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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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理学法理学第一章第一章 法法 一、法的特征一、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意志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 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 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 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 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内容和形式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

2、从规范 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2.法 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 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 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 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 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

3、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 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 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 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 三、权利和义务三、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含义 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

4、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 障手段。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 某种行为的界限。 2.权利义务概念的重要性: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 的核心内容;其次,权利和义务同样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因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再次,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 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最后,权 利和义务也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学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这一对基本范畴出发,推演出各个层次的法

5、学 概念和原则,并逐步形成法学范畴(概念)的逻辑体系。 3.权 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二者总量是相 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 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第二章第二章 法的起源法的起源 一、法产生的历史过程一、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丰富,出现了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社会的分工、2产品的剩余和交换,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进一步导致了贫富分化

6、,导致了阶级的形成。阶级形成以 后,掌握军事领导权以及生产、交换和分配权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巩固本阶级的统治地位, 就建立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这样,国家就产生了,原来氏族社会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就变成 了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阶级反抗的暴力工具。这样,原始社会就解体了,奴隶制社会建立起来了。 随着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习惯渐渐渗入阶级性,最后形成体现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 意志的法,这样,法就产生了。法和国家的产生是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一方面,统治阶级要运用 法律来维护其统治,来推动国家的运转;另一方面,法的认可和制定,法的普遍效力,需要以国家强 制力作保障。因此,法的产生有

7、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是原始社会后期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 然结果,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关系性质的根本变化,进而促成社会规范的发展变化。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一方面,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另一方 面,法又经历了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 (最早出现的成为法是习惯法内容的记载;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 。经历了与道德、宗 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二、法与原始氏族习惯的区别二、法与原始氏族习惯的区别 1.反映的意志不同。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而氏族习惯 则反

8、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2.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的创制是一个 自觉的过程;而原始氏族习惯则是全体氏族成员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 并世代相传和发展的。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氏族习惯通过社会 的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的力量、人们的信念等因素来保证实施的。4.适用的范围不同。法一 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而不论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部落;氏族习惯则仅适用于同一血缘的 所有成员,而不管他们在哪一地区。5.存在的基础和规定的内容不同。法是建立在阶级社会的经济基 础之上的,主要是调整阶级关系的。而氏族社会的氏族习惯则是

9、建立在没有阶级的原始社会的经济基 础之上的,是调整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的。6.调整的目的不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建立、维 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其阶级统治。而氏族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在于维护原始社会人们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三章第三章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 1.按照法经济基础和所反应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这种分类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有四种, 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奴隶制法和封建

10、制法又合称为前资本主义法。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条件,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有着客观的历史必然性。但这种更替不是自 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社会革命,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的形式来实现的。 二、资本主义社会前的法律制度二、资本主义社会前的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的本质和特征是由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性质决定的。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主阶级 是统治阶级,奴隶主阶级不仅占有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而且还完全占有劳动产品和奴隶的人身。由 这种经济结构和阶级性所决定,奴隶制法是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 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 在不同的奴隶制国家中奴隶制法各有自己的特点,但由于它的

11、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相同。又有一些不 同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的特征:(1)确认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阶级的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 法性以及对奴隶的人身占有;(2)刑罚极其野蛮和残酷,而且带有极大的任意性;(3)公开反映和 维护贵族的等级特权;(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习惯残余。 2.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又一种私有制即剥削阶级类型的法。3封建制法的本质和特点是由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决定 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是:(1)法自君出,君主言出法随,以言立法,以言废法,君主的意志高于任何 法律;(2)确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子女对父母、妻子对丈夫、平民对官吏、臣子对君主的人身依 附

12、关系;(3)刑罚酷烈,野蛮擅断。 三、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变化三、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变化 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17 世纪至 18 世纪的欧洲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在革命中,资产阶级联合城市平民,以自由、平 等、博爱等为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为目的,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资产阶级革 命先后取得了成功,英、法等国随后建立了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 2.资本主义法的本质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资本主义经济基础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 并雇佣工人剥削剩余价值。这一经济基础决定了资本主义法

13、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反映,是维护 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本工具,由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国家 制定、认可并保障实施,并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资本主义法的共同特征是:(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 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3.自由资本主义的法治原则自由资本主义奉行着一系列的法治原则:(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2)三权分立的原 则;(3)契约自由的原则;(4)罪刑法定原则;(5)无罪推定原则;(6)过错责任原则;(7)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8)私法自治原则

14、。资产阶级所鼓吹的这些原则在历史上具有巨大的进步 性,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这些原则难以在社会中贯彻和实现,具有很大 的虚伪性和欺骗性。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主义的法治原则不断遭到践踏和破 坏。 4.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治原则的变化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都发生了一系列深 刻的变化。作为这些变化的反映,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 转变,出现了法的社会化问题,并集中体现为资本主义的法治危机:(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 则受到限制,强调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15、;(2)行政权力不断扩大,授 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原则所奉行的权力平衡被打破;(3)国家对 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契约自由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受到很大限制;(4)强调罪犯的生理、 遗传方面,保安刑出现,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受到破坏,自由裁量权增大,有法不依、司法 擅断的现象大量存在。 四、社会主义法四、社会主义法 1.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条件 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 以无产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无产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一。在资 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上升为法律的是资产阶

16、级的意志,无产阶级及其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是不 可能被资产阶级奉为法律的。因此,只有夺取了国家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及其广大人 民的意志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无产阶级及其广大人民的意志的社会主义法才能产生。 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必然要求创建社会主义法律。因为一方面,无产阶级政权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法来 镇压国内残余的阶级敌人,抵制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各种颠覆活动;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政权需要运用 社会主义法来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民主建设和文化建设。因此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 孕育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社会主义法和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社会主义法一般都是在彻底摧毁旧法体系4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但是社会主义法和剥削阶级类型的法都是人类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新旧社会的 经济条件也有连续性,所以,社会主义法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同时,还必须继承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 其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用。摧毁旧法体系和继承旧法中的合理因素是不矛盾的。摧毁旧法体系 是指将旧法体系作为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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