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认可规则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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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实验室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RL01:2011 第 1 页 共 14 页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实验室认可规则实验室认可规则1.前言前言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1.2 认可规则是 CNAS 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 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

2、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1.3 本规则规定了 CNAS 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认可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 CNAS 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 CNAS 秘书处和、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是 CNAS 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3.引用文件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3.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3.2 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3.3 CNAS-R01

3、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4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3.5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3.6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3.7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3.8 CNAS-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CNAS-RL01:2011 第 2 页 共 14 页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3.9 CNAS-CL06 量值溯源要求3.10 CNAS-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3.11 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4.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 ISO/IEC 指南

4、 2、ISO/IEC 17000 和 ISO/IEC 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4.1 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4.2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4.3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4.4 实验室: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机构。4.5 认可范围:获准认可机构获得 CNAS 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4.6 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4.7 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4.8 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4.9 恢复认可

5、: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 CNAS 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 CNAS 确认后,维持认可资格的过程。4.10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4.11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4.12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4.13 测量审核:一个参加者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进行实际测试,将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4.14 评审:CNAS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能力

6、进行评价的过程。4.15 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CNAS-RL01:2011 第 3 页 共 14 页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4.16 复评审:CNAS 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4.17 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4.18 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

7、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4.19 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4.20 观察员:CNAS 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4.21 咨询:参与申请人与获准认可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4.22 多场所实验室:具有同一个法人实体,在多个地址开展完整或部分检测和校准活动的实验室。5.认可条件认可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认可是自愿的,CNAS 仅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

8、力;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c) 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认可流程认可流程6.1 初次认可初次认可6.1.1 意向申请意向申请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需要时,CNAS 秘书处应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CNAS-RL01:2011 第 4 页 共 14 页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6.1.2 正式申请和受理正式申请和受理6.1.2.1 申请人在自我确认满足认可条件、符合申请要

9、求后,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6.1.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6.1.2.3 必要时,CNAS 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6.1.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6.1.2.5 一般情况下,CNAS 秘书处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 3 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6.1.36.1.3 文件审查文件审查6.1.3.1 CNAS 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6.1.3

10、.2 一般情况下,CNAS 秘书处能否安排现场评审,取决于文件审查的情况。只有当文件审查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6.1.3.3 文件审查发现的问题,CNAS 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6.1.3.4 必要时,CNAS 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6.1.46.1.4 组建评审组组建评审组6.1.4.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除非有证明表明该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6.1.4.2 需要时,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6.1.56

11、.1.5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6.1.5.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6.1.5.2 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首次会议;现场参观(需要时) ;CNAS-RL01:2011 第 5 页 共 14 页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与申请方沟通评审情况;末次会议。6.1.5.3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 被评审实验室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 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

12、时报告 CNAS 秘书处。如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 12.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 CANS 秘书处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6.1.5.4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实验室。6.1.5.5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通常在 3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实验室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支付评审费。6.1.5.6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 CNAS 秘书处。6.1.66.1.6 认可评定认可评定6.1.6.1

13、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决定。评定结果可以是以下四种类型之一:a) 同意认可;b) 部分认可;c) 不予认可;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6.1.76.1.7 发证与公布发证与公布6.1.7.1 CNAS 秘书处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通知书,列明批准的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6.1.7.2 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并将其被认可范围列入获准认可实验室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 ,予以公布。6.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扩大、缩小认可

14、范围6.2.1 扩大认可范围扩大认可范围6.2.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6.2.1.2 CNAS 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CNAS-RL01:2011 第 6 页 共 14 页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在监督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 2 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6.2.1.3 CNAS 秘书处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6.2.1.4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6.2.1.5 对于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实验室,申请时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时相同。6.2.2 缩小认可范围缩小认可范围6.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在下列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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