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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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论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摘要】金融危机来袭,国内大量的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等状况,经营上受到了冲击,潜在的法律风险日渐显现,很多合法债权无法得到有效追偿,甚至有的企业出现涉嫌犯罪的现象,法律风险暴露加速。然而,目前我国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研究尚且不足,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更是微乎其微。同时,企业本身对于法律风险的认识也不足,鉴于此,本文针对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进行简单讨论,以资抛砖引玉。【关键词】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外聘法律顾问模式 内置法务专员模式 法务外包模式一、法律风险概述(一)基本概念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

2、营、管理等过程中由于未能适应外部法律环境变化,或者企业的行为不符合或者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等引起的可能给企业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有时还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品牌以及形象等无形资产,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经营牌照,有时企业高管还需承担刑事责任。(二)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1、分布的广泛性和重要性当代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即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包括资金短缺风险、决策失误风险、市场变化风险、管理失当风险等。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企业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

3、约束,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范围与企业所有风险的范围大体一致,而企业的商业风险,例如资金短缺风险、市场变化风险、管理失当风险等,只发生在特定的领域与环节之中。2、与其他风险具有伴生性和转化性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之中,没有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必然还有其他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同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商业风险有时候与法律风险相伴而生,只是由于法律风险的隐蔽性,加上企业的法律

4、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很多法律风险没有被发现。一旦这些风险控制、处理不当,极其可能演化成为法律风险,或者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3、具有相对客观性和可预测性法律风险发生前提是企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企业所签订的中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等,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是判断企业法律风险是否存在、风险程度、预测风险后果的基本依据,因此和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难以主观臆测。4、治理上的高成本性、综合性和全面性当代企业的法律风险发生频率高,发生范围非常广泛,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复杂,而且很多法律风险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察觉,相应的治理成本也随之增高。同时,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以及企业经营的

5、综合性和全面性也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治理的综合性和全面性。 (三)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的原因分析1、宏观法律环境和社会诚信意识的限制首先,从宏观角度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社会诚信基础等因素直接决定了企业某些法律风险的产生和不可避免,例如,相关立法不完备、不健全、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等容易引发企业的法律风险;再如,合同相对方诚信水平较低导致的违约、欺诈等。其次,近 20 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政府监管对企业的监管不断加强,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交易方式日趋复杂,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准则,法律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违反法律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大。同时,地方保护主义

6、尚无法彻底根除,在有些地方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此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对外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国内企业对相关的国际规则、欧美日等经济大国的相关法律知之甚少,很多情况下也只能吃哑巴亏。2、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企业经营者以及管理者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所面临的法律环境缺乏清醒的认识,经营决策时不考虑相关的法律后果,甚至有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以身试法等。长期以来,主流的企业管理理念中,法律工作基本上都没有进入企业的主流活动,企业法律工作在日益专业化的同时,也不断地边缘化,法律工作的价值难以体现。很多企业或者企业家认为法律风险只是诉讼纠纷,在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重大的经营等活动中缺少法

7、律专业人士的参与,甚至有些中小企业在设有法务人员或者聘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还会有很多决策、经营活动等,事先不经过法务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的审查等,倒是法律风险内控机制被架空。3、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不足据有关数据统计,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 40 年,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是 30 年,而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 7.3 年,广大的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 2.9 年,在正常经济时期,中国每年大约有 100 万家企业倒闭,这其中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1)美国家为防范法律风险平均支出的比例占企业总收入的 1%左右,而我国企业的实际支出还不足 0.02%,而且其中以大型企业为主,广大的中小企业的

8、法律风险防范支出就少之又少了。(2)从上面两组数据可以看书,中外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短命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对风险管理的投入严重不足。4、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首先,法学教育与实际需要的脱节。我国目前各高校的法学教育体制过于偏重理论,学生的实践和综合运用的能力偏弱。但是,法律风险治理具有综合性,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缺乏综合性法律专业人才。其次,中小企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不足。除了大型企业设有法务体系外,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没有专业人才的配备。同时,很多设有法务人员的企业对法务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容易导致法务人员无法体现价值进而频繁流失的情况发生。再次,对于中小企业的

9、法律风险研究滞后。理论界对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偏少,实务界也少有律师专业研究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问题。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企业一项战略性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对各种法律风险都要制定相应的防范预案,从而最大限度的防止法律风险的发生,以减少企业损失。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规范法的企业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人事制度、业务操作规则等,把法律风险缩小的可控的范围内。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可以从以下一下两点着手: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要有一整套完善高效的企业内部制度体系,而且需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备法律风险防范

