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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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号项目编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 请 书项 目 类 别 青 年 自 选 项 目 学 科 分 类 国 际 法 学 课 题 名 称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项 目 负 责 人 刘 益 灯 负责人所在单位 法 学 院 填 表 日 期 2006 年 2 月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05 年 12 月修订重印2申请者的承诺:我承诺对本人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如获准立项,我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权使用本表所有数据和资料。申请者(签章):

2、刘 益 灯2006 年 2 月 12 日填 表 说 明一、本表用计算机认真如实填写。所用的代码请查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二、封面上方 2 个代码框申请人不填,其他栏目由申请人用中文填写,其中“学科分类”填写代码表中的一级学科名称,如“经济理论”。三、数据表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制定的数据结构用计算机录入。数据填写和录入参阅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若有其他不明白的问题,请与当地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联系。四、申请书报送一式 6 份,其中 1 份原件 5 份复印件。复印请用 A4 纸,于左侧装订成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申请书报送中央党校科研部,在京部属高等院校报送教

3、育部社政司,中国社会科学院报送本院科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书报送当地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西单北大街西斜街 36号,邮政编码:100032。3填 写 数 据 表 注 意 事 项一、本表数据将全部录入计算机,申请人必须逐项认真如实填写。填表所用代码以当年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为准。二、表中粗框内一律填写代码,细框内填写中文或数字。若粗框后有细框,则表示该栏需要同时填写代码和名称,即须在粗框内填代码,在其后的细框内填相应的中文名称。三、有选择项的直接将所选项的代码填入前方粗框内。四、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报青年项目必须

4、填写第一推荐人和第二推荐人两栏内容。五、部分栏目填写说明:课题名称应准确、简明反映研究内容,最多不超过 40 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主 题 词按研究内容设立。最多不超过 3 个主题词,词与词之间空一格。项目类别按所选项填 1 个字符。例如,选 “重点项目” 填“A” ,选“一般项目” 填“B” ,选“青年项目”填“C”等。申请青年项目请注意申报人的条件。学科分类粗框内填 3 个字符,即所报学科代码的 2 个字符加专业代码的 1 个字符;细框内填所报学科专业名称。例如,申报哲学学科伦理学专业,则在粗框内填 “ZXH” ,在其后的细框内填入“哲学伦理学”字样。跨学科的课题,填写为主的学科分类代

5、码。 “公共管理学科”填写“政治学其他学科”代码(即 ZZE) ,管理学其他学科选择相关的学科分类代码。所属系统以代码表上规定的七类为准,只能选择某一系统。工作单位按单位和部门公章填写全称。如“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不能填成“北京师大哲学系”或“北师大哲学系” ,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不能填成“中国社科院数技经所”或“中国社科院数技经所” ,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不能填为“北京市委党校”等。通讯地址按所列 4 个部分详细填写,必须包括街(路)名和门牌号,不能以单位名称代替通讯地址。注意填写邮政编码。主要参加者必须真正参加本项目的研究工作,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包括科研管理、财务管理

6、、后勤服务等人员。栏目不够可加附页。预期成果指最终研究成果形式,可选报 1 项或 2 项。例如,预期成果为“专著”填“A” ,选“专著”和“研究报告”填“A”和“D” 。字数以中文千字为单位。申请经费以万元为单位,填写阿拉伯数字,注意小数点位置。申请数额可参阅本年度发布课题指南的公告。4一、数据表课题名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主题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保护 国际私法项目类别 EA.重点项目 B.一般项目 C.青年项目 D.一般自选项目 E.青年自选项目学科分类FXD 国际法学研究类型 BA.基础研究 B.应用研究 C.综合研究 D.其他研究负责人姓名刘益灯性别 男民族 汉出生日期

7、1971 年 7 月 15 日行政职务无专业职务B副教授研究专长FXD国际私法最后学历A研究生最后学位A博士担任导师B硕士生导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J湖南省所属系统A高等院校工作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联系电话0731-8830946通讯地址中南大学法学院(主校区)邮政编码410015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职务研究专长学历学位工 作 单 位黄 进男1958.11教授国际私法、 电子商务法研究生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李 斌男1964.7教授应用社会学博士后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社会学 系王飞跃男1971.12副教授 刑法研究生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李纪兵男1969.11讲师经济法研究生博士中南大学法

8、学院法律系徐练华男/ 1981.12研究生电子商务法研究生学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参加者罗 颖女1982.8研究生国际私法研究生学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系第一推荐人姓名专业职务工作单位第二推荐人姓名专业职务工作单位预期成果ACA.专著B.译著C.论文D.研究报告E.工具书F.电脑软件字数(单位:千 字)300申请经费(单位:万元)55预计完成时间2008 年 12 月 1 日5二、课题设计论证1选题: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的意义。2内容: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主要观点。3预期价值:本课题理论创新程度或实际应用价值。4研究基础:课题负责人近年已有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两类限填

