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教师工作考核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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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4:通化市教师工作考核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师考核制度和管理机制,激励教师忠于职守、积极进取、钻研业务、教书育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教师队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考核工作是教师队伍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行教师聘用制的重要基础。依据本规则考核的结果作为教师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晋升工资、奖惩和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通化市

2、教办中学、小学、幼儿园、大中专院校、职业技工、特殊教育等学校及所属事业单位,其它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四条第四条 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第五条第五条 政治思想指教师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道德修养等。即:是否拥护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是否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第六条第六条 专业水平包括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两个方面:重在指向2教师专业化的专业素养评价。专业知识指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如教材知识、课程标准、现代教育教学理论知识、所任学科教育教

3、学发展动态等;专业技能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如备课、讲课与组织教学、辅导与批改、复习与考试、教研与教改、表达与操作、学生管理与德育方法、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应用等方面的能力。第七条第七条 工作态度指教师履行职责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重在教书育人的过程评价。一是对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与辅导、教育科研等教学工作是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对教学业务是否勤于探索钻研、精益求精;二是对学生管理和学生的德育工作是否尽职尽责;三是对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全局性、临时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是否积极参加,认真履行义务。第八条第八条 工作成绩指教师的工作实效和贡献,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进行评价

4、。教学成果,包括教师所教学科、所任班级的学生学习成绩、教学评议结果、教师的教育科研成果和学校常规教学管理所取得的成绩。教育成果,一是指所教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优良班风的形成,社会法规、公德的遵守情况;二是包括在校内外与学生相处时,教师身份所必须承担的德育职责履行情况等。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增加具有本校特点的考核内容,全面反映教师的工作情况。第三章 考核原则3第十条第十条 方向性原则。教师考核要注意把握考核的指导性作用,在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方法时,注意考核对教师的激励性和方向性作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客观性原则。考核要以教师各方面的实际表现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各种量化指标

5、为凭证,坚持实事求是。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开、公正性原则。教师考核必须做到:考核方案公开、考核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考核教师要一视同仁,坚持同一标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科学性原则。考核工作要根据每位教师的具体情况,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做出与其实际表现相符的科学性评价,防止千人一面,切勿走过场。第四章 考核方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是实施教师考核的主体,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技能、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由学校负责考核。学校应根据本考核规则,成立教师考核工作小组,日常考核工作由考核工作小组指定部门或人员进行。考核工作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成员由学校中层管理部门

6、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不少于考核工作小组人数的 30,必须由学校教工大会选举产生。考核工作小组职责是:制定(或修改)年度考核方案,监督日常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教师业务知识考核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每年一次以书面考试形式考核,考试成绩即为教师业务知识考核结果。业务知识考核中,对已获得省政府评选的特级教师、省教育厅评选的教学标兵称号的人员,当年在教学岗位的可以免试,成绩按满分计算;4教育行政部门评选认定的省、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可在取得称号的当年或下一年免考一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教师考核总结果及每个子项考核结果,采取 100 分制量化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

7、合的办法进行。四项考核内容所占权重分数比例是:政治思想占 20%,专业水平占 40%(专业知识占 20%,专业技能占 20%),工作态度考核占 20%,教育教学工作成绩占 20%。其中,政治思想考核中,道德修养(师德表现)占该项考核权重分数的 70%,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等占 30%;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教师考核方式分为:被考核人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含教师评议、学生评议和家长评议、行风监督员评议)、领导评价,最后由学校考核小组评审得出考核结果。每一种考核方式按 100 分制计算,每项考核内容的不同考核方式所占权重分数比例是: 被考核人自我评价占 10%,教工相互评价占 30%,学生和家长占 30

8、%(若学生和家长分开评价,学生评价占 20%,家长评价占 10%,考核方式可根据不同考核内容而定),校长(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评价占 30%。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教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定性评价):考核总分 90分以上者,具备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可按当年市政府规定被考核人数的百分比确定人选进行推荐;总分 70 分一 89 分者为合格等次;总分60 一 69 分者为基本合格等次;总分 59 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教师获得的各级表彰奖励,可在当年考核总结果(总分)上加分: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按县、市及省以上分别加 2、3、4 分;骨干教师按校、县、市及以上分别加 1、2、3、4 分计

9、入总分。同一类表彰奖励中多项加分的只加一个最高分,不重复累计加分。5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教师师德考核以国务院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通化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内容为依据,按照通化市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法和通化市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处理规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通化市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法进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教师师德评价实施反馈制和一票否决制。每次师德考核结束后,将结论反馈到教师本人,并通过谈话等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对师德表现差,反响较大教师实施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实行教师考核备案制,将每年度考核结果装入教师本人档案,按照中期档案保存,并作为反映教师

10、工作表现的主要依据(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式样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第五章 考核程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教师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年度得出考核结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以日常考核为主,定期考核为辅。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考核时间及次数。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教师考核要严格按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进行;按照先民主、后集中,先评分、后定性的评价程序进行;在分项考核的基础上,后进行综合评价。在各方面考核结果汇总后,填写教师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经考核小组最后审核,做出年度终结性评价(定性评价),由校长对每一名教师填写评价评语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否则该评价表无效。 6第二十

11、六条第二十六条 教师考核结论要与教师本人见面,被考核人对考核结论无异议,须在教师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被考核人签字栏上签字。被考核人对其考核结论认为严重失实时,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组织仲裁小组进行调查、核实、仲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学校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职责。第六章 考核结果作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1.在学校年度考核总分连续三年居为前三名者,事迹突出的,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特别突出的要在全市教育系统专题宣传,并优先表彰奖励。2.在学校考核结果总分名次均

12、位于总人数的前 1/3 者,在以下方面优先考虑:(1)在评选优秀教师,确定骨干教师时优先推荐;(2)在教师竞聘和竞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优先聘任;(3)在市里组织的学术考察和科研活动时优先参加。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年度考核总分名次在总人数的前三分之一以后者,不得推荐为校级、县级骨干教师人选;在师德评价中处于后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能推荐为任何优秀(或先进)的评选侯选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在年终考核得到以下结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1.学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者不发年度奖金,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 2 年考核在单位处于后 7%的,取消各种荣誉称号等待遇,连7续 3 年在单位处于后 7%的,降

13、一级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2.在学校年度考核总分名次处于后两位者(农村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学校可在下一期聘任中不予聘任,并按吉政办发199914 号文件规定,按 70%开支,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出(可调往外系统),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待岗培训;连续两年末位者,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处理,按 50%开支,调离教育教学岗位,另行分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总分名次处于末位的,限期三个月调离,逾期不调离的予以辞退。3.专业知识单项考试不合格(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聘任为专任教师,不能评聘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师德评价不合格或有严重问题,影响较大者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核应视为不合格,扣发年终奖,调离教育教学一线岗位,并在下一期聘任中不予聘任。5.年度内受到行政处分,应体现在当年度考核结论中:受到警告处分者应视为基本合格,进行戒免谈话,扣发年度奖金;受到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视为不合格,扣发年度奖金,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按待岗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若本规则内容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本规则保留解释权和修改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二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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