10、意识,把防范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去。企业管理人员在精通企业的经营管理同时,懂得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中小企业定期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是必要的。其次,可以根据中小企业日常经营的特点,定期对可能出现的重点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对法律风险的存在与否、风险大小等进行分析,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法律风险特点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例如,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整理归纳,然后由律师等对同类法律风险进行集中评估,按风险的种类和大小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对同类法律风险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模式。三、律师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传统模式1、外聘法律顾问模式所谓外

11、聘法律顾问模式主要是指企业聘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遇到法律问时,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例如,针对某一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修改各种合同或者协议、办理工商登记、商标专利权申请、审查内部规章制度等。这种模式主要优点在于:成本较低。外聘法律顾问的费用一般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法律事务的数量等来确定收费标准,中小企业本身的经济能力有限,同时法律事务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模式,企业可以节省一部分人力资源成本。这种模式的不足主要在于(1)很多企业对于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认为是有发生了法律纠纷才需要法律顾问,例如,法律顾问在聘用期内、或者连续几年没有遇到较大纠纷发生时,

12、很多企业主便认为法律顾问是可有可无的,属于不必要的成本开支,不愿意续签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2)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法律顾问由于业务水平和经验、以及综合能力的限制,不能在事前充分提示风险,在纠纷发生后,其解决效果也未能使企业满意,影响企业聘任的积极性。(3)中小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由于费用较低,很难请到专职的法律顾问,很多法律顾问同时身兼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一旦这些企业之间出现法律纠纷,法律顾问因为自身利益的影响,有时会损害企业利益。2、企业内置法务专员模式有的中小企业设有法务岗位。例如招聘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合同管理、劳动纠纷处理、债权债务管理等方面法律

13、相关事务。这种内置法务专员模式的优点在于:法务专员属于企业的员工,相比外聘法律顾问,其工作更加具有持续性,对法律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也更具有连贯性和综合性;同时,法务专员熟悉企业情况,可以及时、全面地掌握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信息,可以迅速作出反应。这种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两点:(1)目前在我国在企业内部设有法务系统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大型企业,数量更大的中小企业较少设置法务系统,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以及人力资源成本的考虑、以及管理者自身对于法律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大多数中小企业不愿意设置法务岗位,不利于该模式的推广。(2)法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虽然日常企业的法律事务相对较为

14、固定和单一,但是法务人员的专业业务素质和能力应该是综合性,即不仅要有扎实全面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其他专业知识,例如,财务、会计、税务、经济学等。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有点脱节,法学专业教育主要以法律专业课程为主,法学毕业生的知识构架过于单一,企业很难招到合适的法务人员。(3)企企业法务工作较窄,多以合同起草、审阅、修改、管理,其他法律文件的制定等为主,对于日常工作中较少见到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例如,企业融资法律问题、并购、对外投资等法律问题,无法提供合适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二)律师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创新1、服务理念的创新改革开放初期,能够发现和把握商机是致富的快

15、速通道;市场经济时期,不仅需要有发现商机的眼光,还需要有足够的商业智慧才可以在商场里站稳脚跟;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今天,一场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教会了人们什么叫风险,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从资源配置转向风险分散的时候,我们不得不转变我们的观念来面对已经改变的世界。 作为法律工作的前线战士,律师服务企业的理念势必需要改变。首先,律师需要建立法律风险预防的理念。因为企业法律工作的目标在不断变化,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应该从单纯的解决纠纷转变到为企业提供运营管理支持,以及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虽说,传统的律师服务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帮助,但是,当法律风险管理成为企业法律工作的新重点和新内容

16、,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在以预防为主的理念支配下,都可以被整合入法律风险管理环节,法律风险的防范俨然已是企业发展的主要战略之一。其次,律师要有团队作战的意识,避免单兵作战。当代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告诉我们法律风险治理必须是综合性和全面性的,加之,律师行业发展中服务领域断细化和专业化的特征,传统的单兵作战模式显然无法应对,因此,要更好的协助企业管理和防范法律风险,律师只有以团队为支撑,才能全面的为企业提供良好的预防和应对之策。2、服务模式的创新在总结两种传统模式的优点和缺点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当今法律风险演化的趋势,我们积极探索新型的法律服务模式,更好的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本文主要探讨两种新模式,一种即是在综合两种传统模式基础上提出的混合模式,另一种则是法务外包模式。(1)混合模式所谓混合模式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法律风险防范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置一定数量的法务人员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针对专业性较强的专项融资、上市、并购、重组等法律问题,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日常营运过程中需要及时处理的一些法律问题,一般由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处理,企业遇到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法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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