9、20 项)。课题设计论证限 3000 字以内。1、选题: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意义一、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一、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正确解决网络消费纠纷的途径是各国顺利发展电子商务进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指标,而各国立 法和实践关于网络消费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规定千差万别消费者保护从现实生活走向虚拟世 界,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研究(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研究 1、网络消费者属性研究 Aubreg L.Diamond 在 1 986 年发表的Harmonin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

10、ional Law认为,有关消费者 的属性一般考虑三个因素:(1)供应商的性质,即“贸易过程中的供给行为者” ;(2)消费者的性质, 即出于非职业目的的缔结合同的自然人;(3)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即为个人、家庭或日常生 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销售。他认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或消费而取得或使用贷款、购买 商品或服务的个人,与世界市场中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相比,在经济实力、知识结构、法律意识、技术水 平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网络消费者的属性也如此。 2、网络销售商属性研究 J.Miller 在 1998 年出版的Consumer and Trade Law认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是生

11、产商销售商的 本性和目的,网络销售商也不例外。安德鲁斯帕罗在 2001 年出版的电子商务法律认为,电子商 务中消费者的相对方,即网络销售者以及网络中间商,为获取最大利益往往不择手段,如网络虚假广告、 欺诈、有计划的废品化、虚拟市场细分化、网络消费系列化以及网上支付的复杂性等,网络消费者往往 受骗上当,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或商品,或者网上支付后不能获得产品,甚至受损害后无法获得赔偿。 3、电子商务与网络消费及社会发展的相关性研究 Michael Chissick 在 2000 年出版的Electronic Commerce:Law and Practice认为,电子商务伴随 着信息经济和互联网的广泛

12、应用而迅猛发展,广受青睐;它给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的经济带来巨大的变革,并日益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Weatherill 研究了网络消费与电子商务的关 系,认为网络消费乃的唯一目的,网络销售商的利益应系于提高网络消费者的需要。W.Harry 也认为, 网络消费是电子商务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产品的最后完成和生产的动力。网络消费者是网络消费或网络 消费活动的主体,与网络销售商形成一种客观自然的消费经济关系,网络消费者和网络销售商每一方当 自己实现时也创造了对方。因此,如果片面强调电子商务和社会的发展,就会随时侵害网络消费者在网 络消费活动中的权利,影响正常的网络消费活动,扰乱电子

13、商务和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4、市场全球化背景下的电子商务消费交易与损害赔偿复杂化研究 I.Trotter Hardy 在 1994 年出版的The Proper Legal Regime for Cyberspace认为,电子商务交易和 网络消费者保护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关系,认为市场化和全球化是两个决定各国电子商务和网络消费者 政策的重要变量,国家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会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Richard Hill 在 1997 年出版的 The Internet,Electronic Commerce and Dispute Resolution: Comments认为,互联网的虚拟性、

14、电子商 务的发展与网络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的出现,以及现代社会产销方式的复杂化和多元化,要求网络消 费者保护适应全球化潮流,建立全球性的网络消费者保护模式。 (二)电子消费合同研究(二)电子消费合同研究 网络消费者获得网络消费的途径变化在客观上会影响网络消费者在社会中的地位,进而影响社会的 公平与正义秩序。在这一方面,已有的研究关注如下问题。 1、电子消费合同的公正性研究 J.Phillips 从公平和正义角度研究认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和传统合同法中的自由原则,并不能消除6电子商务消费品交易领域中的不公平现象,相反,它还强化了已有的不公正性:(1)网络消费者的综 合实力与网络销售商的差距日益悬

15、殊和(2)交易全球化和各国网络消费者保护立法之间的巨大差异。 Richard Hooley 的研究也认为电子消费合同法将传统合同法中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转变为实质上的平等 和自由,将形式上的公平和正义转变为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2、电子消费合同的管辖权研究 James P.Donohue 在 1999 年出版的Litigation in Cyberspace: Jurisdiction and Choice of Law- A United States Perspective认为,电子消费合同的管辖权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法院。但 John Dickie 在 2000 年出版的Hearing on Electronic Commerce: Jurisdiction and Applicable Law认为,为避免在网络消费诉 讼中处于劣势地位,电子商务经营者更愿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网站所在地法律。1999 年欧洲委员会早就 将网络消费者在其管辖地提起诉讼的特权延展到互联网消费合同。Donohue 的研究还认为,协议选择法 院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事务的一种合同条款,排除了根据外在因素确定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 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协调了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与网络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3、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Gabrielle 在 2000 年出版的Ch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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