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讨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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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课堂讨论 2002 年 4 月 30 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 款 20 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 7%。借款期限为 1 年,到期连本带息 归还。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 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未参加企 业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被告主体及责任承担发生了分歧。 第 1 种意见认为,两股东都应作为

2、被告主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汽车修理 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营受到限制,还款能力有限:根据公司法的规 定,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司以及全 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 力均受到限制,其以不符合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所以对外应由组建公司的股东承担民事 责任。 第 2 种意见认为,仅由汽车修理公司符合被告主体资格,其两股东不符合被告的主体 资格,该笔借款应由汽车修理公司独立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汽车修理公司系中港合资的 企业,其设立应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其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应遵循

3、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承 担独立责任,其股东仅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 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就公司责任而言,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并非由股东直接向 公司债权人负责,而是通过公司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第 3 种意见认为,汽车修理公司及其股东都应成为被告,但其承担责任不同,即汽车 修理公司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及债务承担清算责任。理由是按照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是通过公司为外在表

4、现形式对债权人承担民 事责任。但本案汽车修理公司因为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仅经营资格受到限 制,但其人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符合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 在此种情况下其股东应对公司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具有清算责任。1998 年 7 月 31 日,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和天津市大港 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简称为“大港” )所持上海爱 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爱使” )股份达到总股本的 10.0116%,大港收购爱使股份意图 已经相当明显。在大港实施收购行为的期间,爱使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了 4 项条款,以 提高反

5、收购能力。爱使在公司章程的第 67 条增加了以下内容,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 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由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表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 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 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的 1/2。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董事会负责召开 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料,讨论、确定候选 人名单;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6、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此外,爱使公司章程第 93 条规定,董事会由 13 人组成,董事会任期届满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根据这些新增条款大港即使长期高比例持有爱使的股份,也难以从实质上控制和经营管理爱使。被收购公司的章程成为收购者收购的障碍并由此引发“章程之争” 。2000 年 11 月,原告中山东联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与被告三水鸿盛 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通过传真签订订货合同 ,约定由东联公司向鸿盛公 司接驳 180#燃油。此后,东联公司共向鸿盛公司供应燃料油 5 批,价值 9835600.75 元。鸿 盛公司通过付款

7、和还油方式支付货款 1746682.92 元。东联公司追讨余款未果,遂向佛山市 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鸿盛公司支付货款 8088917.76 元及违约金 1561161.13 元。经 查,鸿盛公司是在广东省三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由原 股东李志坚、陈惠萍设立的私营企业鸿新公司变更而来,股东为李志坚、梁学坚,注册资 金为 218 万元。李、梁两人没有实际出资。鸿盛公司在取得公司工商登记后,李志坚、梁 学坚之间达成由梁向李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的协议,梁学坚退出鸿盛公司。因此, 鸿盛公司实际由李志坚个人控制经营。三水市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三水审计所)仅根 据建设

8、银行三水支行(以下简称三水建行)的两份虚假证明和鸿盛公司提交企业章程约定 的出资比例作为验资证明,三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注册登记。原告请求对鸿盛公司的 法律人格不予确认,要求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了李志坚、梁学坚、三 水审计所、三水建行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案运用了“揭开公司面纱”原理。该规则又被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 ,对其解释 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揭开公司面纱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对公司 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其的取缔,此说为少数学者所提倡。二、是将公司的独立人格 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加以否认。狭义说,仅指第二层含义,此说为多数学者的观点。其基本 原理是:当公

9、司的法人人格被不正当使用时,公司的独立人格掩盖了非法的、不正当的行 为,若继续拘泥于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有悖于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 因此,在公司人格被滥用,公司权利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况下,将无视公司独立的法 人地位,令不当行为人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它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 和完善。它的确立不仅体现法律制度自我更新的能力,也维护了法与公平、正义完全是一 致的目标,这种方法自美国法院首创,已为德、英、美、日等国效仿,逐渐成为大陆法系 共同认可的法律原则。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价值就是要遏制出资人或其他人利用法人人格 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则避自身责任,使权利义务的分

10、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2001 年 6 月 3 日,原告何品仁与被告张宪珍、黄国庆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签订了一 份合作协议书 ,约定合作成立、注册雅安市大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张宪珍任董 事长,股份比例占 40%;由何品仁任总经理,股份比例占 30%;由黄国庆任董事,股份比 例占 30%。资金按股份比例调拨,调拨额与股份比例不符时,超调资金作负债考虑,股权 比例不变,增加调资计算资金利息。 同月 12 日,原、被告三人签订了雅安市大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的 主要内容有:公司住所地为雅安市北大街 14 号,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销 售、室内装潢服务;公司股东为张宪珍、何

11、品仁、黄国庆,张宪珍出资现金 400 万元人民 币,何品仁出资现金 300 万元,黄国庆出资现金 300 万元;公司股东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1000 万元;股东全部实缴出资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经验 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 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同日,原告何品仁存入雅安市大三和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 700 万元,被告张宪珍、黄国庆共同存入人民币 370 万元。同 月 14 日,原被告三人向四川雅诚会计师事务所写出书面投资声明,表示共同投资兴办雅安 市大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其中张宪珍投资及资金 400 万元,何品仁投资入股货币资 金 300 万元,被告黄国庆投资入股资金 300 万元,并提供了书面的出资协议。同月 15 日,四川雅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原、被告的委托和提供的材料,做出了验资报告,证明三人均 按约定将出资款存入了银行帐户。 2001 年 6 月 14 日,雅安市雨城区建设委员会向雨城区工商分局发函称,请给予张宪 珍、何品仁、黄国庆办理雅安市大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同月 15 日,雅安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雅安分局核准登记,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雅安市大三和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宪珍,股东为何品仁、张宪珍、黄国庆,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此后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其中记载张宪珍出资现金 400 万元人民币, 何品仁出资现金 300 万元,黄国庆出资现金 300 万元。 现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在雅安市大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如股本为 700 万 元,判令被告张宪珍、黄国庆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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