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户口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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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户口落户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户口落户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20072007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国办发办发200726200726 号)第三条:号)第三条: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区、市) 、跨市(地)就业。地方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 5 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

2、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见(中办发(中办发200518200518 号)文件第三条:号)文件第三条: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 5 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第五条:第五条: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

3、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国办发200349200349 号)第五条:号)第五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中

4、组部、教育部等中组部、教育部等 1414 部委部委关于切实做好关于切实做好 20062006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教学字(教学字2006820068 号)第七条:号)第七条:对用人单位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鄂办发(鄂办发200632200632 号)第号)第 1212 条:条:对到我省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政策,户口可转回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区。工作满 5 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自由流动到原籍或其他地方工作,凡在省内流动并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外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其所在地区不得有落户限制。对自愿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其户档关系可由教育、人事部门所属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到基层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3 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上述相关部门也要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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