动与 意志不敢公然蔑视民意,其舞弊营私以及贪污专断的行为也可减少。由于罢免能产生重大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 罢免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选民意愿的实现、避免罢免的随意性1关于罢免的条件。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过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 举权的村民联名,并提出罢免理由。才能启动罢免程序。有下列行为的,村民 可以提出罢免要求:(1)违反党 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2)以权谋 私、办事不公 ,在村民中造成较坏影响的;(3)玩忽职守,给村民生产或村集 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5)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2关于罢免的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 出罢免案。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只能是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罢免 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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