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修八前后对比彩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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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底纹为黄色的文字是修改后新增加的文字,如“第十七条之一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 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底纹为绿色的文字是修改前后有所改变的文字,如修改前是“减为十五年以 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后变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底纹为红色的文字 是修改后被删除的文字,如“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 ;底纹为蓝色的文字是我自己加注的文字,如“(注:本次修订取消了盗窃罪 的死刑刑罚。)” 。 )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后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

2、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 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

3、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 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 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 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 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 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 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 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 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

4、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 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 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 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 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 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 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 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 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实的,由最高

5、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 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 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 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 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 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

6、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 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 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 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 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

7、于被假释的犯罪分 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 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 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 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 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 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七条第

8、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 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 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 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 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 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 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 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

9、现的,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 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 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 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 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 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 须执行。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 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10、酌情 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 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 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 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 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 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

11、八周岁的 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 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 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 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 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 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

12、刑考验期满,原 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 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 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 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 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13、刑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 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 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

14、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 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 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 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

15、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 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 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 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 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 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 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 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

16、的犯罪分 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 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 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 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 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 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 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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