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配套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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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45 页常常 州州 轻轻 工工 职职 业业 技技 术术 学学 院院经济法基础 课程授课教案 No. 1 授课日期授课日期2.172.172.20授课班级授课班级12 营销班 (3)12 国贸班 (2)12 文秘、商务课课 题题导论授课类型授课类型讲授课课 时时 数数2教教 学学 目目 的的了解法的基本概念重重 点点 难难 点点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教教 具具 挂挂 图图教学过程教学过程 及及 时间分配时间分配主主 要要 教教 学学 内内 容容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的的 运运 用用15 分钟15 分钟20 分钟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基本概念一、法与法律规范一、法与法律规范法是指由

2、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法律规范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形式,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二、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二、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核心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三、法的渊源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内容的来源。我

3、国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区别法与法律规范区别两者关系联系实际第 2 页 共 45 页教教 案案 附附 页页教学过程教学过程 及及 时间分配时间分配主主 要要 教教 学学 内内 容容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的的 运运 用用20 分钟20 分钟四、法的分类四、法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法有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国内法与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二)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三)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四)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实体法

4、与程序法。(五)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六)公法与私法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联系实际举例说明举例说明课外作业课外作业课后关键术语,思考题(1,2,3,6)课课后后小小记记 授授 课课 教教 师师 第 3 页 共 45 页常常 州州 轻轻 工工 职职 业业 技技 术术 学学 院院经济法基础 课程授课教案 No. 2 授课日期授课日期2.242.242.27授课班级授课班级12 营销班 (3)12 国贸班 (2)12 文秘、商务课课 题题民法基本原理(概述)授课类型授课类型讲授课课 时时 数数2教教 学学

5、目目 的的了解代理的概念,对合同的相关知识有个全面的了解重重 点点 难难 点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教教 具具 挂挂 图图教学过程教学过程 及及 时间分配时间分配主主 要要 教教 学学 内内 容容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的的 运运 用用10 分钟10 分钟导论部分: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含义和特征一、代理的含义和特征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法律行为,所有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经济法律行为中,代理行为占了很大的比例。二、代理的种类二、代理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代理有不同的分类。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这是按照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来划分的。2、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这

6、是以代理的权限为标准而划分的。3、本代理与复代理。这是以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还是由代理人转委托为标准而划分的。三、代理权的行使三、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代理人应该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行使。2、代理人应该亲自行使,不得任意转托他人。联系实际举例说明讲授、举例第 4 页 共 45 页教教 案案 附附 页页教学过程教学过程 及及 时间分配时间分配主主 要要 教教 学学 内内 容容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的的 运运 用用5 分钟10 分钟10 分钟3、代理人应该积极地行使代理权。4、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这其中包括:自己代理。5、代理人无权代理。包括自始无权、越权和终止无权。四、

7、代理权的终止四、代理权的终止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会因为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以及其他原因而终止。而委托代理则因为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意思表示一致(合意) ;2. 合法的民事行为;3.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二、合同法的原则二、合同法的原则(一)平等原则合同法第 3 条

8、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合同法第 4 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三)公平原则合同法第 5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第 6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讲授、举例举例说明强调第 5 页 共 45 页教教 案案 附附 页页教学过程教学过程 及及 时间分配时间分配主主 要要 教教 学学 内内 容容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的的 运运 用用20 分钟20 分钟(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 7 条规定:“

9、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分类。(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分类。(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讲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四、合同形式

10、与内容四、合同形式与内容(一)书面形式(含义)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方式表述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即用文字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方式表现合同内容外,还必须对书面合同进行公证、鉴证、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等形式。(二)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谈话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络等。举例说明举例说明第 6 页 共 45 页教教 案案 附附 页页教学过程教学过程 及及 时间分配时间分配主主 要要 教教 学学 内内 容容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的的 运运 用用5 分钟(三)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口头

11、形式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行为)和默示进行意思表示。四、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简单介绍课外作业课外作业课课后后小小记记 授授 课课 教教 师师 第 7 页 共 45 页常常 州州 轻轻 工工 职职 业业 技技 术术 学学 院院经济法基础 课程授课教案 No. 3 授课日期授课日期授课班级授课班级课课 题题物权法授课类型授课类型讲授课课 时时 数数2教教 学学 目目 的的学习本章要了解和认识物权的基本知识,包括: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分类、物权的 效力、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重重 点点 难难 点点物权的

12、效力、物权制度教教 具具 挂挂 图图教学过程教学过程 及及 时间分配时间分配主主 要要 教教 学学 内内 容容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的的 运运 用用10 分钟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概述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之物直接进行管领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无物权这一概念, 民法通则关于物权的内容,是以“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表述的。但由于物权这一概念本身的科学性,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仍采用。(一)(一) 二、二、物权的特征物权的特征、支配性、支配性 物权的支配性是指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他可以依自己的意志直接

13、占有、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标的物,任何人非经物权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或者加以干涉。他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无须得到任何人的同意。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可以表现为对物的全面支配,如所有权,也可以表现为对物的某一方面的支配,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对世性、对世性 物权的对世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他们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承担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不作为义务。、排他性、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当物权遭到侵害时,物权人凭借物权即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排除侵害。二、同一物上不能

14、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联系实际讲授第 8 页 共 45 页教教 案案 附附 页页教学过程教学过程 及及 时间分配时间分配主主 要要 教教 学学 内内 容容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的的 运运 用用10 分钟10 分钟15 分钟二、物权法二、物权法(一)(一) 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中通过规定物权调整物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形式上物权法代表为对各种物权的规定,而其规定的目的则在于调整各种物质资料占有关系.(二)(二)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立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

15、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立方式的规定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换言之,按物权法原则的要求,人们只有遵循法律有关物权类型、内容及创立方式之规定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才能创设物权;否则,其法律行为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2 、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指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时同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一物一权原则的目的,在于明确物的最终归属,确立物的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所有权为中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系统化的物权体系.3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公示原则 按公示原则的要求,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应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物权(或者说物权享有)的公示为物权的表态公示.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有的登记(这是的“登记” 、作名词解,指不动产物登记簿上有关某人对某不动产享有某种物权之记载。、公信原则 按分信原则,法律推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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