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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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 “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执法的岗位职权、责任,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

2、水平, 把我局的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我市的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目的为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度,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心,将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站室、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建立以局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职能站室、机构、岗位的职、权、责清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及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法定、责任落实、行为规范、 程序公开、监督有力,确保法律规范正确、 合法、及时、有效地实施。三、基本原则以水法律法规为依据, 明确职能站室、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

3、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目标,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水法律法规规范全面、正确、及时、有效地实施和水利宣传舆论导向正确,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水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四、执法主体与职能站室、机构的关系靖江市水利局是靖江市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主体各内设机构及下属机构实行分工负责制。 内设机构对主体负责; 下属机构受主体委托执法,对主体负责。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第一章第一节靖江市水利局职责和执法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等法律规范,靖江市水利局在以下领域履行职责:(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

4、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 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监督; 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 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

5、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促裁部门间和乡(镇)办间的水事纠纷。(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 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 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 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协调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管理。(七)编制、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监督国家和部、 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我市涉水建设项目审查、审

6、批和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十一)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征收水保规费;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 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 组织市内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及水利信

7、息化工作。(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十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节各站室主要工作职能和执法范围(一)行政服务科主管全市水利行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和水利执法工作;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或协调跨县市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组织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 全同有关部门制订跨县、 区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行政服务科为市水利局法制工作机构, 是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法律法规,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县市间水事纠纷。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

8、罚实施办法、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 江苏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二)水政监察大队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 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水政监察大队为市水利局直属执法机构,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执法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监察和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江苏省水政监察规定等。(二)水利管理站对全市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的江河

9、湖库等水域、岸线的行业管理; 组织指导水工程注册登记、 安全鉴定工作; 指导水工程安全管理和维修养护;指导水利经济开发和水利综合经营;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指导机电排灌工程的建设和维修工作;指导乡镇水管站、 水工程管理单位工作;承办机电、水利经济、统计报表工作。(三)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 组织市内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及水利信息化工作。具体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第二章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名称1、长江河道堤防占用许可审批(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

10、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及依据文件; 3、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4、工程可行性报告; 5、有关环评材料; 6、占用协议书。所有材料报长委8 份,报省批 6 份,报泰州 4 份,报本市 2 份。其中:5000T 级码头(含 5000T)以上或占用滩地搞涉水工程由长委审批,5000T 级以下码头由省水利厅审批。2、县级河道堤防占用许可审批(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11、理条例第十一条。(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对河道防洪及河势进行分析; 3、占用工程设计图和平面布置图;4、河道段面图;5、所在开发区、镇、村签署意见(所有材料一式3 份)3、取水许可(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建设项目和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3、水资源评价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4、第三者承诺书; 5、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 所有材料报长委 8 份,报省 6 份,报泰州 4

12、 份,报本市 2 份) 。说明:日取水量在2 万方以上报省厅批准, 10 万方以上报长委批准。4、河道采砂、取土批准(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按规定填写的河道采砂、取土申请书;2、河道采砂、取土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即采砂论证报告, 专家评审意见(其中河道采砂为上报件,取土审批由靖江审批,10 万吨以上由长委审批, 10 万吨以下由省厅审批);3、河道采砂、取土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文件。5、涉水工程建设核准(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

13、条。(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 2、工程规模;3、设方案; 4、立项批复(所有材料一式三份)。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占用申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地点河道名称;占用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的地点、范围);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靖江市水利局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

14、靖江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 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7、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 2、水污染排放明细表;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环境评价报告; 5、排放口所在地平面图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一)办理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 2、建设项目概况; 3、取水水源认证; 4、节水措施; 5、退(排)水情况对环境影响分析; 6、对

15、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7、专家评审意见(所有材料报靖江 2 份、报泰州 4 份、报省 6 份、报国家 8份)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一)办理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 2、工程设计图; 3、工程平面图; 4、工程批复或立项文件(所有材料一式3份)10、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一)办理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

16、目平面布置图; 4、有关依据性文件(所有材料报靖江3 份、报泰州 6 份、报省 9 份、报国家 12 份)第三章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一、立案1、审查立案材料;2、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填报立案审批表;3、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告知检举(举报)或批办机关(或领导)不予立案的理由;4、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 按管辖权移交,并填制案件移交书。二、调查取证1、根据需要,制作、送达接受处理通知书;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调查(询问)笔录、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法律文书;3、扣押违法物品、收集证据、开具物品暂扣、封存清单。三、责令改正、撤案1、违法行为轻微, 可不予处罚的, 制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经查当事人行为不违法的,制作报批撤案报告;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1、告知(1)被查实的违法事实;(2)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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