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之家■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工程师之家 法规标准 正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四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第 7.4.1 条 可燃液体火灾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第 7.4.2 条 厂区内的罐区及工艺装置内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场所,宜 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 7.4.3 条 远离厂区的独立罐区,当地形复杂或单罐容积大,使用消 防车扑救有困难时,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 7.4.4 条 扑救可燃液体泄漏火灾,油池火灾,容积不大于 200m3、罐壁高度小于 7m 的 立式储罐或卧式储罐的火灾宜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亦可用于罐区 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第 7.4.5 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节 干粉灭火系统第 7.5.1 条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粉 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第 7.5.2 条 下列火灾场所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一、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应确保 30s 内喷射的于 粉量达到设计干粉浓度;二、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三、扑救液化烃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 漏火灾,宜采用干粉车。
第六节 蒸气灭火系统第 7.6.1 条 工艺装置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 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第 7.6.2 条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 1MPa第 7.6.3 条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 直径应为 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 15-20m第 7. 6. 4 条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 定式灭火蒸汽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 每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 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 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二、室内空间小于 500m3 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 机房内,应沿一侧墙壁高出地面 150-200mm 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 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三、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 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四、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框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 宜设半固定式接头;五、当工艺装置在管道下设置软管站时,布置在管道下或管道两侧的甲、乙、丙类设备附近,可不另设半固定式接头;六、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 启方便的地点。
第 7.6.5 条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为 0.003kg/s·m3:二、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为 0.0015kg/s·m3第七节 灭火器设置第 7.7.1 条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 计算机室化验室等宜设置卤代烷型或二氧化碳型灭火器第 7.7.2 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 7.7.2 选用单个灭火器的规格 表 7.7.2灭火器类型 干粉型 (碳酸氢钠)卤代烷型(1211)泡沫型(化学泡沫) 二氧化碳 手提式推车式 手提式 手提式推车式 手提式 手提式 灭火剂充装量容量(L) 9 65 重量(kg)8 35 50 4 6 7第 7. 7. 3 条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 9m,乙、丙类装置 不宜超过 12m:二、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三、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第 7.7.4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 每 12m 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第 7.7.5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 400m 平方配 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 3 个第 7.7.6 条 灭火器的配置,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有关要求,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节 火灾报警系统第 7.8.1 条 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站内应设接受 火灾报警的设施第 7.8.2 条 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消防站,应设不少于两处火灾同时报警的录音受警;二、消防分站、工厂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房,宜设受警监听第 7.8.3 条 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一、二级消防站, 还宜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第九节 液化烃罐区消防第 7.9.1 条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的干 粉等灭火设施第 7.9.2 条 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 100m3 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 却供水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m3 或储罐设有隔热层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 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第 7.9.3 条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 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若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供水量, 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 用水量的要求第 7.9.4 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gL/min·m2;二、距着火罐 1.5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 不应小于 4.5L/minm2;三、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其表面积计算第 7.9.5 条 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储罐容积小于 400m3 时,不应小于 30L/s,大于或等于 400m3 时,不应小于 45L/s;二、当罐区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三、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移动式冷却用水量可 不计入消防冷却总用水量中第 7.9.6 条 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 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 6h 时,按 6h 计算第 7.9.7 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雾、多孔管式水喷淋或多齿堰式淋水等型式; 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第 7.9.8 条 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储罐的支撑点、阀门、 液面计、安全阀等,均宜设辅助喷头保护。
第 7.9.9 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容积大于 400m3 时,供水竖管宜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二、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宜设于距罐壁 15m 以外的地点;三、控制阀至储罐的管遣,应采用镀锌管,是否设置阀后过滤器,可 根据冷却水的介质及喷头性能确定第 7.9.10 条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枪或消防水炮当采用固定水炮时,水炮位置应满足服务半径和操作距离的要求第 7.9.11 条 消防循环水池距最近储罐不宜小于 30m,并应设防止漂浮 物和油类等进入水池的措施第十节 装卸油码头消防第 7.10.1 条 油码头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装卸区的油品泄漏火灾,或当设计中停 泊的油船无消防设施时,扑救该船最大一个油舱火灾的消防能力的要求油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按上述两者中消防能力较大者设置第 7.10.2 条 扑救码头装卸区油品泄漏火灾的消防能力及设施,应符合 下列规定:一、停泊 1000t 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 3000t 及其以上船 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二、停泊 5000t 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 10000t 及其以上 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宜设置不少于两个固定塔架式泡沫,水两用炮,其保护半径为 40m,混 合液的喷射速率不宜小于 30L/S;三、消防用水量:河港油码头不宜小于 30L/s,海港油码头不宜小 于 45L/S。
消防供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2h第 7.10.3 条 扑救油舱火灾的消防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油舱灭火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6L/min·m2 灭火面 积,应按最大油舱的投影面积计算;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30min:三、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3.4L/min.m2,冷却面积, 应按不小于与着火油舱邻近的 3 个油舱的投影面积计算;四、冷却水供给时间:当着火油舱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m2 时为 4h, 大于 300m2 时为 6h第 7.10.4 条 当邻近无消防艇提供协作时,停泊 1000t 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 3000t 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宜配备消防兼拖轮的两用船第八章 电气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配电第 8.1.1 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 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第 8.1.2 条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 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第二节 防雷第 8.2.1 条 工艺装置内塔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8.2.2 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 于 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第 8.2.3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二、装有阻火器的甲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 于或大于 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线)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 ,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四、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 ,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 于 25mm2 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 ,但应作接地第 8.2.4 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 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第 8.2.5 条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 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静电接地第 8.3.1 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第 8.3.2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 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 8.3.3 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 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 ,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第 8.3.4 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第 8.3.5 条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 1000第 8.3.6 条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 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附录一 名词解释名词 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 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工厂如炼油厂、石油化工厂、 石油化纤厂等或由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 厂区 由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公用设施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和行政福 利设施等组成的区域 生产区 工厂围墙内,由工艺装置、罐组、装卸设施、灌装站、泵房、仓库、循 环水场、污水处理场、火炬等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及使用、产生可燃物质的工艺装置和设施组 成的区域;或由罐组、灌装站、污水处理 场等设施独立形成的区域 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液化烃指 15℃时,蒸汽压大于 0.1MPa 的烃类液体 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其中,包括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